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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西瓜靠大邊(法院歷險記
作者: Vincent 日期: 2011.03.06  天氣:  心情:
西瓜靠大邊(法院歷險記 *民國93年~民國99年)
(序) 一、我們最驕傲的是,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
下自一位區公所職員 , 上到總統, 都必需受人民監督。
只有一個例外,那就是法院。
法院,人民管不著。
就連國民黨主席馬 英九、民進黨主席主席蔡英文,也管不著。
人民在法院受到委屈,怎麼辦?
親戚朋友都說,法院可以相信嗎?
認了吧!
律師朋友,也攤開雙手,聳聳肩,說:「法院本來就那麼黑。
看開點!台灣的法官 , 一半是認真的,另一半,是不認真的。
你碰到的,剛好是不認真那一半 ,你只好自認倒霉!」
民國91,他的小學生形音義辭典被侵權,告到法院。
台北的、台南的、板橋的, 他都去了。
歲月悠悠, 六年過去了!
有用嗎?
他的經驗:社會是不是 安定,其實是由法院決定的。
換句話說, 法院有道德的話,社會就安定。
法院若 缺德, 這社會就不安定。
清代著明的史學家章學誠曾說:「六經皆史。」
同樣的,法院的筆錄,判決書,也是歷史的一部份。
法院的筆錄、判決書,必需攤在陽光下。
不認真的法官,是全民 公敵。
而且, 他的行為,也會變成歷史的一部份。
他將逐一公開這些法院的筆錄、判決書,

引言

公元1995年 ,在台灣為民國84年, 論干支,為乙亥 , 屬豬
1995年 , 兩艘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 。
這一年 ,人心浮動到極點
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 , 是歷史大事。
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後,人心 因而安定了下來。
但是,靠航空母艦得來的人心的安定,是表面上的,也是暫時的。
比航空母艦更重要的,更長久的,是法院。
法院的心證,更能反映出,人的心,是否安定?
因為,法官即法院;法院的的心證,就是人心的表現。
公元2005年 , 在兩艘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十年後。
在我國法院,發生了一件為歷史學家所容易忽視的事件。
這件法院的心證,更能反映出人心的浮動。
這件事 , 表面看來 , 似小事一樁 ; 但, 實質上 , 卻是日後大事的癥結所在。
其關係因果 , 洽為歷史重點。
由於,表面上看來是末端小節,因此, 我們的論述 ,也無妨從台北發生的一件小事開始。

註 1 : 本文「論事用法 」 ,係根據黃仁宇名著 「萬歷十五年 」第1章
第1頁。
註 2 :小事,指台北地方法院的一件判決書小事。
註 3 : 判決書, 指民國94年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97號民事判決。



法院歷險記 No1

民國93年1月
(甲申年)

皇天不負苦心人。
他的苦心得到肯定了。
他編的「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得獎了。
「小學生形音義辭典」的優點是「 多部首檢字表」。
因為檢字方便 , 獲選為2003年「臺灣出版(語言類) Top 1」的書籍。
更讓爾雅備感光榮的是 ,評選單位是「國家圖書館」。(待續)


民國93年5月10日
(甲申年)


今年度新聞局推介的優良讀物公布了。

意外的,他編的「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又得獎了。
得獎的類別 ,是工具書類。
評審委員是 :莊芳榮先生、 黃慕萱先生、 薛理桂先生等三位。
莊芳榮先生是「國家圖書館」館長。
黃慕萱先生是台大圖書資訊研究所所長 。
薛理桂先生是政大圖書資訊研究所教授。
三位都是我國圖書資訊界的權威。
他們都給予肯定 。
這是爾雅一 生中 ,最榮耀的一刻 。
俗話說 ,十年有成。



民國93年9月10日(甲申年)
既然榮獲新聞局推介,又是的優良讀物 ;這本書的銷路,應該不錯才對。
然而 , 結果恰恰相反。
「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居然被總經銷退書了。
爾雅大惑不解。
到書店查訪 , 才知道原因。
原來,坊間也有「「 多部首檢字表」的辭典。。
那辭典叫 「新編國語辭典」。
辭典外皮,還加了書衣。
上面有斗大的字:

1、 檢字大突破 : 部首單字表 。
2、 一個月狂銷一萬本、火速再版上市。

爾雅真是氣炸了!
別人的心血結晶。
怎可占為己有?
何況, 那出版社, 居然是字典界極有名的出版社: 「世一公司」。
出版一本字典 ,要花很多錢。
可是, 那字典若遭退書, 就一文不值了。
投資字典的錢, 都是借來的。
他真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2
民國93年10月1日
(甲申年)

「衙門八字開 , 有理無錢莫進來。」
-「增廣昔時賢文」第317句-

「增廣昔時賢文」是清朝出版的。
在清朝 ,縣長兼法官 , 所以才會有 「 無錢莫進『衙門』的俗語」。
現在是民國時代 ,是司法獨立的時代。
法院是公義的代名詞。
何況 ,近年來,政府十分重視智慧財產權。。
既然權益受損 , 只好訴諸公義(法院)了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3
民國97年10月1日
(戊子年)
2月7日
歲月悠悠
沒想到, 訴諸「公義」以後 ……
一轉眼 , 四年多過了。

而公義呢?

