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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何為侵占
作者: 有錢人的腦袋 日期: 2006.11.16  天氣:  心情:
刑法上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與加重侵占罪兩種加重侵占罪是具有特殊身分的人才能成立像從事公務公益的人從事業務的人沒有這種身分的人會犯的只是普通侵占罪普通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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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6-11-21 23:14
他, 41歲,新北市,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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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1-20 09:30
她, 50歲,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11-16 20:52
她, 99歲,新北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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