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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男不負扶養義務?最低!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1.03.12 天氣:
心情:
家暴不負扶養義務?最低(日文)--這樣的男人最差勁
"我姐姐跟她老公已經分居半年~因為我姐夫會家暴但又死不肯離婚,
我姐在年初已經收到保護令,本來在近期要去法院訴請離婚,但又怕...
自己沒有能力獨立扶養小孩,想藉由法律途徑來爭取一些對孩子的保障,
因為我姐夫家裡經濟狀況不錯..所以不會跟我姐爭小孩
前天...
她老公居然說願意離婚,約我姐星期一去戶政機關辦理,
我姐有提到需要他負責一些小朋友的開銷,他也很爽快的答應了...
請問,
我姐是不是該在離婚協意書上註明條件,這樣會俱法律效力嗎?如果離婚後
對方不願意支付呢?我姐該不該私下跟他簽離婚?還是必需走法院比較好?..."
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契約條款--例如 一方應按月給付小孩的生活費多少錢等
原則上
當然有法律效力!!!
妳姊夫願意兩願離婚--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當然最好
否則 打離婚官司--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曠日費時!
而且原則上還要負舉證責任 法官是否判准離婚
都在未定之天!
若有相關的物保--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更有保障!!!
--因為 我遇過不少案例
很多前夫--一開始會給付 後來就賴帳
不願給付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了!
"謝謝你的詳解~他們星期一就談離婚了..條件是~
我姐不得有任何條件,只能有小孩的監護權,任何費用男方完全不支付
....呵!瞎~ 但我姐為了小孩和自己日後的生命安全,她選擇無條件離婚..."
那...辦妥離婚登記了嗎?
其實
民法部份有關身分法的規定 乃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所設的規定
屬於強制規定
就算是父母 也無權幫子女拋棄
而且 雙方的契約--離婚協議書也不得牴觸該規定
否則 該條款無效!!!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了解答案了吧???
因此
縱使雙方的離婚協議書 沒有約定扶養義務條款或有相反之約定
夫妻之一方
依法
仍應對於該未成年子女負起扶養義務!!!
--上開條文 就屬於強制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ps.1
最低(日文)
就是差勁 下流的意思啦!
ps.2
別縱容家暴,會有第一次家暴,通常就會有第二次...
--
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去申請民事保護令
會使用暴力的人,通常缺乏自信 口才不好 不善於溝通!!!
家暴還不想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扶養義務的男人
最差勁!!!
還算是個人嗎???
ps.3
There is no rule without exceptions!
每個規則都有例外!
法律條文 常有但書或是例外情形的規定!!!
ps.4
民法第111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20110313--09:5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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