還在空中飛。
原因呢?
在於「 多部首檢字表」的 「 創作性及獨立著作」的爭議。
按理 ,「 創作性」及「獨立著作」是專門學問。
法官不懂專門學問 ,是正常。
如果不懂,送專家鑑定即可。
但是 ,法官如果不懂專門學問 ,又不採納專家鑑定, 代誌就大條了。

在台灣 ,官大, 學問大。
部分法官 ,除了精通法條, 也精通各種專門學問。
這種學問大的法官,就自行認定了。
多年來 , 爾雅就碰到幾位這種「博學」法官。
本來, 學問大的法官 ,當然可以自行認定。
可是,法官既然自行認定 ,就要列完備的理由呀。
列出的理由, 要符合常識( 一 般人能接受的 社會經驗)呀。
如果列出的理由 ,與事實不符, 又不符合常識(一 般人能接受的 社會經驗) 。
而且 , 又與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 見解不一樣。
那, 老百姓怎麼辦 ?
碰到這種情形 , 司法院長的答覆一定是:
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
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官獨立審判。
你若認為判決理由不對
上訴啊!

Ok !
上訴啊
四年多過了。
如今,
爾雅還在上訴。
而爾雅的經濟,已經山窮水盡了。
法官一直換。。
每換一個法官
爾雅對於「 創作性」 及「獨立著作」就要重 新舉證一次。
而大部分的法官 ,對於「 創作性」 及「獨立著作」的問題, 還是莫宰羊。
因為 , 伊最權威,
伊有伊的看法(心證) 。

不管,伊的看法(心證 ) , 跟廣大老百姓認知有多大差異。
反正 , 獨立審判嘛。
伊說了算。

上述奇奇怪怪的法院見解(即法官個人見解) , 在司法院 「 法學資料」網站都查得到。
不過 , 制式的判決文 , 一般人不容易看懂。
爾雅將會以簡要方式 , 把案號 、法官見解 ,一一整理出來。
希望 ,對我國司法改革 ,能有一點幫助。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4

第27年(己丑年)
2月9日
爾雅「 多部首檢字表」」的著作權範圍,十分明確。
無非是 , 單字的「多重索引」的編輯著作。
例 : 「斡」

1、在「原部首」「斗」可查到。
2、但在「他部首」「人 」 、「入」 「 十」也可查到。

按,一般字典, 只有「 單一索引」,
即,只有在「原部首」「斗」,才可查到「斡」。

但, 在爾雅的「 多部首檢字表」 裡,除了普遍使用的「 單一索引」,
多了「多重索 引」。
這些「多重索引」, 有將近三千多個單字( 編輯在各部首之內文中) 。
這些「多重索引」的單字 , 專家鑑定後 ,都認定有著作權。
但 , 一些著作權的法官, 卻「指鹿為馬」, 硬說「 單一索引」就是「多重索引」。所以,「多重索引」沒著作權。
第一份判決 指鹿為馬 , 後面的法官也跟著指鹿為馬。
最後 鹿不見了。
只有馬。
第一份判決的要旨 ,變成魔咒。
後面的法官,一直清醒不過來。
這,到底怎一回事?
第一份判決,到底是何方神聖?
註1:專家 ,指鑑定者-「智慧財產局」諮詢委員葉茂林教授,
及「中央研究院」。
(待續)

無形監 No.5
民國97年2月14日(己丑年)

俗話說:「抬頭三尺有神明。」
俗話又說:「人在做 , 天在看。」
由此可見,人做的事 ,神都知道 。
法官活在人間 。
法官活在人間 ,卻扮演神的 角色。
因為 , 兩造是人。
兩造做的事 ,法官都知道。
既然法官甚麼都知道…….
法官怎會「指鹿為馬」?
可能嗎?
這是真的嗎?



歷史學家章學誠 :「『六經』都是歷史資料」。
法院的判決,屬於公文書。
因此, 有關「 多部首檢字表」著作權爭議的的判決書,也是歷史的 一部分。
上開法官的人數, 不會超過十個人(大約只占的法官總數的千分之三) 。
中華民國的法官約一千七百人。
這一千七百人,是台灣生活規範的守護神。
爾雅相信, 絕大多數的法官, 都很公正。
但是爾雅卻碰到了「不知所云」的的法官。
這種法官, 居然不只一位。
這種法官, 居然讓 他們來審理著作權案件。
這種法官的判決書, 應該「名垂千古」
法官可獨立審判 。
但, 歷史也會審判法官的。

判斷一件事 物的真假, 要看證據:這是科學的準則。
法律案件也是一樣 。
判斷一件事 物的真假, 要看證據。
對於爾雅的「 多部首檢字表」,法官是否真的指鹿為馬?
證據, 在「司法院法學資料」上的網站裡。
爾雅將一 一舉出日期、文號 (事證 、人證」)。
(待續)
註1、兩造 :指「原告」、 「被告」。
註2、章學誠(1738~1801):歷史學家 ,會稽(浙江、紹興) 人。
註3、六經 : 易經 、詩經、尚書、 春秋 、禮經 樂。
均為「先秦(公元前)名著」。
註4、秦朝以前 ,並無私人著作, 都是由官方出版。所以,六經都是 官方文件 。


法院歷險記 No.6
民國94年2月25日(乙酉)

民國94年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智字第97號(星股)
原告 爾雅
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 、原告部分 ( 判決書第1、2頁 ) 。

一、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百七十萬元。
二、陳述:
(一) 被告 侵害原告 「快速檢字法 」 著作權。

(二) 被告「實用國語辭典」(於民國92年改名為「新編國語辭典」) 侵害原告
「小學生形音義 辭典 」 之「原部首單字表」 、 「他部首單字表 」。

甲 、被告部分 ( 判決書第1、2頁 )

