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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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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關人權這件事........
作者:
Prinz
日期: 2011.06.10 天氣:
心情:
今天去台中開會。從高鐵站出來搭計程車前往開會地點,一上車,司機就請我繫好安全帶。原來打六月一號起,後座乘客也必須繫安全帶。是新規定。
這讓我很感慨。或者很感冒。
當然我不是挺在意繫不繫安全帶這種小事,我在意的是這件事背後彰顯的視人權為無物的態度,一種對人的自由意志的不尊重,一種蠻橫。
也許我太在乎人權了。我最在乎的一種人權叫作自由,我深信沒有比自由更可貴的東西。沒有,一件也沒有。比如說鑽石很珍貴吧?擁有一顆大鑽石真是幸福。真的嗎?如果你沒有配戴它的自由呢?如果你連收藏他的地方都沒有選擇的自由呢?你甚至沒有賣了它的自由,這樣,你還會覺得鑽石寶貴嗎?它連路邊一粒破石頭也比不上。再說生命好了。生命誠可貴,為甚麼生命可貴呢?因為有生命才享受幸福啊!有生命才能戀愛,有生命才有親情,有生命才能享受榮華富貴,一切美好的前提都必須是活著。正所謂好死不如賴活著,即使一無所有,活著至少就有機會。即使看不到任何機會,也還能保有「希望」這種虛無飄渺但令人快樂的東西。
真的是這樣嗎?這種說法都忽略了一個前提,就是「想活」。一個想活的人,生命對他才有意義。就像對一個愛吃豬肉的人來說,豬肉才是美食;對回教徒來說,豬肉是骯髒的。豬肉是貴是賤,有絕對標準嗎?你能說愛吃豬肉的一定比討厭豬肉的更正確嗎?如果你強迫一個回教印傭吃豬肉,你可能會被告上勞工局,說你虐待勞工。
為甚麼一個人當成寶,給了另一個人卻成了虐待?因為價值是主觀的啊!生命也是一樣。對想活的人來說,固然生命誠可貴;對不想活的人來說,生命一文不值。
有沒有甚麼東西是對任何人都可貴呢?有的,就是自由。一個不想吃豬肉的人,需要不吃豬肉的自由;一個不想活的人需要死掉的自由;一個不繫安全帶的人需要不繫安全帶的自由。無論你喜歡甚麼,你都需要自由,因為沒有自由你就無法選擇你喜歡的事物。相反的,無論你討厭甚麼,你都需要遠離那個東西的自由。所以自由才是一切價值實現的基礎。
那麼,不喜歡自由的人呢?一樣的,不喜歡自由的人也需要「不自由」的自由。一個不喜歡自由的人如果有人強迫他必須自由,他會高興嗎?他會說:「真好!我就是喜歡被人強迫。雖然我現在很自由,那是因為我被逼著一定要自由,所以我即使自由也是不自由。」這不是矛盾嗎?事實上不可能這樣的。假如一個人自願的把自己關在籠子裡,比如前幾天有個魔術師把自己埋在沙子裡100小時。看起來好像他喜歡「不自由」;事實上,他想這麼做而且實現了,這就是他的自由。如果他才被埋進沙子裡2小時就有人擅自把箱子打破,流光沙子將他釋放出來,這是還他自由嗎?不,這是妨害他表演的自由,魔術師一定會很生氣的。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卻有很多人不懂,以至於大家互相踐踏彼此的自由卻以為理所當然。
昨天有個退休將領講了一句「我們都是中國軍隊」,結果被全台灣撻伐。這個人難道沒有言論自由嗎?連總統都罵他是叛徒,還有人想盡辦法要找出法律依據辦他。這年頭以言獲罪的例子太多了,似乎連張開嘴巴暢所欲言的自由都沒有了。會不會有一天,我在家裡瀏覽甚麼網頁都要向「委員會」報告呢?我今晚想炒一盤豆芽菜吃也要事先報備呢?
