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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房客要搞網拍生意
作者: 凱凱 日期: 2010.08.22  天氣:  心情:
昨天接到房客說  因為經商失敗
想要在租屋搞個網拍生意
希望我們提供 租賃契約還有房屋權狀給他聲請
實在不懂 聲請營業登記需要拿到權狀   真的怪怪的
不放心
上網找了很多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營業登記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負責人如係未持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外籍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證件影本及同意書正本)。三、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商號者得免附)。四、負責人印章。五、居住地證明(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六、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及收款存摺影本(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七、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章程、董事、監察人及股東名冊各1份。八、合夥組織者,應檢附合夥契約副本1份。


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網路,「房屋稅籍編號」欄免填寫,並應加註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帳號(ID)」及「電子郵件信箱」。


賣家若經營初期,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6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3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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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8-22 17:43
她, 52歲,新竹縣,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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