一、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 被告於民國76年出版之「新編國語辭典」早已有「原部首單字表」 、 「他部首單字表 」。
(三) 證據 :優良廠商獎狀(陳水扁總統獎)、 「新編國語辭典」、
「 標準漢和辭典」節本一件。


判決理由 ( 判決書第2~9頁 )

一、 被告民國76年出版之「新編國語辭典」早已有「原部首單字表」、「他部首
單 字表」。
二、
(一)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明白規定, 著作權法只保護著作之表達,不保護著 作表達之操作方法 、 概念、原理 。
原告「快速檢字法 」以教育部審定之兩百一十三個部首為標準, 運用「測不準原理」,於每一部首前處, 設「原部首單字表」、「他部首單字表 」。以達到迅速檢索之功能。可知,原告「快速檢字法 」 之內容,乃用於協助快速找查文字, 原告「快速檢字法 」所表達的內容,乃是一種快速找查文字的方法。

(二) 以原告、被告字典「原部首單字表」 、「他部首 單 字表」為例,
兩造所使用之原理,顯然相同。
(三) 兩造「他部首文 字」 之選取,顯有些微不同。
以「乙」部首為例, 原告只列「丸」一字,而被告字典還多列「孔」、
「札」兩字。 由此看來, 文字表達仍有不同, 並非著作權法所稱
之「重製」。
(著作權法第 3 條 第 1 項 第 5 款前段, 有關「重製」之定義
,乃指「以印刷 、 複印…、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
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 一比一方式 , 或一模一樣仿製)
(四) 同部首、 同筆畫之文字 , 其所得之選擇 、 及編輯順序, 本即相同, 此為理論之必然
三、
(一) 本件兩造字典, 就快速檢字部分, 相同者 , 僅在檢字「 方法」,
非著作本身。 依法 ,「檢字方法」,並非著作權法保護標的 。
不管誰先出版字典 ,如 抄襲「檢字方法」, 並無侵害著作權問題 。
(二) 何況, 日本旺文社,於1968年發行之「標準和漢和辭典」,早就已
經採用相同之告「快速檢字法 」。
結論 :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民國 9 4 年 2 月 25 日
民 事 第二庭 侯 孝 康

書記官 許婉如

註 :
1、2005年在巴西南大河州榆港市(Porto Alegre ) 舉行之第四屆「世界法官論壇」,
乃一年一度之非政府組織之國際盛事 。司法院經審慎之評估, 見此次國際性
會議可使世界各國 了解我國司法制度,與近年來司法改革的成果 ,遂指派 高
雄地方法院楊富強庭長 、 會同台北地方法院侯孝 康法官,及司法院少年及家
事廳郭銘傳代科長等三人組團, 於94年1月21日出 發 前往 與 會。
2、莊柏林律師背景 :
(1)總統府國策顧問
(2)司法院審議委員。
(3)考試院典試委員。
(4)財團法人榮後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7
民國 9 4 年2月16日( 星期一)
(乙酉年)
94年1月21日,司法院經審慎之評估, 派台北地方法院侯孝康法官,遠赴巴西參加第四屆「世界法官論壇」,為什麼?
因為,侯孝 康法官,是一位極優秀的著作權法官。
然而, 從民國94年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智字第97號)看,侯孝 康法官真的是一位優秀的著作權法官嗎?
無形監 No.79 (之 三)
第27年(己丑年)
2月17日( 星期二)
在93年度智字第97號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裡 , 一共有三項著作權的法律見解:
1、 快速檢字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理由:(1) :檢字法是方法。


2、「原部首單字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理由:(1) 約定俗成 。(清朝康熙字典問世後皆如此)
(2) 在我國已普遍使用。

3、「他部首單字表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理由:(1) 在 「乙」:部首理 被告只有「丸(屬於「他部首『、』)」一個字與原告一樣:1個字以快速檢字法。
(2) 文字選擇之相同 , 乃因同部首 、同筆劃之字 , 其所得之選擇之及編輯順序本及相同 ,此為理論之必然 , 不能視為重製 。
否則 , 除最早出版者外 , 市面上 ,可能無沒有第二人再出版辭典了。
(3)日本早有類似著作。

天哪 ! 一個專門審理著作權的法官 ,竟能做出這樣的法律見解。
真是天下奇觀。

1、 原告「他部首單字 」:一共有一千多字 ,而法官居然 「 舉一反千」,
以一個字 ,即認定 「文字表達不同」。
2、「同部首 、 同筆劃之字 , 其所得之選擇、編輯順序,本及相同 ; 此為
理論之必然」: 這是指「原部首單字」。
3、但,法官居然指鹿為馬 ,把「他部首單字 」說成是「原部首單字」。
4、日本旺文社有類似著作,且在我國發行, 才能認定國人有機會接觸、 抄襲。
但 , 日本旺文社根本未在我國發行 ,法官即認原告著作是接觸、 抄襲 , 故無著作權。

法官指鹿為馬的判決, 從民國94年到民國98年 , 變成著作權法的「聖經」。

各級民事、 刑事法官 , 拼命引用 。
一件法律案件 , 不用再看新事證 , 只要看前面的判決就可以了。
審案, 簡化成 - 用 「票選」的方式
結果 , 後面審案的法官 , 心有戚戚焉的說:
「大家都這麼判, 你應該心裡有素…」
烏呼!

審案變成「票選?

