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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05的日記
作者: 快樂的人 日期: 2006.10.05  天氣:  心情:
【美國的民事法律】

我不是律師,
你們有法律問題,
應該找律師請教。

在美國(我想加拿大也相似)雖都可告人,
想要告的人可以找一個律師替他起訴,
他可和律師定約,
律師費由訴訟贏來的錢付,
所以自己可一毛不出。

訴訟理由可以包括損害名譽,
造成個人精神痛苦,
要求賠賞上百萬美金。

民事案件不需警察調查,
送上以後,
律師要求發現的調查(discovery),
收集證據,
這包括找證人談話、
寫下紀錄、
宣誓後簽名。

在證據找好以後,
申請開庭。
開庭等待時間通常只是三、四個月。

被告的人可以找律師代為出庭,
但是自己得出律師費,
如果沒有律師,
輸的機會很大。
律師費少是成上千,
多是成好幾萬美金。

如果訴訟輸了,
就得付錢,
或宣告破產。

如果宣告破產,
在美國的借款指數就可慘了。

就是這樣,
比較有錢的人多半有上百萬的保險,
但是如果事情已經發生(傷害行動已經做了),
保險公司不付所輸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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