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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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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不犯法?誤蹈法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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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上網賣一盒酒罰13萬元?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1.01.28 天氣:
心情:
--別鐵齒,不懂法律真的容易誤蹈法網!!!
想太多了吧!!!
--我只是機會教育
妳以為我會因此告她???
因為她太鐵齒了 認為她不會犯法 她不需要了解法律知識
--順便告訴她 讓她學習罷了!!!
妳知道嗎?有人因為不懂法律上網賣一盒酒
而且沒加註:喝酒不開車或未成年請勿喝酒等警語
遭人檢舉--因為有檢舉獎金,有人常上網檢舉
行政機關--以她違反菸酒管理法 要科處她新台幣13萬元
--後來 我洋洋灑灑幫她打了一份A4大約共計十頁左右的行政陳述意見書
桃園縣政府才沒跟她處罰!!!
不懂法律的網友,並非酒商或大企業 上網賣一盒酒且未加註警語
就要科處13萬元
在我看來,至少違反憲法和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
以及處罰法定主義和"罪刑不相當"--處罰和行為顯不相當
至於詳細的法律理由
--我的日記 奇摩交友時 曾post在上面過
請大家看看!!!
希望網友別太鐵齒 否則 改天碰到了 才知道事態嚴重!!!
甚至可能後悔莫及!!!
ps.1
昨天那篇日記其中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不小心按錯了--誤植為民法第284條
多虧網友提醒!!!
ps.2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ps.3
Knowledge is power!!!
懂法律可以避免誤蹈法網!
若沒有我法律專業的協助--
行政機關本來打算處罰她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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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2-21 00:29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1-28 15:39
她, 54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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