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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憐心窗20110716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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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施工誤損
作者: Moly 日期: 2011.07.17  天氣:  心情:
【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廠商施工誤損非屬本案範圍內之構造物,機關得據以不驗收嗎?


【問題】

最近承辦一件工程案,期間因廠商施工誤損非屬本案範圍內之構造物(如招牌物),
期間承商與該住戶協商(亦申請鄉鎮協調會調結)及訴訟法院(法院亦駁回不成立)皆無結論,
其主辦機關是否可以該案未解決為主張不予進行驗收(如可其法令為何?),監造單位曾建議主辦機關:
因該部分並未涉及所執行項目應可先行驗收並如驗收無虞付清工程款項(承商同意工程履約金待解決後無息退還),
或是採部分驗收或有疑義部分暫不予驗收(但該部分又未涉及工程項目,如何以部分驗收),
避免影響承商權益(其引述條例為何)?


【解析】

按「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
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
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
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 A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機關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對方免於因本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94條及採購契約要項第57條定有明文。



是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
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無初驗程序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又所謂驗收不合格,乃指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而言,苟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
自應認驗收合格;至於其他侵權之損害賠償,機關或第3人應依有關侵權之約定及民法第184條等侵權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為之。
從而,本案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請其確定是否竣工?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本案機關亦「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不得執�! 銗L理由不進行之。更甚者,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自應認驗收合格;

至於誤損非屬本案範圍內之構造物(如招牌物)之損害賠償,
機關或第3人應依有關侵權之約定及民法第184條等侵權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為之。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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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26 15:11
他, 53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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