這個國家雖然號稱建國一百年,也就是脫離專制封建帝制已經一百年了,據說它還是甚麼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可惜至今還沒學會尊重人民的自由。可能還需要三百年吧。
首先要學會的一件事,就是國家為何存在。國家為何存在?就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自由啊!離開這個理由,我不知道國家還有甚麼存在的必要。你可能會說,我們需要國家為人民謀福利。這是放屁。一群人需要為自己謀福利的話,成立「福利社」就好了嘛!幹嘛創立國家?要造橋鋪路,可以成立工程組招聘勞工,需要大型機具、資金,那就開公司。對,就是開公司!能不能兩千三百萬人合股開一間公司?當然可以,這兩千三百萬人之所以聚在一起只是為了賺錢,或者說謀福利,那就開公司啊!公司賺了錢股東都可以分紅不是嗎?何必搞個國家呢?
問題是,誰來規定股東權益?誰規定股東有多少表決權?股東會決議的效力?誰來當總經理?如果公司賺來的錢都被總經理一個人獨吞了,該拿他怎麼辦?所以這群人需要一個「機關」,一個有強制力的機關,這個機關有力量確保大家彼此不侵犯彼此的利益。這個機關就叫作「國家」。
如果沒有強制力,大家自動自發的乖乖的遵守遊戲規則,還需要國家嗎?大家開個會決定闖紅燈要罰一百塊,此後凡是闖紅燈的人都自動去繳一百塊,還需要警察嗎?所有欠錢的人都自動還錢,還需要法院嗎?還需要政府、公權力、總統嗎?統統不需要了,全台灣就是一家公司,有會計部、營業部、人事部,有各式各樣處理公共事務的部門就夠了,不需要國家了。
我想說的是,國家的存在唯一的理由,是因為人民會侵犯彼此的自由,需要國家來禁止侵犯他人自由的行為以保障大眾的自由。因此國家強制力應當以「禁止侵犯他人自由」為「界限」。換句話說,如果一件事不侵犯他人自由,純屬個人自由,那麼國家就完全沒有介入的空間,國家沒有任何干涉的理由。
有一個人,他得了厭食症,一點食慾也沒有,一個月內體重掉了10公斤。國家能不能為了他的「健康」剝奪他厭食的自由呢?能不能把他逮捕到醫院接受強制灌食呢?
有一個人,在寒冬中為了表現他的男子氣魄,在飄雪的公園裡打赤膊,警察可不可以強制將他裹上大衣呢?為了救他的「生命」而剝奪他的自由,可以嗎?
又有一個人,去美髮店弄了個漂亮髮型,因為不想弄亂頭髮因此騎機車不戴安全帽,結果被警察攔下來開一張500元罰單。為了保護他的「頭殼」,於是限制他維護頭髮的自由。這樣也可以嗎?
我看到「健康」、「生命」、「安全」,比自由更重要。是誰說更重要的?不是當事人說的,是國家替他決定的。國家有權替人民決定甚麼東西對他是重要的。這是甚麼思想?不是霸道、蠻橫、專制嗎?
當然,如果有一個人想殺人,他說我有殺人的自由,國家會制止他。理由是因為他「殺人的自由」會跟另一個人「想活命的自由」牴觸,國家為了保護想活命的自由,只好限制殺人的自由。這不是國家替人民決定事情的價值,而是人民自己決定活命的自由高於殺人的自由。如果沒有牴觸呢?比如有個人罹患絕症不想活了,他拜託醫生殺死他。這時殺人的自由與想死的自由完全符合,國家有權加以干涉嗎?
在台灣,「安樂死」想要合法恐怕還得等一百年,等到想死的都自己往生了。為甚麼不准安樂死呢?為甚麼禁止「得其同意而殺之」呢?因為國家為了保護生命,有權侵犯人民「去死」的自由,無論你安樂不安樂。這是為了你好。為你好,可以是逼你活下去的理由,哪一天或許也可以成為逼你去死的理由。
現在的風氣是「只要為你好,強迫你也是應該的」。父母在家裡這樣對待孩子,男朋友這樣對待女朋友,公司這樣對待員工,國家也這樣對待人民。凡事都是為你好,所以你就得吞下。至於怎樣才算對你好,我說了算。那麼,誰有發言權呢?