烏乎哀哉!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8
民國 9 4 年7月26日(乙酉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智字第13號(誠股)
上訴人 爾雅
被上訴人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
(一)語文著作:「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係告訴人以歐洲旅遊辭典用法說明三、之「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文字說明(證10)申請語文著作登記) 。
(二) 該用法說明為 :
(1)先在封面部首索引查出個別部首頁碼。(2)再依次序在個別部首下找出同部首詞目。
所標示的阿拉伯數字。(3)容易混淆者 (有「→」記號者)同時並列、排列於下方斜體 阿拉伯數字處﹐並標明頁碼。因此﹐讀者不需反覆翻閱;一次即可找到目標。 例: 衛城 。 1)先在部首索引查索該字可能歸屬於 ㄔ類部首。2)ㄔ部在127頁3)在ㄔ部首裡找不到「衛」。 4)從「→」記號判讀該字實屬(行)類部首。 5)雙括狐右側斜體阿拉伯數字397頁即為答案。
(三) 用法說明屬於方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二、編輯著作:
(一) 上訴人無法證明其「他部首文 字」有創作性。
(二)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在民國82年早就出版「新編國語辭典」,世一文
化事業有限公司早就有「他部首文 字」。
三、結論:世一文化未侵害著作權。

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 夏金桂
法官 戚建輝
法官 石光珠

書記官 黃 愛
94年7月26日
這判決出自台灣高等法院, 又是「誠」股, 應該很誠實才對!
事實上呢?
雖然 , 世一公司舉證在民國82年4月「新編國語辭典」早已有「他部首文 字」。
爾雅當場勘驗 辭典, 發現:民國82年(版權頁)是造假的。
於是 ,爾雅向法官說,民國82年(版權頁)是造假的。
法官問,為什麼?
為什麼?
因為,「新編國語辭典」附錄裡的一個非洲國家、厄利垂亞(Eritria),是在民國82年5月24日 才獨立的 。
「新編國語辭典」的附註更表示,各國資料 係戲外交部90年9月才公布的。
而且 , 「新編國語辭典」裡,很多新式注音,都是教育部在民國88年才公布的。
由時間點來看,民國82年(版權頁)是造假的!
爾雅就 一 一 舉證。
石光珠法官聽了 允須爾雅影印相關資料。
爾雅遂把厄利垂亞(Eritria) 、新式注音的相關資料影印存證。
不料,合議庭竟然認定「新編國語辭典」是民國82年4月出版的沒錯。
這樣做, 是違法的。
茲事體大。
況且 ,既然標榜是「誠」股,這一股的法官, 應該都很誠實才對啊!
怎麼反而相反呢?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9
民國 95 年11月27日(丙戍)
公道呢?
消極面, 是 「公道自在人 心」。
積極面呢 ?
是在檢察署。


民國95 年 11 月 27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聲議字第1001號)處分書認定: 莊朝根變造書證 ,並不違法 (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 。
因為, 法院將變造過的版權頁登載在筆錄或判決書 , 並不一定即生效力。
除非 , 法院曾做實質審查。
(換句話說 , 法院不需做實質審查,即可將書證登載在筆錄或判決書 )

這是法律漏洞。
被告並非法律專家 ,何以知道這種法律漏洞?
原因是 ,世一公司也是六法全書的出版商。
有高人指點啊!
對於世一公司變造書證 ,檢察署雖然無可奈何;
不過,因為, 世一公司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 隔年 , 台南地察署還是將世一公司提起公訴。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0
第25年(丁亥)
2月26日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續一字第19號(慮股)
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莊朝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 , 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壹、被告所出版 之「實用國語辭典」、「 新編實用國語辭典 」,重製他人 「他部首單字表」 之著作。
貳、
一、
證據
(一) 葉茂林教授鑑定報告書1份。「他部首單字表」為編輯著作,具有原創性。
(二)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1年11月修訂二版「新編實用國
語辭典」版權頁所登載之06 2923077號電話,係90年1月30日啟用 、 網址 http//www.acco0-6.com.tw之申請日期為民國89年5月29日、 e-mailacme00@ms4.hinet.net申請日期為民國85年12月31日、 均在上開書籍出版日期之後, 足認上開書籍出版版權頁、係事後變造。
二、 被告所犯法條: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嫌 。
三、告訴人「原部首單字表」 早已約定成俗 ,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1
民國 96 年11月27日(丁亥)

公道呢?
. 4月1日

收到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
案號是96年訴字第270號(陽 股)。
將在5月4日開庭(準備程序)
受命法官是司裘良。
爾雅很高興
因為 ,台南律師公會、於95 年6 月22票選的台南司 法 官 評鑑評議結果顯示 ,以「問案態度、調查證據、辦案品質、以及品行」等4部份而言,司裘良是最佳者6 之一位(黃雅萍律師紀錄)。


法院歷險記
No.12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台南地方法院的地址,在健康路三段。
從火車站搭14路公車可抵達。
一個小時一班 。
行車時間約二十分鐘。
健康路三段算是郊區。
西邊是古蹟- 億載金城。
南邊是公園。
北邊有一座小湖。
環境優雅 ,建築物又是美輪美奐。
一看, 就是正義的化身。
不產生信心, 也難。
然而 , 這棟讓人產生信心的建築物,卻也隱藏著一件不為人知的事。
這件不為人知的事,對法院本身而言, 是小事。
對大眾而言 , 也是小事。
然而, 對於當事人而言, 卻是大事。
故事要從96年的文藝節談起。
這天上午,爾雅從台北搭自強號火車南下。

