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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學-轉貼
作者: 【爺】一緊張就冒汗 日期: 2010.08.16  天氣:  心情:
社會生物學者認為,基因是人類生命最終單位,而控制了人類的命運。環境和經驗對個人的行為當然有所影響,但行為仍受一個人的「生物機器」所控制。而更重要的是,人乃受到內在需求所控制,以便使其基因體存活和控制他人。因此,人們所做所為乃是為確保其個人和與其有共同基因者(如家人、親戚或族人同胞等)能存活下來。即使人們協助他人(稱為利他互惠),人們也期待出已的行為會被回饋,而與其基因存活的能力也因此能提高。
社會生物學者因此認為,生物、環境和學習足互相依賴的因素,一方的改變可以導致另外一方的改變。例如,學習有障礙者,若給予特殊的教導應即可改進其閱讀技巧。因此,人類應是社會生物的有機體,其人格和行為乃受到生理和環境的影響。
一、 體型與犯罪:
(一)胡登(美國犯罪學實證學派):胡登曾花費十二年時間研究龍布羅梭之理論及體型之研究,結果發現每一種族內那些體型及生物條件差的人較易發先偏差行為。此乃胡登首次運用體型在犯罪學上說明,並期望由生理的人類學來證明犯罪人有較低劣之生理特徵,其結論為:1、高而瘦:殺人、搶劫。2.高而胖:詐欺、偽造文書。3.矮而小:竊盜。4、矮而胖:傷害、強姦。
(二)薛爾頓(美國犯罪學實證學派):薛爾頓更進一步說明身體結構(Body Build)與犯罪行為有相當之關係,尤以少年犯罪為最。其書中描述二百個少年犯之生活、經歷,指出行為乃是身體結構之功能表現。亦即說明身體結構與人格之間有直接之關係存在。薛爾頓與葛魯克(Eleanor Glueck)亦指出身體結構在使少年陷入犯罪行為過程中扮演極重要之因素。其結論為:(1)身體特徵之異常與少年犯罪具有相關性,(2)不同的身體特徵對環境之影響有不同之反應,(3)身體特徵及對環境之反應之差異是促使少年犯罪之重要因素。
(三)體型論之缺失:
1、 個人體型可能隨環境和年齡而變化。
2、 鬥士型犯罪率高,可能是體力較好。
3、 有些研究僅以目測,易有偏差。
4、 究竟是人格決定體型或體型決定人格,未可則。
二、 遺傳與犯罪:
(一)性染色體之研究:XYY症候群:
1、 發現者:英傑克布醫生。
2、 特徵:「超男人」,身材高大。
3、 犯罪傾向:具暴力傾向。
(二)雙胞胎之研究:俄國精神醫學家藍格之研究:
1、 十三對同卵雙生子:同時都犯罪之可能率為百分之七十七。
2、 十七對異卵雙生子:同時都犯罪之可能率為百分之十二。
(三)領養子女之研究:赫金斯和梅德尼之研究:
1、 養父犯罪,生父未犯罪,則養子之犯罪率為百分之十一、一。
2、 養父未犯罪,生父犯罪,則養子之犯罪率為百分之二十一。
三、 內分泌之研究:
(一)甲狀腺素:1、亢進:緊張、敏感。2、不足:倦怠(呆小症)。
(二)腦下垂體:1、亢進:巨人症。不足:侏儒症。
(三)腎上腺:1、亢進:各方面早熟。2、不足:體力衰、性機能退化
(四)性線:1、雄性激素:具攻擊性。2、女性激素:月經其後會影響犯罪行為。
四、 中樞神經之研究:
(一)腦波(EGG)之研究:
I、犯罪者百分之二十五一五十為異常。
2、正常人百分之五一二十為異常。
(二)輕微的腦功能異常(MBD):注意力不集中,侵略攻擊行為。
五、 自律神經系統之研究(艾森克):
(一)內傾型:自律神經興奮作用高,情緒敏感、退縮。
(二)外傾型:自律神經興奮作用低,樂觀積極。
六、 學習障礙:
(一)意義:輕微的腦功能異常(MBD)的一種,聽寫、認知、思考有困難:
(二)與犯罪之關係:
1、 生物性:降低對社會規範的學習能力而犯罪。
2、 社會性:適應差,受挫折而犯罪。

貳、 佛洛依德(S. Freud)所提出的心理分析理論(Psycho analytial Theories)對犯罪行為的原因如何歸咎?
