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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大家幫忙連署動物保護法
作者: ∮Enko∮ 日期: 2006.08.11  天氣:  心情:

PIC:我家小因,可不是受虐貓XD

請大家幫忙連署動保法!
http://www.crazymomi.com/ARO/cosign.asp

發生在內湖的虐貓事件,震驚了社會,也將現行的《動物保護法》的缺失與無能為力完全暴露出來:原來虐殺動物跟闖紅燈的差別,只在罰款金額的高低!因為整部《動保》只有「行政罰」(罰鍰、沒入)而缺乏「刑罰」(拘役、有期徒刑)的規定,致國家公權力在虐待、虐殺動物事件的介入與行使上,無法採取諸如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手段,而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說:當好心的警察與消防隊員為了救援可貴的生命時,可能因採取了必要的手段,卻超過了《動保法》的「行政法層次」,反而誤觸刑責!)

  足以令全體台灣人感到慚愧的是:台灣對動物的保護法令,竟然是起於外國人因台灣人虐待、殘殺動物,而將台灣人視為野蠻人之後,迫於國際壓力才不得不推出的;但這部《動保法》究竟帶給動物們什麼樣的保護?內湖虐貓事件裡的施虐者說:「法律辦不了他!」當我們聽到小狗小貓的淒厲哀嚎時,因為沒有刑事罰的規定,警消不能破門而入救出牠們;施虐者將受虐動物藏匿時,因為沒有刑事罰的規定,警察不能搜索,甚至可能根本不能介入!受虐小貓血淋淋的向我們哭訴:台灣的《動保法》毫無嚇阻力!僅是一部用來唬弄外國人、避免國際制裁的障眼「法」!

  台灣是慘無人道的國家嗎?不是!台灣人是未開化的野蠻人嗎?當然不是!因此我們決心要推動《動物保護法》的修正!我還是相信「教育遠比刑罰更為重要」:具有嚇阻力的懲罰固然是必要之惡,但更希望的是,能在《動物保護法》的修正案中,加入尊重生命的教育課程講習與行為矯治的強制規範,進而將「對生命的尊重與保護」根深蒂固的植入每一位國民的心中,而成為全國共同、理所當然的觀念!


現行動保法令之不足

1. 保護對象之不足

現行動物保育法所規範保護之對象,僅限於受有管領之脊椎動物而不及於流浪動物,致使街貓街狗受害而無法可管、無嚇阻效力(前例已有因捕獸夾而斷腳之貓狗),該流浪動物雖無人管領,但其發生原因多係人為棄養,應受相同之保護。

2. 規範對象之不足

對於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雖有規定應行登記,但依現行行政命令或函釋規定,僅有"狗"需登記而不及於貓及其他物種,再者,又與動物相關之行業並非僅有繁殖買賣或寄養,寵物美容或寵物往生處理亦應立法規範,近年因寵物美容致死之寵物亦多有所聞,寵物遺體更被視為廢棄物處理,凡此種種均應納入動物保護法之規範。

3. 法令執行不足

動物之保護除須修正現行法令,更須確實執行,現行動物保護法雖有得設置動物保護檢查員或遴選義務動物保護員之規定,但自87年動物保護法立法以來,各縣市依法設置之情況甚為少見,法令之效用有賴於徹底之執行,除修法立法以外,更須執行單位徹底執行。

4. 罰責之不足

法哲學有云:<法律乃最低限度的道德>,為使法律可被遵循,或產生嚇阻效用,須有相對之罰則使受規範對象產生必要遵守之義務。現行法令規定最高除處新台幣五萬元罰緩,又民法上將動物以動產之物視之,即使動物保護法對加害動物飼主處以行政罰,仍無法剝奪飼主之所有權或以強制方式使受害動物免於迫害且舉證困難,反觀加害人舉反證卻非常容易,因而現行動物保護法成為具文。


主要訴求修正方向

(一)修正受保護對象,使無人管領之脊椎動物亦可受保護

   凌虐自家寵物與凌虐俗稱的「流浪動物」惡性有何不同?「流浪動物」難道就活該受虐?然而現行法第三條中對於「動物」的定義,竟然僅侷限於「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也就是說,如果遇到自認「法律辦不了我!」的人時,很可能藉此灰色地帶主張對於「流浪動物」的施虐行為依法不能加以處罰!此種立法疏漏實令人難以想像!爰應修正將「流浪動物」明確納入本法中,一併予以相同之保障!

(二)增加刑罰並加重現有罰鍰上限

   對於(故意)虐待、虐殺動物之行為,增加刑事處罰(有期徒刑、拘役)及社會服務處份,並應視情節強制違犯本法的行為人接受一定時數之尊重生命教育課程講習,於必要時更有強制送醫矯治其行為之必要。對於現有罰鍰應提高其處罰金額以收嚇阻之效,並於行為人觸法時可對施以一定其產生符合其惡行之處罰效果。

(三)提升公權力層級

   虐待動物應提高其罪則,不應僅處以行政罰,在虐待動物事件發生且仍在進行狀態中時,公權力得以緊急即時介入搶救生命之程度(例如:為救援動物之生命,必要時動物保護員及警、消人員得強行進入私人之住居,並得於必要之範圍內進行必要程度之搜索,以防範施虐者故意藏匿受虐動物)。

(四)修正動物飼主之年齡使其與刑法規範相符

   將動物飼主之年齡下限,由現行法之「年滿十五歲」向上修正為「年滿十八歲」。

(五)專案推動流浪動物絕育計畫,營造合於共同生活之環境

   大家還記得國立台北大學請來的捕狗隊,對著鏡頭揮舞捕網的兇惡表情嗎?對人尚且如此,更何況是無力控訴的動物,下場豈不更為悲慘?「流浪動物」的絕育放養(Trap-Neuter-Return, TNR)制度在西方先進國家早已行之有年,且其成效卓著,遠優於採取捕殺方式!以「TNR」取代現行野蠻的撲殺政策,絕對可行且有其必要性!

(六)增加應受規範對象

   將現行法僅「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需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始得另行依法申領營業證照之規定,改為無論經營何種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均應事先申請許可。另,應將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往生服務業者列入規範。

(七)確實執行法令

     各縣市應建制動物保護員或徵選義務動物保護員,配合地方警察單位,落實法令規範。


結語

在法學進步之德國,其動保法令嚴格禁止寵物之買賣,其對於動物之感情甚至與嬰兒同視,對於德國人來說,販賣動物就跟販賣嬰兒一樣不能讓人接受,在台灣的生命教育無法相提並論之前,至少應該落實法令的建制以及執行,此次網路虐貓事件,除了突顯法令的不完備,更顯示台灣生命教育及道德教育的失敗,社會的品質決定在人民的道德,期望藉由法令的制定及執行,規範道德的底限,使人民得以遵循並將之視為理所當然而遵循。


請大家幫忙連署動保法!
http://www.crazymomi.com/ARO/cosig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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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22 09:16
他, 45歲,台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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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8-14 10:59
他, 42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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