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桃園縣蓮花季活動、以捕捉桃園蓮花之美,農村人文景觀建設成果,以推廣蓮花季之遊憩據點及人文風情之美,特舉辦本攝影活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桃園縣政府、觀音鄉公所、新屋鄉公所
三、 主辦單位:觀音鄉農會、新屋鄉農會
四、 協辦單位: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
五、 拍攝主題:
以拍攝2011桃園蓮花季系列活動及觀音鄉、新屋鄉蓮花生態、農村人文景觀為主。
六、 參加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踴躍參加。
七、 收件地點時間:作品於100年8月8日前以郵寄或親送至下列地點:
新屋鄉農會推廣股 收
327新屋鄉中華路242號
TEL:03-4772124
觀音鄉農會推廣股 收
328觀音鄉中山路2段833號
TEL:03-4981221
八、 作品攝影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2日起至99年8月8日止。
九、 作品規格:
正片、負片或數位不拘,參賽作品10張以下,限沖放5×7光面相紙規格。參賽作品不得冒充、不得裝裱、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
十、 評審日期地點:100年8月12日上午9時30分於新屋鄉農會會議室
十一、得獎通知:
主辦單位於8月20日前,以E-mail及電話通知得獎人,並公佈於2011桃園蓮花季網站。
十二、頒獎日期地點:
配合蓮花季活動於蓮花季活動主會場(觀音鄉清華路、新華路交叉路口)頒獎。
十二、獎勵辦法:佳作以上每人限得一獎,不得重覆。
金牌 一 名 獨得獎金壹萬元正(含稅)及獎牌乙面。
銀牌 一 名 獨得獎金捌仟元正(含稅)及獎牌乙面。
銅牌 一 名 獨得獎金伍仟元正(含稅)及獎牌乙面。
佳作 十 名 各得獎金壹仟元及獎牌乙面。
入選三十名 各得獎金伍佰元及獎牌乙面。
十三、附 則
※得獎作品均須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圖檔審核,繳交數位圖檔時,每張規格大小需為三百萬畫素以上,否則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唯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所拍攝,主辦單位保留審查得獎人得獎作品之底片或原始檔案之權利。
※參加本攝影活動視同承認本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視需要而修訂之。
※參賽作品須2011年活動期間內拍攝,舊照片及不存在之照片不得參加,違者一經察覺,立即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遞補,並追繳已領之獎金、獎牌、獎狀、獎品。得獎作品著作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及使用權利,不另給酬。有觀音鄉、新屋鄉環境說明所拍攝之照片由主辦單位協商評審酌予加分。
※未入選作品,如欲退件請附回郵或於評審後一個月內,至觀音鄉農會推廣股取回,逾時不負保管之責。
※參加作品如遇郵遞途中不可抗拒之意外,主辦單位恕難負責,敬請參賽者自行包裝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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