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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新版本要注意的事項
作者: 感興趣?先看日記! 日期: 2007.12.22  天氣:  心情:
同事請教擔任法官的親戚以上是否屬實,他還舉了個例子(他所舉的例子之關係是這樣的,爸媽分別有三個已成年小孩,大姐已婚,弟弟離婚育有一女,妹妹未婚)

因12月的時候已經略有修法,簡單說明如下:

一、 依民法規定,繼承原則上是由配偶及子女繼承,兄弟姊妹及父母是要在沒有子女跟配偶的情形下,才會接受繼承。
所以,基本上若弟弟有債務,需要擔心的是他女兒而已,如果是大姐死亡,繼承人就是配偶跟子女,如果是妹妹死亡,則繼承人就會是父母、大姐及弟弟,那如果是弟弟死亡,則唯一繼承人就會是他女兒。
二、12月立法院已經修法。之前如果弟弟在其女兒20歲前死亡,本來女兒應該全部繼承弟弟的債權跟債務,而負無限責任。但修法後,女兒只需就弟弟所遺留的財產有限責任。
三、當然,要注意的是,如果女兒已經成年後,弟弟才死亡,那她就必須就債權跟債務負責,這時候,女兒必須在其父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表明要限定繼承之意,這樣她才可以僅就其父的債權跟債務負有限責任,不然就必須負擔無限責任。
四、當然,如果父母過世時,(包括生母喔!),最保險的作法就是在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要限定繼承,這樣才可以僅負有限責任。這個比較難判斷的地方在於死者有無民間借貸,像我父親過世時,我也有先問過我阿姨,父親有無向民間友人借貸(因為向銀行借貸,資料都有沒問題,但向民間友人借貸,就不一定了),確認沒有之後,我們才沒有去辦限定繼承,大概是這樣囉!

[:#]希望大家用不到啦!但若是有親朋好友突遭變故時,請大家別忘了提醒他/她們一下囉!
要救的,是活著的繼承者,至於債務---啊災?!那就是另一種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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