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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休離職假時,卻已到新公司上班
作者: *~羚兒(艷子塢)~* 日期: 2005.02.24  天氣:  心情:
文-劉鳳珍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2004年12月Cheers雜誌案例:張志民向公司提出辭呈後,順便也把剩 餘的一個月年
假補休完。不過假期還沒休完,他已開始到新公司上班了。他原以為,這種情形在職場
很普遍,應該不構成任何困擾。

但才上班不到一個禮拜,他就接到原公司的律師打來 的電話:「你已違反工作契約,必須賠償公司6個月的薪水,否則我們會對你提出告訴。」

張志民的例子是不是聽起來有點耳熟?

或許是你自己,也或許是你周圍的朋友,在休離職假期間或離職手續還未完全辦妥期間,就已經「悄悄」的到新公司上班了。

如果你認為,這個行為頂多逾越「職業道
德」,對個人利益不會構成立即的影響,恐怕就太一廂情願了。因為,如果碰到公司追究,個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風險可不低。尤其如果你是一名經理人,更要謹慎行事。


經理人請小心!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換言之,如果你的公司要追究你在帶薪休假期間,卻到新公司上班,於法是有依據的。

而且,公司還可能主張,以你在新公司工作期間所領取的薪資作為賠償金。

如果你是打著休假期間提早到新公司上班,卻可以領兩份薪水的如意算盤,碰到公司提出追究時,結果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可能有損個人聲譽,還得賠錢了事,一點都不討 好。

應注意勞保的保障除此之外,勞保也是一個關鍵議題。雖然同時有兩份工作,兩位雇
主均依法必須投保,但是許多人在休假期間到新公司工作時,基於不願張揚,大多等正式離開前一個工作後,才會正式加入新公司的勞保。

在這段期間內,萬一在工作上
發生 意外或職業災害時,若碰到新雇主以「沒錢好賠」為由拒絕給予職災補償,個人權益將大受影響,實務上便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案例。雖然在舊東家你仍有勞保的資格,但因為 你屬於「休假」而非「工作」期間內受傷,可以申請到的給付頂多是一般傷病補助。

別忘了簽約內容另外,許多人因為工作多年,在離職時常會忘記當初進公司時,所簽
訂的工作契約,因此最好在離職時也重新審視一遍。尤其是工作契約中,是否有牽涉到「競業禁止」的條款。

一旦有此一約束,碰到上述爭議時,個人在法律上可以爭取到的空間更加渺小。即使
沒有明確的競業禁止約束,但當兩家公司在市場上是處於敵對的競爭關係時,基於敏感的業務機密考量,有時企業為了以儆效尤,也會對員工採取不同程度的追究動作。

雖然結果不一定會對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但卻會讓個人的誠信大打折扣。此
外,一些公司也會在工作契約中,對於離職交接有明確的規範。

例如,對於未完成交接就逕自離職,有些公司會訂定賠償金條款,或因未進行交接造成業務損害,企業可以舉證要求賠償,因此上班族也必須加以注意。

另外,有些人以口頭請辭後,隔日便不來上班,由於影響工作交接,有些企業便以勞基法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為由,直接開除員工

這對員工的薪資或許不會造成影響,但在越來越多企業在聘任員工時,會進行背景審查(reference check)以及要求員工報到時提供離職證明的情況下,這個後果將會為個人留下不良紀錄。

所以上班族在處理離職過程中,對於可能影響個人權益或是聲譽的決定,一定要謹慎,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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