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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到法院
作者: 藍天 日期: 2010.06.02  天氣:  心情:
因報案.房客為竊盜之嫌疑犯.本日去高雄地方法院.
1.「普通侵占罪」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簡單說,行為人有要把自己所持有的別人財物變成自己所有的不法意圖而加以侵入占有,便犯了侵占罪。
2.「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有要把別人的財物變成自己的不法意圖,而且施用詐騙使對方陷於錯誤,進而交出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物,最重可判五年。而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的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也要負同樣刑責(即詐欺得利罪)。
3.竊盜最跟侵佔罪有何不同?

一、竊盜罪:未經同意而拿別人所持有的物品。
二、侵占罪:未經同意,將他人交由自己保管的物品占為己有。

4.何謂背信罪?法定刑期為何?
依照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那什麼叫做背信罪?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夠成。」

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違背任務的行為
3、生損害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二、主觀要件:
1、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會有機會成立本罪。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說話

有時候,你被人誤解,自己不想爭辯,所以選擇沈默。
本來就不是所有的人都得了解自己,因此你認為不必對全世界喊話。

卻也有時候,你被最愛的人誤解,自己難過到不想爭辯,也只有選擇沈默。
全世界都可以不懂你,但他應該懂,若他竟然不能懂,還有什麼話可說?

那麼,不想說話,就不說吧,在多說無益的時候,也許沈默就是最好的解釋。

以退為進,以默為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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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4 19:34
她, 43歲,雲林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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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4 19:30
她, 43歲,雲林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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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4 19:22
她, 43歲,雲林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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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4 00:52
她, 43歲,雲林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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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3 22:48
她, 43歲,雲林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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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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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3 18:02
她, 43歲,雲林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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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2 23:36
她, 43歲,雲林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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