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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高鐵破產?
作者: 翁阿home 日期: 2015.01.07  天氣:  心情:
(1)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_ylt=A8tUwYgjr6xUEksAoGRr1gt.;_ylu=X3oDMTByMHM4NXRxBHNlYwNzcgRwb3MDMwRjb2xvA3R3MQR2dGlkAw--?qid=1608011501337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106/447649.htm

上述兩篇介紹高鐵資金來源的網址,如果上述兩個網站都屬實的話~


(2)看看上述第一個網站所寫的:.......台灣高鐵公司的資金來源,在股東出資部分共籌得499.9億元(原始股東419.9億元、台糖50億元以及行政院開發基金30億元);而在融資部分有3083億元(政府中長期資金支應2800億元,銀行自有資金支應283)億元;另外有28億元的興建期利息收入。總計高鐵現有資金為3610.9億元,政府保證連貸以及投資部分2880億元所佔的比例高達80%,而原始股東出資之419.9億元僅佔12%,遠不足其於八十八年底所約定的20%。.......

(3)其實看待"高鐵"很簡單,把"高鐵"想像成"房屋的貸款",把"高鐵"變成"房屋",你就會非常清楚了~ 房屋貸款第一個主體,就是誰貸款的? 很明顯上述例子是:貸款者是出資499.3億元的原始股東,不是嗎? 房屋貸款者的銀行方是誰? 就是"政府中長期資金支應2800億元,銀行自有資金支應283億+台糖50億元以及行政院開發基金30億元",這就是銀行方,另外,土地徵收費,原本就是屬於政府1000多億元,因為只有政府才能徵收土地,而且土地不能轉移,那這部份本來就屬於政府的,這部份就先不用去算了~ 那既然出資419.9億元的原始股東是貸款者,相當於房屋的貸款者!!

(4)那貸款者買了一間房子來出租賺錢~ 就像出資419.9億元的原始股東,貸款"高鐵"來出租賺錢,而且出資419.9億元的原始股東,把房屋的租金--即出租高鐵所賺的錢,都收走了? 不是嗎? 這很明顯是房東收租金的情況,那如果房東收了租金(高鐵一開始就賺了約400億元的租金收入了?還有每年近60億元的租金收入? ),而付不出"房貸",而房子倒了,要算誰的? 當然就要拍賣房子呀~ 拍賣房子的金額(像一拍打8折,2拍再打8折,變64折...等),拍賣房子之後,如果錢還不夠抵付銀行的房屋貸款,那當然要再繼續拍賣貸款者的其他相關資產,來償還銀行不足的房屋欠款呀~ 不是嗎? 所以,上述案例就是:如果還不出來,就要拍賣"單純的高鐵"(不含土地徵收費部份),如果金額再不夠,就要拍賣出資419.9億元原始股東的其他相關所有資產來償債,不是嗎? 如果拍賣原始股東的其他相關所有資產來償債,還不夠還清債款,那這就涉及到所謂當初房屋貸款,不足額擔保品的問題,這部份檢調單位,就要強行追究當初誰在鑑價擔保品的法律問題,有哪些所有相關有權責的所有公務人員,或相關所有銀行鑑價不實的法律相關所有問題~ 這是標準的法定程序,不是嗎? 不然,人民白花花的錢,存在銀行,你銀行如果都用鑑價不實,或擔保品不足額,或超貸的問題,來掏空人民白花花存在銀行的錢,那還得了?那就變成銀行跟賊窩,沒什麼不同了?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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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人說:bot案,原始股東要出資25%以上,才符合資格?如果上述屬實的話,那高鐵有嗎?如果沒有的話,那相關審核高鐵的所有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是不是該法辦呢? 而且,只要一變更採購條件,就要重新招標?呵呵...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6)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F%B0%E7%81%A3%E9%AB%98%E9%80%9F%E9%90%B5%E8%B7%AF

上述為維基百科高鐵的資料,如果屬實的話,特許經營1998年~2033年,共計35年.今年是2015年,已經經過17年了~ 換句話說:如果你房子貸款35年,如果已經經過了17年,那銀行方是不是該從你的房子貸款,應該收走了17年的本金+利息的房貸?? 是不是呀? 貸款者:原始股東自備款為419.9億元,貸款金額為為:(( 政府中長期資金支應2800億元+銀行自有資金支應283億+台糖50億元以及行政院開發基金30億元 )),所以,貸款金額總計為:2800億+283億元+50億+30億,(( 等於貸款:3163億元 )),35年的房貸,平均每年要繳3163億/35年,等於平均每年至少要繳本金90.371428億元,利息要另外再加上去,換句話說:經過了17年,銀行方至少要已經收到(( 本金90.371428億元x17年,等於1536.314276億元 )),等於已經經過了17年,(( 銀行方至少要已經回本1536億元以上的本金 )),再加計17年的利息部份,如果銀行到現在還沒有拿回(( 1536億元本金+17年的利息 )),銀行等同放水違法?不是嗎?那剩下貸款尚未還清的餘額1627億元(3163億-1536億),就是高鐵剰餘18年(35年-17年)的殘值!!