在古代,皇上才有發言權,所以皇上說了算。皇上說這是對你好就是對你好,把你抓進宮裡當太監讓你伺候皇上,這可是光宗耀祖的事兒啊!不好嗎?小太監能不能說:「不好不好,我覺得不好,我自己的雞雞我自己的祖宗,好不好我自己決定。」不行,因為小太監沒有發言權,皇上才有。
現代國家誰有發言權?各國的情形可能不太一樣,在台灣,民眾才有發言權。這裡說的民眾不完全等於「人民」或「國民」,有發言權的民眾是指那些出聲的,會喊會叫的,會上電視說我孩子身心受創的,上網貼影片的,呼籲大家來評評理的,以及那些「評評理的」。這群人構成了所謂「民意」。然後,總統要順應這些民意,行政院長要順應總統,各級政府要順應行政院長。凡是與民意為敵的,就是與總統與政府為敵,於是成為公權力的敵人。甚麼是公權力?公權力就是我前面說的強制力,與它為敵的就會被強制。甚麼是皇上?皇上也就是強制力,沒有強制力的皇上我們管叫他「兒皇帝」、「傀儡皇帝」、「昏君」、「不似人君」,對吧?所以公權力不管稱做總統也好、民意也罷、或者皇上、武林盟主,其實都是同一碼事,總之就是你不聽他的你就要倒楣。它說了才算,你說的不算。
我可以接受一個有強制力的東西來保護我的自由,但要我弄出一個有強制力的東西來侵犯我自己的自由,這不是犯賤嗎?人民自己選出政府來踐踏自己的自由,這種事已經習以為常了。你喜不喜歡繫安全帶?如果你重視自己的生命安全,你就自己繫安全帶自己戴安全帽阿!幹嘛要強迫別人呢?你重視安全別人不一定重視,你喜歡吃披薩不代表別人也喜歡吃。你也許覺得自己才是正確的,別人不戴安全帽是作賤他自己的生命,但你需不需尊重別人作賤自己生命的自由?聽古典音樂的能不能覺得流行音樂太沒營養,強制禁止所有的流行音樂?愛吃披薩的能不能強迫老婆孩子公司員工跟他一起吃披薩?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態度:「我不贊成你的選擇,但我捍衛你的選擇自由。」有這種態度才能算一個文明人、文明社會、文明國家。
有一種論調是,因為車禍死亡率太高,而繫安全帶確實可以降低死亡率,國家有義務維護交通安全降低死亡率,所以可以強迫人民繫安全帶。聽起來冠冕堂皇不是?但其實───我很不願意這麼講,因為有這種想法的人實在很多,包括我的朋友,但我還是得這麼說───依然是放屁!
國家有義務維護交通安全,國家有義務增進人民幸福,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健康………如果你看文字像聽歌一樣,只聽見大致上的旋律,那麼這些話的確好聽。如果你讀文字像讀文字,一個字一個字去看,你就會問「為甚麼」。為甚麼國家有這些義務?國家憑甚麼可以這樣做?是誰賦予國家這些義務和權力?聽歌只需要問好不好聽,好聽就全聽進去;讀文字或聽話卻要問為甚麼,答不出來的無論多好聽都不能接受。
這是常識吧?總比聽甚麼信甚麼的笨蛋好多了吧?
有人回答:因為人民選出立法委員,立法委員制定法律,所以政府執行法律。所以政府能做的事是人民授權的,人民決定了,所以政府有義務和權力去做。這是「民約論」的說法。可是,人民是怎麼決定的呢?據我所知,我個人並沒有同意立法強制繫安全帶啊!難道我不算「人民」嗎?雖然我快死了,但只要我還有一口氣在就應該算個人民啊!
原來是因為「多數決」。甚至不是嚴格的多數決而是「民眾的聲音」(何謂民眾,前面有介紹過)。因為我是少數的聲音,所以可以忽略不論。
多數決這個方法我可以接受,畢竟少數服從多數嘛!總不成來個「少數決」。然而任何事都可以多數決嗎?今天社區裡可以開個大會表決你家的晚餐吃甚麼嗎?多數里民贊成你家今晚吃豬肉,無論你家信不信回教今晚都非吃豬肉不可,因為你全家只有四票。
不能這樣?為甚麼不能這樣?不是說多數決嗎?
