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報章雜誌上常在討論幼童性侵案件,多數人都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是恐龍法官,甚至依群人上街抗議,要求去除不適任法官。看了這一些報導之後,敝人心中有一些淺見,想一吐為快。 1.法官依法判決有錯嗎?可是卻被說成法匠。法官不依法判決,卻可能觸犯枉法裁判罪? 刑法227條,與未滿14歲之幼童為性交,處3-10有期徒刑。此條款稱為"兩小無猜條款",原為認定未滿14歲之幼童心智尚未成熟,並無完整之性自主權,所以必須加以保護。此條款與刑法222條之加重強制性交之差別乃在於有無使用強暴脅迫之手段。我想這是當時立法者之特殊考量,但是現在卻演變成只要觸犯227條,均以222條論處,如此一來,227條形同具文,這是原立法之用意嗎?此外,未滿14歲之幼童為性交,真的一定是被強暴、脅迫嗎?我們都沒參予審判,不知審判的過程,也不知法官之心證如何形成?但不能因此而認定這樣判決是有問題的。惟一有問題的是,法官為什要判那麼輕?明明可以判到10年,卻只判了3年2個月。 2.在毫無其他證據之情形下,只單憑幼童之指控就能定罪? 現在大家都看報章雜誌,只要幼童指控某某人性侵,就千夫萬指的認定加害者有罪,該死!固然,對幼童性侵之人的確該死,但有無可能是被冤枉的?法律是講求證據,我相信大家都知道無罪推定之道理,但是不能自私,自己的官司就主張無罪推定,別人的官司就主張有罪推定。幼童有時說詞反覆,法官也是因此認定幼童有無可能說謊或誤認加害人,這也是法律上一直要求的勿枉勿縱精神,可是現在的輿論似非如此,法官指要判定犯罪嫌疑人無罪,輿論就加以撻伐,這對法官公平嗎?對可能被冤枉的被告公平嗎?大家想一想,萬一有一天你也成為被冤枉的被告時,你會如何?所以,大家可以平心靜氣的想一想,相信一下法官的專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