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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買賣房屋共有地的使用糾紛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1.05.07  天氣:  心情:
買賣房屋共有地的使用糾紛--所有權和使用權
--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家裡遇到的是跟土地權有關的法律問題
不是民刑事

牽涉到持分地 一樓空地使用權問題 目前已接到民事簡易庭調解通知
有點麻煩 但光是留言又很難一次講清楚 = =
簡單說好了!
我家是30年的老公寓一樓邊間 共四層樓
當初父母親不知旁邊空地是持分地而將其空地加蓋房子
四樓鄰居因不甘心每個月要花錢租車位 進而控告我們侵佔 要我們拆屋還地
與家人討論後 也決定拆屋 但我們自己的車也想開回來停在拆掉後的空地
但拿尺去量了量發現 那空地是三角形 只能停一台車 若停兩台就有一台出不去
現在有個問題是 當初房屋買賣契約上有寫明 除崎零地、分割地外,空地歸一樓使用
現在是怕即使拆屋還地後 鄰居還是會趁我們車子開出去時 把車開進來停
而這個契約上的這條約定 不是是否能適用在使狀況??
打完了~好暈~"


你的法律概念真的很差!
妳們的案件 
其實 所涉及的就是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典型民事案件
--目前 不是在民事調解庭嗎?
主要是民法第767條等規定

房子旁的空地
如果是共有土地 原則上
妳們當然不能 也無權單獨使用

不動產物權--具有對世效力
原則上以登記為主--以登記為所有權的歸屬依據

當初出賣人賣給你們--就房屋旁的空地
所為的"約定" 僅具有債權的效力 

其實 那種使用約定 不懂法律的人 才會認真看待
除非空地部分也有辦理所有權登記或地上權等物權的登記
否則
你們無法取得該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因此 也就無法對抗其他共有人!


ps.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若其他共有人告妳們刑法的侵占罪 則屬於刑事案件

ps.1
不只你很暈
法律問題--本來就是直接用對話的方式--例如電話或當面對話等
才比較容易說清楚 講明白!

ps.2
買賣房屋或土地時 最好請教法律專業人士
或至少法律系畢業的人
--以免吃虧上當
或產生糾紛!

ps.3
明天是母親節
祝福全天下的母親
--包括獨孤求敗的老媽
母親節快樂!!!

阿某猴!
--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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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08 04:58
她, 62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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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08 04:57
她, 62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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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07 23:33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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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07 23:16
她, 61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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