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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早餐還是先打卡?
作者: 藍天~~ 日期: 2011.11.21  天氣:  心情:
>> Dear  最近一個朋友,碰到一個問題:
>> 請問每天都要上班的你~當快到公司時你會先買早餐還是先打卡?
>> 對與錯將有天壤之別


>> 1.先買早餐      2.先打卡
>> 您的答案是:  1  or  2 ?  The answer is………請繼續往下看……
>>
>>
>> 您選對了嗎?  請在買完早餐再打卡  選錯有天壤之別  請自行算一下
>> 


>> 前幾天碰到朋友實際案例~打完卡後,去公司對面買早餐,結果被趕上班的機車撞倒,她的頭顱著地,破裂,  住院很長的時間    ,現在仍在醫院中,可是,大家知道嗎? 這樣的傷害,竟然 不算職災!!!      聽完嚇一跳 ,到勞保局職災醫療科確認如下:
>> 


>> Ans:尚未打卡或簽到前,屬於上下班途中之例行事務~包括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 買菜等等.....都算是職業災害
>> 


>> ******但是,但是,如果打完卡後,再去買早餐,則 ”非”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所以不算是職業災害*******
>>
>> 

>> 資料來源:勞保局網站+自己估算
>> 如果是職災會有多達13項給付:  以下僅列幾項常見的    以薪水四萬計算
>> 



>> 職災醫療給付
>>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 2.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1/10),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 假設住院醫療費30萬  少付30*1/10=3萬    +200*15=3000    33000#)




>> 傷病給付
>> 1.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 (40000*70%*12月+40000*50%*12=57.6萬#)
>> 



>> 失能給付
>>
>> 1. 失能年金: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職業傷病失能年金給付,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2. 失能一次金:
>>
>>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
>>
>> (2)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
>>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20 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 20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40,000 元。
>> 每月年金金額: 40,000 ×20× 1.55 %= 12400 元。
>>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40,000 × 20 個月= 80 萬元#。
>> 看護補助



>> 1.請領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台幣1萬元。


>> 2.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參加勞工保險者,合計以5年為限;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合計以3年為限。(1*12*5=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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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1-22 01:09
他, 55歲,新北市,流通/零售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11-21 21:04
他, 48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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