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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迷路記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3.06  天氣:  心情:
上週去加里山,
我跟另一位同事一起迷路了 ,
跟大家在山裡走散了,
因為一開始就大目沒注意,
直接往哈堪尼山的方向走去了,
在切過楓美溪上游,在殺到加里山,
幸好我們二個都很冷靜,所以雖然迷路了,
還是很悠哉ㄉ在山中晃了晃!
不過,加里山跟哈堪尼山都是不錯ㄉ地方!
到處都是樹,空氣超好ㄉ,風景也很美,
是苗栗南庄ㄉ聖山,難度應該算是中等吧!
下次還是要把他攻下來!

以下又是不重要ㄉ東西,
因為我已經忘記我最近發生ㄉ事了,
所以只好放這種無聊ㄉ東西充版面嚕!
底下就說一說「假扣押」是啥嚕~

民法:
第522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523條(假扣押之限制)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第524條(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以上就是只有假扣押一部份ㄉ條文,主要是假扣押聲請要件、管轄法院,
假扣押是說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就是可以換成錢ㄉ意思啦)有將來得到本案勝訴判決「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可能」,針對債務人之財產為查封ㄉ意思啦!
再簡單一點說,就是怕債務人脫產,債權人怕就算拿到法院勝訴判決,債務人也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所以先把債務人的財產查封,禁止債務人為處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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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3-10 21:38
她, 38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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