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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罵人的小妹妹
作者: 小嵐 日期: 2009.10.29  天氣:  心情:
中午看新聞的時候,

剛好看到網路上罵人被判罪"公然侮辱罪"!!

而又那麼剛好罵"三字經"也算在公然侮辱罪裡面!

那位罵我的小姐...

是不是該想想後面的道歉事宜

或者妳去問妳的朋友,

看看他們是否可以給妳好的意見!!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


本案例是相對人(案件嫌疑人)於網路上指名道姓罵人,讓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且受到侮辱;

首先,網路為公開使人閱覽的環境,所以於網路上侮辱他人,即符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要件;

其次,「指名道姓地罵人」,既然將他人姓名表徵出來,其行為客體亦屬特定;又被害人因此行為而覺得不舒服且受到傷害,

精神上已具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情況,綜述,相對人已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


未滿18歲之人除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

認犯罪情節重大,應受刑事處分者外,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實施追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y/14/today-so6.htm
法律信箱/上網罵人 構成公然侮辱罪




妨害名譽罪,最常見的是侮辱罪與誹謗罪,兩者似是而不同:
1.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
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
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2. 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又如指摘某有夫之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
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均構成誹謗罪。

由上所述可知「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罪。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
損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罪。」是侮辱並未涉及具體之事實,自無捏造事實之問題;
而誹謗則因涉及具體事實,與指摘是否真實有關。
http://www.wenli.idv.tw/2007/09/blog-post_04.html
公然侮辱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92902595
罵人三字經被報案將會如何判刑


請記住網路上的發言不代表就沒事!!

網路是一個小型社會,多的是形形色色的人

請多多注意妳自己的發言!

不要一邊說自己是多有水準,然後說別人就多沒水準!

要怎樣罵就讓你們去罵,我也才剛知道愛情公寓沒多久

想說來看看罷了,沒想到才為了幾個沒有用的愛心

有人想這樣玩!!

妳如果覺得想繼續這樣下去,大姐我奉陪!!

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讓妳這樣罵,

我也去看過妳先前的日記,也是看妳滿口髒話

那是好在他們不跟妳計較!

而我是要讓妳學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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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11-03 08:41
她, 37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9-11-03 08:25
他, 44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9-11-03 08:25
他, 44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9-10-30 20:51
她, 37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0-31 12:21]:

會說到做到,網路是個公開的世界

可不是隨口說說就會沒事的!

但是,我點妳的檔案進不去耶!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

所以我看不到妳的日記!

 
時間:2009-10-30 19:25
她, 37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0-30 20:15]:

那妹妹妳是不是該發個新日記"公開"道歉!?

因為我一開始要給妳的只是讓妳知道"網路這樣罵人還是有事情"

並不是一定要鬧到那樣大!!但是,樓下那位大哥一副唯恐天下不亂的樣子

我才會這樣說!!而且妳之後的一些行為還可以有新的罪證,

但妳只要發表一篇"公開"道歉文章,所有的一切都算過去

相簿我也會"隱藏"

以上就這樣!! [:P]

 
時間:2009-10-29 20:01
他, 44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0-29 20:08]:

那是罰你嗎?不是嘛!

而且日記是誰的?

也把東西都改,連結也刪除

當作沒事情?

好像有種東西叫做照相,當我開玩笑嗎?

早在發這篇文章之前,我就把該篇日記全部照相

儘管檔案連結刪除,但又如何?

 
時間:2009-10-29 19:53
他, 44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0-29 19:57]:

那請問你是事主嗎?

你可以代替她回答?

而且罰錢又怎樣,反正不是我被罰

幾百塊而已嘛!!

你先看看她是否要被罰再說囉!!

 
時間:2009-10-29 19:50
他, 44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0-29 19:53]:

恩恩!!

那就試試看好了!

反正又不是你們有事情!

 
時間:2009-10-29 19:46
他, 44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0-29 19:52]:

也不知道捏耶!!

我也知道日記照相我也照好了

檔案連結也是連過來我這邊

而住戶編號跟id都在日記上了

報給警察去處理就知道是否成功就好!

 
時間:2009-10-29 19:36
她, 37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0-29 19:46]:

那妳是否該公開po個日記道歉,

因為妳是直接公開在日記上罵人

雖然妳說事情過了,但是我的名譽呢?

就這樣被妳抹黑?然後被妳的網路朋友公幹?

我只接受妳po日記公開道歉,讓大家都知道

才不會等等又有閒雜人等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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