當日 , 風和日麗;沿途 , 風光明媚。
爾雅的心情,特別愉悅 。
既是文藝節 , 審案法官 又是著作權法案件的佼佼者。
這字典官司已懸宕將近四年了。
這疑雲,應該可以撥雲見日了吧!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3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下午四點二十分開庭。
審理完畢後 , 爾雅走出法院,在側門等公車。
這時 , 已是薄暮。
爾雅的內心十分蒼涼。
他真是大失所望。
爾雅對法律是外行, 但對「未審先判」這名詞,卻是聽過。
爾雅相信 ,台南地方法院絕大多書的法官,都是公正的。
但,沒想到,他碰到的卻是這種法官。
95 年的台南法官評鑑評議結果 ,司裘良明是最佳的6位法官之一。
但是,開庭時, 司裘良的表現,完全不是這樣子的。
除了「未審先判」, 台南地方法院這位法官一,居然跟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一樣(註1) ,犯了「指鹿為馬」的錯誤。
法官的態度 完全是一面倒的。
(倒向被告律師那邊)
為什麼?
註1:此處的法官指,指著作權法官:侯孝康法官。


法院歷險記 No.14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這件字典侵權案審理,堪稱司法史「奇案」。
何以為「奇案」?
一言以敝之,曰;「張冠李戴」、「指鹿為馬」、「移花接木」、「魚目混珠」。法源,則是「獨立審判」、「自由心證」。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5
第25年(丁亥)
5月4日
這件字典侵權「奇案」, 一共有「十怪」。
這「十怪」的分佈比例:
1、準備程序:一共有「 三怪」。
2、言辭辯論:一共有「二怪」。
3、刑事判決:一共有「四怪」。
4、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共有「 一怪」。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6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這件字典侵權「奇案」(陽股96年訴字第270號), 一共有「十怪」。

1、 準備程序:第 一怪
爾雅是受害者。
但,列席身份是「證人」。
(起訴人是檢察官)。
一開庭, 什麼都還沒問。
法官就說:「如果, 到了日本 , 看到易誤判部首單字, 抄一抄,回台灣,出版字典,然後, 說他有著作權,要告別人 。 這樣,對嗎 ?
我不會同意的。」j

停一下,法官又說:「

有些學者 , 有美國博士學位,到法院講著作權。

哈!有博士學位,就比教較懂嗎?
上次,我也聽了課。
哼!
博士!真的懂嗎?
博士有法官懂得多嗎?」
爾雅楞住了。
他怎麼可以講這些話呢?
他是法官欸!
他要審字典案欸!
都還沒問話,
他就有心證了?
不奇怪嗎?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7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5月4日
,法官又說:「檢察官附了鑑定報告書。
鑑定報告書說,被告違反著作權法。
所以,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
哈!
那報告是博士寫的。
是美國的學位。
美國的博士寫的鑑定報告,就一定對嗎?
他講的對不對,我不管。
是否採納 ,是法官的權利。
最高法院的判例就認為,法官可以不採鑑定報告。」
聽法官這麼說,爾雅的心,逐漸下沉………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8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法官又說:「鑑定者是美國博士。
按理,應精通美國著作權法才對
既精通美國著作權法,鑑定鑑定報告書就應該反應美國著作權法精隨髓才對啊

美國著作權法 ,對被告,並無刑法的罰則啊
為什麼我著作權法 對被告,卻有刑法的罰則?
這樣 , 公平嗎?
這種鑑定鑑定報告書 , 算是公正嗎?
可採用嗎?」
法官講得理直氣狀。
20法庭左側的律師席,兩位律師,點搗頭如搗蒜,頻頻說:「對啊!對啊!」
法官、律師,都是法學專家。
法官、律師, 都是社會菁英。
爾雅唸文學,不懂法律。
但,大二修過憲法。
憲法上說,法律由立法院制定。
人民必需遵守法律。
美國是美國,我國是我國,國情不同。
儘管我國著作權法對被告有刑法的罰則,再不合理;
但,在修改前,就必需遵守啊!
怎可歸咎於鑑定者呢?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9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一般法官審案 ,未審先判的情形微乎其微。
但今天,司裘良法官卻有未審先判的心證。

雪芹碰到了.....

難道,跟被告律師有關?

回台北後,雪芹趕快到GOOGLE查資料。
一查,發現,跟原先預測,差不多。
原來,被告請的是,單大良律師
單大良律師曾擔任第x屆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
難怪……
於是 , 雪芹也找到了于叔夜律師(也是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比單大良晚一屆)。

雪芹的身份,是告訴人 。
法律規定,告訴人對於刑事案件,無權閱卷。(只能透過律師},
於是,雪芹就聘請了于叔夜律師。
如此,才影印到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法院歷險記 No.20
民國 96 年8月28日
(丁亥年)
上午10點50分
(言辭辯論)
台南市健康路三段308號
法院大廈第十法庭
辯論過程如下:
1、 由審判長、公訴檢察官,分別勘驗「漢和中辭典 」等九本日文辭典格日本辭典的編排方法與告訴上相同。且,告訴人「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 」創作時間是民國83年,但有六家日文漢字辭典出版社早於民國83年;所以人「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 」不具創新性。
2、 公訴檢察官曾命告訴人補提創作底稿(紅封皮外放),但該底稿是用告訴人現有辭典影印來的,難認為底稿。
3、 同年7月公訴檢察官曾聲請傳喚告訴人,法院認不必要
4、 定9月11日 宣判。
(開完庭,于叔夜律師說,合議庭似乎採納了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放心吧!)
法院歷險記 No.21
第5年(戊子年)
96年8月21日
台灣畢竟是個有公義的地方。
在什麼地方?
就是-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只要是作品非抄襲自他人,只要作品是獨立創作,
仍然算是具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所稱之原創性,僅係非抄襲自他人而為獨立創作即可,
至所完成之著作是否具備新穎性,要非所問。蓋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
,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參照),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
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偶有
雷同或近似,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亦同
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原判決僅以告訴人
「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易誤判部首單字表」該項著作,
在使用漢字極為頻繁之日本,早已沿用多年,即認定告訴人之
著作不具原創性,而未進一步說明告訴人之作品是否抄襲
自他人而非為獨立創作,此部分論述固有微疵。」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

