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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聞01
作者: 我是阿飄 日期: 2012.03.20  天氣:  心情:
嘿咻才知女友是人妻
男拒當「老王」避不見面 挨告性侵
2012年 03月20日 【朱俊彥╱台中報導】一名離婚男子在網路上找第二春,與一名女保險員展開交往,並發生多次性關係,後來男子發現自稱未婚的女友已有小孩、正在打離婚官司,他不甘當「老王」,更怕被告通姦,於是避不見面,卻遭女友控告性侵。男子到案後否認犯行,但女方堅持提告,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將男子函送。


警方調查,在彰化縣某私人公司當行政人員,離婚育有一名六歲稚子的徐姓男子(四十歲),去年十月在愛情公寓網站認識從事保險業、自稱未婚的黃姓女子(三十七歲),二人互留MSN聯絡,一周後在台中的旅館發生性關係,之後三個月內,又發生四次性關係,還租屋準備當愛巢。


未婚變「離婚中」
但今年初,徐男發現黃女網站上的狀態由「未婚」變「離婚中」,追問下黃女才坦承她已婚有一子一女,與先生分居中,正在打離婚官司,徐男得知自己成第三者,不再和黃女見面。黃女心有不甘,在網站上以不同帳號與徐男聊天,確認徐有移情別戀之意後,報警控性侵。
徐男到案供稱,得知黃女已婚,不想當「老王」,怕吃上通姦官司,才疏遠黃女。但黃女表示,「以交往為前題發生性關係,不交往就是違反我的意願」,離婚後兩人就能在一起,最後卻「真心換絕情」,堅持提告。


除非舉證遭脅迫
律師郭隆偉表示,除非黃女可舉證被脅迫或暴力等方式,違反本身意願遭對方性侵,否則即使黃女說對方以交往為前題騙她上床,也不能構成性侵,「黃女若告不成,還可被反控誣告。」而徐男若被黃女丈夫控告通姦,則須舉證不知黃女已婚,如留存黃女寫明「未婚」的網頁,但定罪與否,則要視法官裁量。
彰師大家庭與婚姻治療研究所教授兼副校長郭麗安指出,發現交往對象己婚,應立即避免與對方再有性關係。此外,應以漸進方式分手,避免對方有「被拋棄」的感覺、做出不理性行為。


男女交往安全 注意事項
˙交往前先詢問對方感情狀況,藉機察看身分證、拜訪對方家人或公司
˙分手應漸進,勿突然避不見面或以言語刺激對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合意發生關係,出入旅館可在監視器前稍加停留,證明對方無反抗或求救,以免被告性侵或遭仙人跳
˙對方未清楚表示同意前,勿急於發生親密關係
資料來源:彰師大家庭與婚姻治療研究所教授郭麗安、《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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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3-28 12:35
他, 58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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