很多人都忘了多數決只能適用在「公眾事務」上。有些人記得,但他們忘記甚麼叫作「公眾事務」。公眾事務並不是指「公眾在乎的事務」,而是攸關公眾自己自身的事務。無論公眾多麼在乎你家吃的晚餐也不應該使你家的晚餐成為公眾事務,不是嗎?但如果全社區都必須吃同一種晚餐,那麼大家就可以投票表決今晚吃甚麼了。關鍵在於「我吃甚麼干你屁事,你管好自己吃甚麼就夠了」。
以前納粹德國歧視猶太人的時候,如果你是日耳曼人,你就不能跟猶太人做朋友,更不能跟猶太人結婚,甚至不能跟猶太人同桌吃飯。你個人沒有交友自由嗎?當時的想法是,因為跟猶太人交朋友甚至結婚將導致日耳曼人的優良血統被污染,所以「公眾關心」,所以你交朋友成了公眾事務,所以公眾可以用多數決立法限制你交朋友的自由。又好比文革時期你不能在自己家裡關起門來聽貝多芬,即使小聲到鄰居聽不到也不行。因為這是資本主義傾向,是墮落的小資情調,公眾在乎,廣大的勞動人民無產階級反對,所以紅衛兵有權把你的貝多芬唱片搬到大街上燒掉。如今的回教國家也是這樣。你家晚餐吃不吃豬肉,阿拉關心,阿拉的子民也都關心,即使你關起門來偷偷的吃也屬於「公眾事務」,是可以合法干涉的。
公眾在乎的事就叫作公眾事務,就可以多數決────這就是所謂「多數暴力」。我們認為納粹這樣不對,不是因為納粹戰敗了,不是因為雅利安人其實沒那麼優秀;我們認為紅衛兵不應該干涉人家的私人事務,也不是因為反共或毛澤東混蛋。這些事的本質都是一樣的,都是「多數暴力」。而今台灣也漸漸走上這條路,愈來愈多以「公眾關注」、「為了你好」作為理由的干涉人民自由的勾當。強制繫安全帶只是一個小例子。
有人說,因為一個人的安全、生命、健康,會影響社會大眾的福利,所以是公眾事務。比如一個父親因為沒有繫安全帶,車禍死了,於是造就一個單親家庭,於是小孩不學好,於是長大殺人越貨,於是創造更多單親家庭………這種說法不是放屁,是硬ㄠ。這種說法就好比有人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批評強制繫安全帶的政策(就是這篇!)於是有人聽信了,於是他不繫安全帶,於是他車禍死了造就單親家庭孩子不學好殺人越貨………因此,把寫這種文章的人抓起來。為了防止他以後繼續寫這種害人的文章,還要將他洗腦、再教育、勞改、電療(上個月我還真做了電療,不過是自願的)。
所有箝制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不是都這樣嗎?基本上都強調個人對國家社會有責任,一個人的行為言論都會對國家社會家庭造成影響,所以對任何行為思想加以干涉都具有「公益性質」或屬於「公眾事務」,都是合理的。
然而,一個人真的對他人有任何責任嗎?這種想法是真理嗎?我不是說這種想法不好,但好不好是一回事,把它當作真理強迫每個人接受又是另一回事。「人有社會責任」在我看來只是一種信仰,就像「人應當取悅上帝」,信的人認為這是理所當然,不信的當它是屁。你可以信上帝,你也可以相信人有社會責任;當你信上帝或者履行你的社會責任時別人不應當干涉你的信仰自由,但別人不喜歡上帝或者覺得自己沒社會責任,你也不該將自己的信仰強加在別人頭上。這叫互相尊重。
要學會互相尊重很難嗎?很難,一百年是不夠的,以台灣人的心理素質恐怕還需要三百年。
我個人就不認為我有所謂的「社會責任」。我覺得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負責,父親為父親負責,孩子為孩子負責,沒有誰天生就應該對誰好,沒有誰為了誰的幸福就不能讓自己出車禍死掉。你顧念你的孩子,開車的時候繫上安全帶,為甚麼呢?這完全來自「愛」不是嗎,完全是自願自發的而不是因為你有甚麼狗屁責任而讓政府強制你履行這個責任。繫安全帶成了強制規定,就看不到愛了。一個父親可能因為愛他的老婆孩子而繫安全帶,也可能不愛,只是因為怕被警察逮著了罰款。無論他愛不愛家人,安全帶倒是都繫好了,但這還有甚麼意義呢?