西瓜靠大邊(法院歷險記) N0.22
第6年(戊子年)
97年7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終於成立了。
地點在板橋火車站班3樓。
交通方便,搭捷運就可抵達。
更可貴的是, 它遴選的法官,其專業法學素養、品德經驗,都是特別好的。
打開電腦網頁的首頁,斗大的「公正」、「專業」標題:隨即出現。
可知,智慧財產法院,是「公正」的,是「專業」的。
加上,馮紫英女士院長,曾擔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民國95年到97年之間),想必,從此, 美國(含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一定有所保障了。
雪芹很興奮。
但是,當他看到法官名錄,他的心,又開始下沉…..
為什麼?
因為, 智慧財產法院雖只有8位法官.,.
可是,怎麼那麼巧!
侯孝康法官卻名列其中。
網站上,有九位穿著法袍、笑臉迎人的法官. (註1~2).的照片。
侯孝康法官,也在合照。
網站上,侯孝康法官正在對雪芹微笑(註3).…
註1、 (1)智慧財產法院的審判系統, 一共有兩個庭。第一庭,黃伯央庭長
兼審判長; 法官有候孝康、衛若蘭、陳也俊。
(2)第二庭沒有庭長。審判長是夏守忠;法官有史湘雲、吳天佑、程日興。
註2、.(1)這八位法官 ,總攬全國一審二審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權)的審判工
作,權力極大;但,能監督他們的,只有司法院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7章第40條2款)
(2)而司法院長能懲處的 ,只有「廢弛職務」(形同虛設;因老百姓若發
現他們判決涉有違失而檢舉時,調查結果,一定是「司法院長不能
表示任何意見,否則,就是違憲。」※民國98年7
月9日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行三字第0980013525號」覆監
察院函)
註3、(1) 智慧財產審理法第1章第8條規定,法院已知專業知識,應予當事
人有辯論之機會,才可以採納為裁判基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縣,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
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2)法官違反上開規定,根本不算「廢弛職務」?
(3)司法院長對於老百姓上開投訴,不能表示任何意見,否則,就是違憲?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0.23
第6年(戊子年)
97年12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做出宣判了。
(97年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這次,被告是翰林出版社,審理法官呢?
也是第二庭,
對於這次審理的過程、結果,雪芹的感覺,不再是憂喜參半。
這次,雪芹的感覺,是一種疑惑。
從92年第一次走進法院,他一直相信,法院真的是公義的化身。
多年來,有利的證據 ,慢慢浮現。
證據顯示 ,這幾件著作權的官司,對他是有利的。
只要他撐得住…..
然而,五個年頭,過去了!
從台北的法院到台南的法院,從台南的法院到板橋的法院,似乎與公義漸行漸遠。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為什麼?
為什麼?
97年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的審理過程、結果,十分詭異。
簡而言之,有四怪。
第一怪:已經判決的一審法官,是由衛若蘭法官負責的。
照常理,這次案件的一審法官,也應該是衛若蘭法官才對。
沒想到,負責審理本案的,居然是審判長。
第二庭的審判長,是夏守忠法官。
第二庭沒有庭長,最大的,就是審判長。
夏守忠是審判長,乃衛若蘭的直屬上司。
這次,由夏守忠擔任一審法官,難道要推翻前案的法律見解?
第二怪:夏守忠法官採納「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認定翰林出版社「新無敵國語辭典」易誤判部首940個單字(即「他部首」單字)與他收錄的單字相同,是基於同一思想之必然結果,當然不構成著作權的官司之侵害。
天哪,「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是專業知識, 依法(智慧財產審理法第8條),著作權案件,如果牽涉專業知識的,夏守忠法官 應該向他說明爭點、開示心證,讓他有辯論之機會,才可以採為裁判之基礎。
但,夏守忠法官卻違背這個法律規定。
第三怪:
(一)
翰林出版社自己承認創作了126字(判決書附表第7頁),足以證明他不可能壟斷思想。且,夏守忠法官認為壟斷的部分,其實是「同部首」單字(而他並未告「同部首」單字)這一部份。換句話說,「他部首」單字是編輯著作(著作權法第7條),「同部首」單字是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前項第1款);他請求裁判的是,編輯著作受到侵害,他並沒請求法院對「同部首」單字作出裁判。
(二) 堂堂的審判長,不懂分辨什麼是編輯著作、什麼是語文著作,不足為奇;但對於專家(智慧財產局諮詢委員、中央研究院)的鑑定報告,嗤之以鼻,(卻講不出不採用的理由);這不是閉門造車嗎?
身為文化工作者的他、身為人民的他,碰到這種法官,真的有夠悲哀了!
第四怪:他有獨立創作的證明,不被採納;翰林出版社沒有獨立創作的證明,卻被採納;
嗚呼哀哉!
這是什麼「自由心證」?
這是什麼邏輯?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0.24
第7年(己丑)
98年2月5日
爾雅上訴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輕鬆鬆查字典),今天宣判。
判決主文是:爾雅敗訴(上訴駁回) 。
(97年民著上易字第6號)。
其實,從電腦知道敗訴的消息時,爾雅並不感到意外。
早在1月5日那天,言詞辯論時,爾雅就知道結果了。
1月5日那天……
搭板南捷運線,在板橋火車站下了車。
神采奕奕的上了三樓。
進了第一庭。
坐在旁聽席上。
往前一看,爾雅大吃一驚。
糟了!
坐在審判長.側的陪席法官不是別人,正是由侯孝康法官。
爾雅第一件字典官司的記憶迅速從腦海中浮現……..
那是四年前,民國94年的事情。
地點在博愛路(台北地方法院)。
案子是侯孝康法官一個人獨立審理的。
• 結果是,爾雅敗訴。(94年2月25日)

