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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沒天理
作者: 琬琬=) 日期: 2010.07.19  天氣:  心情:
我和我的朋友應徵上的大雅一家不知名小飲料店,但因為覺得不合適因此在做了3個禮拜後決定辭職。
在7/18日晚上打電話說要辭職,老闆問說可以做到何時,我們回答可以做到19號,老闆說那19號就不要來了,薪水下個月領,只給半薪,他們說所有飲料店都是這個規定,還說我們造成他們的困擾與損失,19號早上由家長陪同前往協調,但老闆一開始避而不談,以店裡很忙為由想打發我們走人,最後家長上前詢問為何只有半薪,他們咬定員工守則上面有寫辭職應當兩個禮拜前提出,但此份員工守則他們並沒有告訴知我們要看,我們也沒任何口頭上的約定,但他們說是我們自己沒去看的,而當初他們也沒跟我們說明白在這上班的所有規定,當初他們只有說只要我們做滿7天就會有薪水,我們的時薪一小時85元,與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已經有所不同,上班甚至沒讓我們打卡,也沒逐日登記,我們突然離職雖然有不對,但我們有說可以做到月底是他們自己說不用的,這樣的損失還是我們負責嗎?
當初也沒講好誰要負責外送,在我們還沒上班之前也是他們自己外送的,請問就算我們離職是能造成他們多大損失?我們只是小小的工讀生,有必要這樣對待我們嗎?甚至有一個員工還出言汙辱我們的家長,說她沒把小孩子教好,請問講這種話對嗎?今天我們只是想爭取我們的權益,我們認為做這個工作不合適所以想離職請問這樣不行嗎?我們也沒造成他們店裡的財產損失,他們現在態度如此這般強硬,請問我們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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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7-22 21:55
他, 41歲,台中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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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7-22 21:25
他, 41歲,台中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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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7-22 00:38
他, 36歲,彰化縣,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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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7-19 22:18
他, 36歲,台中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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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7-19 21:19
他, 38歲,台中市,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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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7-19 21:11
他, 38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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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7-19 20:58
他, 42歲,台中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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