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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想申訴 大家給我意見
作者:
謝晴晴
日期: 2011.09.02 天氣:
心情:
請大家往下看 給我意見 我想去申訴
我想請問 政府不是從100.1.1規定月薪17880 我現在工作的日薪506時新63元 加班時薪84元 這樣加起來算一算不符合勞基法規定月薪17880 這樣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如果有 我要申訴 那要如何申訴
詢問日期:
2011/9/1
1.按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基本工資月薪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17,880元,按時計薪者每小時不得低於98元。是以若勞雇雙方間約定按月計酬,則每月之工資不得低於17,880元;如勞雇雙方約定為按時、按日、計件等部分工時計酬者,換算出來每小時之工資不得低於98元。而所謂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務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
2.因本系統設計係屬回覆民眾法令相關疑義,台端如因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而欲申訴時,請以書面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訴內容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7 樓)或本府勞工處(地址:彰化市中興路100號)申訴以為救濟〈申訴案件將依行政程序法保密處理;另因公司人數部門多,如未具名,尚難查證〉。
解答日期:
2011/9/2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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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9-03 20:20
他, 44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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