• 認定的事實,違背了經驗法則。


• (石志泉 民事訴訟法釋義第244頁、姚瑞光 民事訴訟法論第

1. 424頁)


• 關鍵性的部份,是用套話式的。
• 爾雅不自覺的,落入了圈套。
後來,看了筆錄,才發現真相。
(民國94年1月20日上午10點10分第25法庭筆錄第2頁第15行)
法官(問) !被告有無一對一的拷貝原告的文字?
原告(答) :一對一沒有……..
據此,判決書認,以「乙」部首中的「他部首(即非乙部首的) 」字為例子,被告與
相同的,只有「九( 應屬於『丶』」部首)」一個字,所以,所呈現的「編輯著作」
(文字表達)不同,並非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換句話說,並非一比方式 、一模一樣的仿製。本件兩造「編輯著作」文字之選擇及編排上順序相同,乃因「同部首」、「同筆劃」之文字,其所得選擇及編排順序,「本」即相同,此為理論上之必然…..
天哪!被告侵權的,有一百多他部首的「他部首(即非乙部首的) 」字。
以「一」部首中的「他部首(即非乙部首的) 」字為例,被告與爾雅相同的,有從兩劃的「二( 應屬於『二』」部首)」………….到十四劃的「爾( 應屬於『爻』」部首)」等三十個字。
嗚乎!
不舉「一」部首中的「他部首(即非乙部首的) 」為例,卻舉「乙」部首中的「他部首(即非乙部首的) 」字為例…….
不舉三十個字的為例,卻一個字的為例,「乙」部首中的「他部首(即非乙部首的) 」字為例,這不是「以偏概全」嗎?
這符合公平原則嗎?
況且,只有「(同)部首字表 (如乙部首中的乙」<應屬於「乙」部首>、「九」<應屬於「乙」部首) >、「乞」<應屬於「乙」部首)」>,才符合判決書中「選擇及編排順序,本即相同,此為理論上之必然….. 」之認定。
「(同)部首字表」被誤認為「他部首字表」,這是事實審法院的權責(即一、二審法院的權責)。
增廣昔時賢文說:一字入公門,九牛拖不出。
這俗語,若形容.某些事實審法院的判決上,最為傳神。
果然,四年後,板橋智慧財產法院,還是襲用了侯孝康原始誤認的事實。
爾雅上訴的理由、 事證,不管多詳盡,都被合議庭一行簡短的文字,四兩撥千金,
撥掉了!
「…….其餘攻防方法、與論斷結果無礙…….不再一一論述……「」
嗚乎!
爾雅上訴的理由,為何不採納?
自己猜吧!
註:
一、審判長是黃伯央(第一庭庭長)。
二、受命法官是陳也俊。
法院歷險記 N0.25
第7年(己丑年)
98年4月22日
由於翰林出版社侵權案(97年民著訴字第6號)一審是第二庭審理的;因此,二審就由第一庭負責審理(98年民著訴上易字第5號)。
第二庭的審判長應該是黃伯央。
照理,受命法官是應該是侯孝康、衛若蘭、程日興其中一位才對。
結果,卻是第二庭的史湘雲。
爾雅覺得怪怪的。
大概是史湘雲比較公正,庭長才選她吧。
「但願如此……」爾雅衷心期待著。
果然沒錯。
史湘雲滿公正的,
她允許傳喚證人。
以前,爾雅苦無獨立創作的證明,這一天 卻有了突破
爾雅保留了舊的資料(電腦編輯稿)。
分別是88年2月、90年9月、92年3月的。
爾雅一共委託三位女士作電腦排版。,
三位證人都出庭作證。
爾雅的「他部首」單字,的確是獨立創作的。
(98年民著訴上易字第5號、民國98年4月22日下午3點30分第四法庭筆錄;
第2頁第8~11行;第3頁第6~第14行、第25行~第27行;
第4頁第23~ 第25行;第5頁第3~第6行、第12~15行;
第6頁第11行~第 27 行)。