答:一、由現代臨床心理學之父-佛洛伊德(Sigmand. Freud,I856~I939)所提出。其主旨為「心靈決定論」(Psychic DetermInism),即凡人之一言--行,均反映其內在的需求、慾望、自我觀念以及個人對於外界認知的心靈實況。佛洛伊德以潛意識來解釋犯罪,其認為人類與生俱來很多的犯罪潛意識與足以促成犯罪行為的各種慾望,人們生下來即為不適應社會的生物,其後經過社會化(socialization)之後,社會的各種規範漸漸把此等犯罪慾望加以壓抑,或加以合理疏導。因此,如果少年如果沒有成功地完成適應社會的過程即成為少年犯。此即自我對超我之從隨減弱,而趨向本我之傾向增強而引起。
二、對犯罪行為的原因,茲概述如下:
(一) 未能控制犯罪的衝動(本我),乃因「自我」或「超自我」在發生過程中有缺陷,未能壓制本能(犯罪)的衝動。因此,常被「本我」控制的人,最終會觸犯法律。
(二) 反社會性格,常由於「自我」不健全的發展,最可能發生在一至五歲的時候。
(三) 「越自我」之過度發展,會導致精神病態之犯罪行為,因為它們「本我」之需求壓制下去。
(四) 犯罪者為了減輕內心的罪惡感,而故意觸犯刑章,藉機受罰。
三、結論:此學派認為人一出生即具有反社會性格(本我),經過社會過程後,社會道德規範(超我)會逐漸地將此等犯罪欲望壓制住,使其適應社會,而表現出合法的行為。若自我-一百在追求本能欲望,而不受超我的規範、拘束,即無法發展出良好的自我與超我,而易發生犯罪行為。

參、 請簡要敘述赫西(Travis Hirschi)所提控制理論(Control Theories)中個人與社會維繫的要素?
答:赫西(Travis Hirschi)所提控制理論(Control Theories):其基本觀點認為人性本惡,犯罪世人的自然傾向,所以犯罪是不須要解釋的,人為什麼要犯罪才是須要解釋的。其理論簡言之,當人們與社會之維繫堅強時,則來自本我的衝動與慾望,就能受到控制而產生順從社會規範的行為。
一、 基本觀點:認為人性本惡,犯罪是人的自然傾向,所以「犯罪」是不需解釋的,「人為什麼不犯罪」才需要解釋。
二、 人為什麼不犯罪:
二、當人們與四個社會鍵(依附、奉獻、參與、信仰)聯繫很堅強時,則人不犯罪,反之則易犯罪。
三、 控制理論(Control Theories)中個人與社會維繫的要素分述如下:
1、依附:
(1)意義:即情感上與個人有關之其他人相投合,表現出一種融合的狀態,它顯示出一-個人真心關懷他人的程度。
(2)說明:
Ⅰ.依附於父母:孩子應與父母建立強有力的感情鍵。
Ⅱ.依附於學校:個人對學校的喜愛程度。決定在個人在學校的表現。
Ⅲ.依附於同輩團體:孩子愈與同輩團體親近,愈不犯罪。
2、奉獻:
(1) 意義:指致力於傳統人生目標。
(2) 說明:一個人如致力於傳統人生目標,則不易犯罪。
3、參與:
(1)意義:指參與正當休閒。
(2)說明:如此則無暇從事犯罪行為。
4、信仰:
(1)意義:指道德與法律的堅強信念。
(2)說明:一個人能尊重法律,不挑戰公權力,並奉行道德,則不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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