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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12/04的日記
作者: 小明 日期: 2004.12.04  天氣:  心情:
有關國有財產定義:依國有財產法第聯二條,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預算支出,或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業、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前項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規定辦理。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下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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