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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離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1.05.22  天氣:  心情:

夫妻離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
那這樣是否我可以再申請離婚或是法院判決離婚前,可以將部分的財產先移轉
,(我這樣說是因為以目前我的財產來說,應該是大於對方,它年薪百萬確存的
比我只有2.5萬的薪資來的少,我不甘心因這樣的事件致我多年辛苦省吃儉用
的分給它一部分) 有什麼樣的移轉是對我比較有利,例如轉到購買保險型基金,
或乾脆現金存款全領回放著.....?"


民法第1030之3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30之1條
第二項做調整或免除就好了!



民法第1030之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限
~財產怎麼分才公平?
夫妻離婚時
財產 其實不容易算清楚!

尤其是動產 比較容易藏匿!


待續~~~這篇日記
有空 再補充!!!

歐押思咪哪塞依!
(おやすみなさい)
晚安!


阿某猴!
祝所有人一夜好眠!
~~~今晚有個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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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5-24 22:33
她, 53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5-24 22:30
她, 64歲,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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