法院歷險記 N0.26
第7年(己丑年)
98年5月14日
今天言詞辯論。
審判長與陪席法官出席了……
爾雅一看,傻住了!
天哪!
審判長居然不是黃伯央。
在「世一」二審(97年民著上易字第6號) 擔任陪席法官的侯孝康,搖身一變,變成審判長。
同審受命法官的陳也俊,則變成本案的陪席法官。
侯孝康、陳也俊,以前都判爾雅敗訴,判決理由均非事實。
這次,卻又分別擔任審判長、受命法官重任;如此一來,縱使史湘雲再公正,
怕也孤掌難鳴了!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0.27
第7年(己丑年)
98年8月18日
「世一」(最新常用國語辭典)侵害爾雅 (輕鬆鬆查字典)的賠償案件,今天宣判。
判決主文是:爾雅敗訴(上訴駁回) 。
(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5號)
這個案子,原來的起訴地點,是台北。
97年7月,案件移轉到台南。
承審命法官名叫黃仲嶼,是女法官。
既是台北轉下來的,.又是女法官。
嗯,這回,法院很用心喔。
97年9月,又換了法官。
也是女法官,叫王子玉。
女法官審得特別仔細,審了將近一年。
歷年來,審案的法官很多。
其中,她是最仔細的。
98年8月4日言詞辯論。
98年8月18日宣判。
結果…….
爾雅又是敗訴!
敗訴的理由(六項)是,認爾雅的「語文著作」(快速檢字法,83年內政部41481號),不具原創性」。
結論是,爾雅無法證明獨立創作「編輯著作」(易誤判部首單字表)。
天哪!
My God!
Ma-ma-mia!
「不講求搜求證據,不研究事實,不判斷是非!」
「只完全信任自己的意見,武斷事情,固執己見。」(胡適文存)
這是14年11月7日,胡適博士在上海發表的評論。
歲月悠悠,一轉眼,八十四個年頭過了!
胡適的評論,對今天的司法,還是把對了脈。
爾雅在台北請求審判的是「編輯著作」,到了台南,卻變成審判「語文著作」。
板橋法院已證明爾雅的著作是獨立創作的,台南卻唱反調。
公平嗎?
正義在哪?
天哪!
My God!
Ma-ma-mia!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0.28
第8年(庚寅年)
99年4月29日
上訴後, 台南的案子移到板橋(註1)審理。
爾雅住民權東路,到板橋很方便。
搭捷運,在板橋火車站下,上三樓就到了。
方便,是因為有形的距離不遠。
但是,離無形的真理,卻很遙遠。
為什麼?
因為, 名義上,板橋是二審。
板橋審案的,有三位法官。
表面上,有三位法官審案,比一位法官審案:板橋理應更加公正。
事實上,卻比台南( ㄧ審)還不公平。
簡而言之,這是一場不公平的戰役。
首先,板橋的審判長是夏守忠。
在翰林出版社一案(註2)中,夏守忠已擔任過審理法官( 一審)。
夏守忠法官先肯定,爾雅的「易誤判部首單字表」具有創作性。
然後,使出殺手鐗,認爾雅的「易誤判部首單字表」具有壟斷性。
夏守忠以「概念與表達合致(二位一體)」的「法理(引自美國的圖形著作實務見解) 」,剝奪爾雅的「著作權( 編輯著作權) 」。
爾雅吃過悶虧。
當時,爾雅心想,「概念與表達合致」的「法理」,是外國的,又是圖形著作的。
況且,正體字有四萬多字,「易誤判部首單字表」可創作的空間極為寬廣。
爾雅怎可能壟斷?
那是天方夜譚吧!
後來,夏守忠竟然以「概念與表達合致」的「法理」為主要理由,判爾雅敗訴。
二審,更詭譎,普通法官侯孝康,居然大躍進,升為審判長。
天哪!
爾雅的「著作權( 編輯著作權) 」官司,已進行七年多。
審理過的法官很多,
其中,堪稱「經典之作(判決理由、認事用法) 」的,要屬侯孝康侯法官。
蓋,最早審理(民事)的,乃侯孝康侯法官。(民國93年)
侯孝康官對於「重製」的認定,只限於百分之百的拷貝。(註3),
這樣的認定,與法律規定不同,但卻成為續審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除外)事實認定的聖經。
此後,爾雅的「著作權( 編輯著作權) 」官司,兵敗如山倒。
屢戰屢敗,
屢戰屢敗。
這種法官,,回過頭來審理上司(夏守忠)的案子。
結果如何自明。
而這次,智財法院重施故技。
本來應迴避的法官,不但不迴避,反而堂而皇之的「蒞庭」,這是根據「智財法院審理法」哪一條規定行事呢?
回頭說本案。
從受理到宣判, 一共八個多月。
在八個多月的時間裡,根本沒有辯論過。
一句話都沒有。
律師(被告)只開口說了一句話;「否認對造之所有主張。」
然後 ,附上歷審判決書。
程日興(受命法官)不問話 ,準備程序就OK了 。
爾雅請求調查證據(16項),程日興法官一項也不查。
新事證都是出於歷審判決時間之後的。
程日興法官居然看都不看!
最扯的是,開辯論庭時,
在神聖的司法殿堂,程日興(受命法官)吊耳郎當的。
當爾雅講出辯論的主張時,程日興不停對審判長咬耳朵
一直笑個不停。
反而是,陪席法官吳貴妃全神貫注的聽。
一個法官在笑,一個法官在聽,形成強烈對比。
大家(註4)都覺得不可思議。
最扯的事,緊跟著發生。
爾雅問:「概念與思表達合致」是否爭點?」
( 因受命法官程日興根本沒提示過爭點)
堂審判長期不回答。
不但不回答,還說:「本案是否侵權,很難判斷。」
爾雅抗議道:「既然很難判斷,有鑑定報告啊!鑑定報告明明說,被告侵權啊!」
未料,審判長的結論是:「反正,不管法院怎麼判,總有一方不滿意。
不滿意的一方,就上訴吧!」
註1:智財法院9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
註2:智財法院97度民著訴第6號。
註3:94年11月20日上午10點10分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5庭筆錄第2頁第15行(93年度智字第97號)。
註4:大家,指旁聽席之妹妹、兩友人。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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