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那這樣是否我可以再申請離婚或是法院判決離婚前,可以將部分的財產先移轉 ,(我這樣說是因為以目前我的財產來說,應該是大於對方,它年薪百萬確存的 比我只有2.5萬的薪資來的少,我不甘心因這樣的事件致我多年辛苦省吃儉用 的分給它一部分) 有什麼樣的移轉是對我比較有利,例如轉到購買保險型基金, 或乾脆現金存款全領回放著.....?" 民法第1030之3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30之1條 第二項做調整或免除就好了!
民法第1030之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限 ~財產怎麼分才公平? 夫妻離婚時 財產 其實不容易算清楚! 尤其是動產 比較容易藏匿! 待續~~~這篇日記 有空 再補充!!! 歐押思咪哪塞依! (おやすみなさい) 晚安! 阿某猴! 祝所有人一夜好眠! ~~~今晚有個美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