(7)所以,答案就很清楚了,目前高鐵殘值剩18年(( 就跟房子只能使用35年,已經使用過17年了,所以,房子只剩18年的殘值,意思是一樣的~ )),而(( 這高鐵的剩餘18年的殘值,照道理,全部貸款3163億元,過了17年,按比例,貸款者,應該還掉近一半的本金金額(約1536億元),所以,目前房貸應該只剩1627億元的本金+18年的利息未還 )),(( 剩下18年的高鐵殘值年限,以及1627億元的殘值 )),就跟房子只能使用50年,每一年折舊2%,意思是一樣的~ 只剩1627億元,難道人民還不起嗎?還想把人民都當白癡耍嗎? 如果沒有相對等的勞務關係,公務人員還想圖利財團40年? 呵呵...我不知道吶~ 公務人員如果圖利而未遂,法律不知道有沒有罰厚? 呵呵... 我也不知道吶~ 公務人員,你有免死金牌嗎(刑事延緩起訴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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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述講的房貸比喻,是指"民間對民間"而言,而"完全沒有動用到政府的資金"而言,也就是一般俗稱的政府bot,也就是政府不用出到任何一毛錢,完全是(民間對民間的金錢採購)而言,像如果高鐵完全是由民間股東自己去找私人銀行,完全自己去籌資,(( " 完全用自己的資產去作擔保 ")) ,去貸款錢,來蓋高鐵,那上述的第3點到第7點,就是答案!!

(9)可是,如果只要 (( "一動用到政府的一毛錢,就要依照政府採購法來辦理" )),來蓋高鐵了,那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 不是嗎? 是不是bot? 不是看你的名稱定義而定(不然,我拿一顆西瓜,說是香蕉,你覺得這是西瓜?還是香蕉?),而是((( 以實際有沒有動用到政府的一毛錢資金,來作為唯一判斷的依據~ ))),像上述的高鐵案例,(( 有沒有動用到政府的資金?答案是有的~ 而且還很大一筆~ 整筆政府的錢,都拿來作擔保了,還沒動用到? 當然是整筆政府的錢都動用到了呀~ )),所以,這個"高鐵"案例不太一樣,那就要完全依照"政府採購法"來辦理了~ 不是嗎? 而且,政府預算的法律預算科目資金,也不能隨便挪用呀?不然,審計部那邊怎麼核銷的?不是嗎? 違法核銷? 只要"違背政府採購法"或"違背政府預算法"的,檢調單位你如果看到了,你捉不捉? 如果明知犯罪,卻不捉?知情叫"共犯"? 不知情叫"瀆職"? 電視上已經播了,叫"明知"?依照一案一行為一罪一罰?那我想:監獄可能要擴建了?不是嗎? 呵呵.... 如果公務員主管怕事,叫副主管或科長來代簽的? 副主管或科長一年365天只簽一天?而主管一年365天管364天? 你覺得:誰該負責呀? 出事了,當然還是公務員主管要負全責呀!不是嗎? 就算主管全權委託給別人來辦,主管還是"要負最後的審查通過驗收監督之責"呀!不然,錢,你主管的錢,你是領假的嗎?再大的契約,也不能違法呀! 不是嗎? 法律可沒有授權公務人員,可以有權去簽違法的約呀? 不是嗎?違法的約,政府可是從來都不予承認的,不是嗎? 難道政府會保障違法賭博贏來的錢嗎?違法的賣身契,難道政府會承認嗎?當然不會呀~ 廠商如果簽違法的約,也有法律上的責任,不是嗎? (像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等) 一行為一罪一罰? 呵呵....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10)所以,高鐵會賠錢的原因,就是建造高鐵成本太高,建造成本應該壓低~ 不然,一年90億元的本金償債,只用一年約60億元的高鐵租金收入,怎麼能夠來付? 第二點就是:每年獲利評估錯誤,這部份有可能是因為票價太貴,導致搭高鐵的人變少,進而獲利減少~ 另外,有人說:原始股東出資400多億,早就回本賺飽飽了?不是嗎? 還想吃人民存在銀行的錢嗎? 還想利用成本高估.超貸.不足額擔保品.鑑價不實,或公務人員違法融資政府的錢,來獲利嗎? 檢調單位最重要的責任,就是(( 看守政府的國庫的錢,以及看守人民存在銀行的錢,不要被胡搞.亂搞給掏空掉,不然,人民血汗納稅錢養你們檢調單位幹嘛用的? )),檢調單位如果見違法.或掏空? 還不用主動介入處理嗎? 政府接管高鐵?依據什麼法律? 麻煩依法律處理,好嗎?有違法的公務人員,先處理掉,再來處理高鐵的資產問題,ok?

