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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如這事情發生在你身上
作者: 陽光 日期: 2010.04.02  天氣:  心情:
這禮拜終於放假了

其實再放假的前夕

我心情非常非常得糟

我再部隊裡遺失2張小朋友

引得全分庫得人心惶惶

因為大家都有嫌疑

最後還是查不出下落所以我們的老闆

選擇交給警方採證指紋

只要留下指紋的人都是嫌疑犯

其實自己心理真的還蠻亂

萬一查出來的指紋是自己最要好的朋友

即使自己有想要給對方一個機會

但偷竊是屬於公訴罪

再警方那邊還是要依法執行

我自己也多少有知道誰會做這件事

只能說我該講得還是跟你講了

我知道你是我要好的朋友

當然不想看到你被帶上手銬的那一刻

偏偏事情卻越滾越大搞得都要警方處理

萬一警方查出來是你的指紋

說真的我也救不了你

也只能默默接受失去這個朋友

即使不願意真的只能說 SAY SORRY

我的不知道該怎麼做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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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4-05 17:29
她, 37歲,台南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0-04-15 21:06]:

哀~
算了啦
花錢消災
不過也太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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