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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1.04.17  天氣:  心情: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我以前奇摩交友的日記 談過很多次
有空請看看!!!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經常有網友有錯誤的法律觀念或是以訛傳訛
以為夫妻分居可以構成訴請法院判決的事由
或是以為夫妻分居幾年--別居
就能離婚!!!


ps.
民法第1049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民法第1052之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ps.1
給離婚的女網友
--別只顧著小孩
小孩長大後 會有自己的女友 愛人 甚至是家庭!

不管是否自己一個人 重要的是
要努力讓自己快樂幸福!!!
除了關心小孩
更要
為自己而活!!!

ps.2
老掉牙的話
--愛情不是人生的全部 幸福也沒有標準的定義
就算是自己一個人 也要努力讓自己幸福喔!!!
結交一些良師益友 知己好友
讓自己過得充實 快樂
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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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5-11 20:35
她, 50歲,新北市,行銷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4-25 19:16
她, 50歲,宜蘭縣,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4-23 17:21
他, 84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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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21 18:56
她, 99歲,嘉義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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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21 09:54
她, 61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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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8 13:27
她, 52歲,金門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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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7 20:50
她, 62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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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7 20:05
她, 64歲,新竹縣,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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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7 19:06
她, 66歲,新北市,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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