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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TO黃小孟 你所需要的文章
作者: 黑豬 日期: 2009.08.30  天氣:  心情:

民~417 :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特留分 : 
民~1223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見解 :
該事件發生之原因,是有時效性的,財產( 土地部分 )登記原因 : 如生前之贈與行為之合法與否,可以深入探究。
再則,遺產現金部份,您應該有二分之ㄧ的繼承權,另繼承人佔為已有而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聲請 > > >強制執行 > > >侵害 > > >繼承權部分。

民~1146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基本上,你母親因為已經與父親離婚,所以她沒有繼承父親的權利。
但是你是有繼承權的,因為監護權及繼承權是各自獨立的除非你未被他人收養,那你就有親生父親的繼承權,而且因為父親沒有遺囑,所以是和哥哥共同均分。
但是要看你是否有想要去追回父親的遺產,因為你已經知道繼承權受到了侵害,故追訴期是二年,如果二年內未向法院提出訴狀,則此追訴權是視同喪失的,以後你就不能再要回任何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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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8-30 01:34
她, 35歲,桃園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8-30 01:40]:

加油@@" 我覺得 妳們吃虧吃那麼多 你表哥 真的這麼殘忍 就別往來了 連自己
"親生"母親都不肯扶養 我瞧不起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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