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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菸害防制法新規
作者: ☞Ava~* 日期: 2009.01.09  天氣:  心情:
98年1月11日施行的菸害防制法新規,
對許多癮君子來說真的是很困擾,但對於許多不吸煙的人來說很好啊,
至少不會去到哪邊老是聞道煙味!
但我對於放置煙灰鋼的地方不予置評,
好像店家的騎樓也都不能出現煙灰鋼什麼的,
類似PUB好像九點以前開門的也不能提供煙灰鋼,
九點以後不在此法規內,那不是很麻煩嗎?
好無聊....
台灣是自由民主社會耶,這會不會太嚴了點啊!?
雖說很多國家也都有菸害防治類似的規定,
但我看好像沒有台灣這樣吧!?
三人以上公共場所不得吸煙,那如果在店家門口三人以上,那也犯法嗎?
騎機車不得吸煙?!不亂丟煙蒂總可以吧?
開車不開窗戶抽煙不犯法?!幹,不開窗戶要燻死自己啊!?
總之呢!有些條例還是有應再檢討的必要吧!!
所以.到底,走在馬路上,旁邊沒人可不可以抽煙啊?
可以的話,那旁邊有人就是不能抽啊?!
幹~~~什麼鬼東西...



第 四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
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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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10-16 19:30
他, 38歲,新竹縣,經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9-01-17 20:39
他, 44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1-20 09:56]:

最近工作很忙 很累 過振子會好一點ˊˋ
新年快樂啊

 
時間:2009-01-09 21:31
他, 46歲,屏東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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