所以別再說甚麼你個人的安全關係到家庭美滿社會安定國家發展,你要是在乎這些,不必法律規定你也會乖乖繫安全帶,畢竟你在乎生命,而生命絕對比罰單貴。如果你連生命都不在乎了,連家庭美滿社會安定國家發展全都不在乎了,那麼姑且不論區區罰單你在不在乎;即使在乎,也是國家用公權力去強迫一個人遵守別人的信仰罷了。因為大家都認為人有社會責任,無論你怎麼想你都有社會責任;如果大家都相信人類是上帝的兒女,無論你信不信你也是他媽的上帝兒女,每個周末給我乖乖地上教堂做禮拜。
一個不在乎家庭美滿社會安定國家發展的自私鬼,我們要不要在乎他的人權,當然要!這個社會上有很多混蛋,這些混蛋不給別人當混蛋的權利。我必須這麼說:「人民有絕對有當混蛋的權利!」這句話重要到我必須再說一遍:「人民有權利選擇當不當渾蛋!」你看不順眼,很好,轉過頭別去看得了,但你不能強迫他不當混蛋。很久以前席維斯史特龍演過一部電影,還有珊卓布拉克,史特龍演一個警察被人陷害,關進冰凍監獄冰了幾十年,等他放出來的時候整個世界不一樣了,變得非常太平。所有人都彬彬有禮,不說髒話,不吃葷,不當渾蛋。有一小撮人堅持當渾蛋於是被社會驅逐只能生活在地底下堅持不見天日的貧困日子。掌權者甚至想要消滅那群人。這部電影告訴我們一件事,那就是如果人民沒有當混蛋的自由,這個國家就是最大的混蛋!
抽菸不健康、喝酒不健康、上網太久傷眼、吃烤肉傷胃、唱KTV傷喉嚨、喝塑化劑飲料傷雞雞。人民有權利傷害自己,只要他不傷害別人國家就無權置喙。今天國家可以為了你的頭殼安全強迫你戴安全帽,明天就可能為了你「明阿仔的潰喇」強迫你今晚不准熬夜。反正只要用「為你好」這個理由,國家就可以無所不為,無微不至。不,不是國家,是民眾,只要民意所趨民氣可用,把說了不該說的話的退休將領槍斃了也可以,把塑化劑老闆抄家滅族也可以,把搶老太太皮包的搶匪砍斷雙手也可以。反正人民最大,人民是頭家。
今天的新聞說,法務部考慮要修改刑法,將重大刑案改為不適用「追訴時效」。這種諂媚民意的無恥言行例子實在太多了,多到我要批評時只需要複製剪貼就好了。法務部裡絕對不缺乏法律專家,他們非常清楚為甚麼法律上要有「追訴時效」這個制度,它的思想基礎是甚麼。然而民意淹沒了他們的專業知識,讓他們不由自主跟著愚蠢民意起舞,昨是今非。以前那些在法律上合理存在的理由,忽然變得不合理了;那些必要的制度忽然變得不必要了;那些可以不追訴的忽然變得非追訴不可了。因為以前沒有強姦殺人犯嗎?以前沒有擄人勒贖撕票的嗎?刑法制定於民國初年,當時的治安絕對比現在更差,軍閥忙著打仗根本沒人治國,然而卻有一堆人覺得現在的治安比以前差,吵著要加重刑罰,我實在想不通。
我更想不通的是,台灣人究竟是人權多到裝不下了想要丟棄一些,還是貧乏到從來不知道甚麼叫作人權────就像非洲土著拿到鞋子不知道該怎麼穿就隨手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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