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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明顯過失」才有刑責
作者:
Cappuccino
日期: 2012.12.14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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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明顯過失」才有刑責
2012年12月14日
行政院會昨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新增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才負刑事責任,以免醫事人員擔心負刑責而不願採取積極性醫療。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舉例說,原要切除左腳卻切除右腳、癌症劑量用錯等案例,都是明顯錯誤,醫生就必須負刑責。
醫界:樂觀其成
法務部統計,自2002年至今年6月止,沒有醫師因醫療糾紛入監服刑。醫師因涉業務過失致死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128件,定讞案99件(其餘仍審理);其中有罪49件,判處罰金刑1件、拘役3件、6個月以下徒刑37件(均易科罰金),逾6個月刑責有8件,但全部獲緩刑。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法務部反對醫療糾紛除罪化,但支持醫師刑責合理化,除非醫療過失情事非常明顯,否則應送鑑定,尊重專業判斷。
高雄榮總副院長張宏泰認為,《醫療法》修正草案算是醫界主張去刑責化的折衷版本,但應能減少不當的刑事告訴與不必要的訴訟心力耗費,「醫療人員會覺得安心一點,修法方向正確,樂觀其成!」
已開辦醫療調解的台中法院一名不具名法官認為,政院修法以醫師須「故意」、「明顯過失」才負刑責,可預見未來多數醫療疏失刑案均不會成立,患者雖可訴請民事賠償,但因無專業知識,無法和醫師站在同一對等地位,建議在修法同時應成立「醫療扶助基金會」,提供患者更多協助,而在醫療訴訟案中「醫界能夠講真話」才能讓患者認同理解。
民斥政院沒良心
不過,因妻子安胎死亡、官司纏訟8年的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教授徐晉元不滿修法,痛斥政院「沒良心」、「罔顧病患權益!」他指出,就算符合醫療常規的醫療行為,只要稍有疏失都可能造成病患死亡,「我太太就是打抗凝血劑致死,這是符合醫療常規行為,卻害死了我太太。哪有醫師會故意弄死病人?限縮刑責根本是欺負弱勢病患!」
徐晉元說,就算有民事補償配套,又能賠多少?台灣的人命根本不值錢!任何職業都有風險,憑什麼醫師可豁免業務過失刑責?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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