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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爭取權利
作者: pearl 日期: 2009.02.12  天氣:  心情:
昨天第3次出庭,根據法官敘述,我孫女因是我女兒跟男方共同監護,所以如果以我孫女名義去告撫養費時,那這個案子要駁回,必須以我女兒名義去提出告訴,我當場要求法官改為我女兒名義,法官同意後判決,男方必須支付432000元(依據95年台北市最低消費23910除2)總算爭取到權益,每個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當初提出告訴是經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何他們不懂說要由我女兒提出告訴呢,所以還是不要太信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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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2-19 21:44
他, 99歲,台北市,藝術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9-02-16 20:09
他, 99歲,台北市,藝術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16 20:43]:

老師有出書,我覺得你學些陽宅對你工作有幫助

 
時間:2009-02-16 08:44
他, 99歲,台北市,藝術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16 14:55]:

還是有些人不懂得爭取,我以前覺得有監護權,就必須自己負擔撫養,看來需多了解法律.我們基金會有開陽宅學.易經等.你有興趣來上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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