(11)有人說:如果政府買年資"第5年"的車子,結果買到了"第一年"的車價,中間的差額,也算圖利罪?? 要當初所有相關權責的公務人員,一起來連帶金額賠償? 呵呵...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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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人說:bot有沒有合法? 或建設有沒有合法? 還要看有些地方? 如果地是由政府徵收來的,要看看地上bot的產物及建築物,腳下站的"那塊土地",到底有沒有符合當初"政府向土地所有人徵收的名義?",是不是一樣的? 如果不是的話,就要拆物還地給當初土地所有人? 如果不這樣做? 公務人員就算違法圖利(因為繼續讓土地上的違法建物,繼續得利?)? 呵呵...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13)另外也有人說:如果政府不管要出租,或變賣政府所有的任何資產,都要符合一分錢換一分貨的道理(即一定要符合當期市價?),否則就算圖利? 假設這個建物50年的當期市價租金值1000億(須比照當期附近地的租金行情),如果政府用300億來出租給業者,如果業者當二房東來轉租,等於圖利1000億-300億,等於違法圖利業者700億元? 呵呵....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如果合約簽定時,土地本來是農地,只要土地一經變更,等於這是一個新的政府標案成立?合約就要重簽?而且,一定要重新招標,重新鑑價?否則就算違法圖利? 呵呵...我也不知道吶~ 或許吧? 另外,也有人說:好像高雄或其他縣市,也可以辦世大運厚? 呵呵....或許吧?

(14)貪污治罪條例網址如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B2%AA%E6%B1%A1%E6%B2%BB%E7%BD%AA%E6%A2%9D%E4%BE%8B.htm

第4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15)請問上面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裡面的5個選項,是不是每條都獨立? 犯其中一條一罪一罰呀? 如果是的話,不需要對價呀! 看看第3點: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只要有其中一項"浮報價額",就算一條了? 不是嗎?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吶? 採累計? 浮報一項一行為一罪一罰? "未遂"犯也罰(不曉得有沒有包括立法案的立法委員公務人員厚?)? 呵呵.....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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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看看上述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3款,建築浮報價額,也是讓廠商得到不合理利潤~ 如果像官員將1000億以上的資產,賤租為300億元出去,也是讓廠商得到不合理的利潤(約700億?),那這應該屬於"其他舞弊"吧? 同樣是讓廠商得到不合理的利潤呀~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合約一次變更一行為一罪一罰? 呵呵... 或許吧? 看有沒有合理,找100個人,或找1000個人,我想:過半數的人民,如果覺得不合理,那應該就是不合理了吧? 呵呵... 或許吧? 那不合理.違法的政府官員,簽出來的不合理.違法的合約,法律還保障不合理的合約存在嗎? 當然沒有呀~ 像如果有人買到贓物,那個人賣贓物,難道賣出贓物簽的契約還合法嗎? 當然沒有呀~ 因為法律不保障"違法"呀~不是嗎? 贓物是"來源"有問題,至於這個,則是"金額"有問題,不是嗎? 而且憲法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及憲法第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憲法這2條都明白規定:要所有領人民納稅錢的所有公務人員,要節制私人資本,要避免貧富不均的加大,而且土地要漲價歸公,所有公務人員你都有照憲法及法律來做嗎? 賤租,或賤賣國家資產,擺明就是破壞.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呀! 而且,嚴重違背憲法第142條及145條的精神呀,不是嗎? 公務人員,你還敢說依法行事嗎? 還是依"偽條例,或偽法"行事?你如果連憲法都不依了,那你還依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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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人說什麼"私地主優先"? 根據什麼法條? 牴觸憲法第7條了吧? 私地主算什麼?特種"階級"嗎? 曾幾何時,法律比憲法大? 違背法律的合約,統統是無效的,更何況是違憲的合約? 不是嗎? 違憲.違法的合約,中間若有賠償問題,要叫相關有權責簽這合約的所有公務人員,一起來賠償,因為你們這些人,造成這些國家損失,(( 國家檢調單位及人員,要向這些所相關的公務人員,追回原本屬於國家的一切損失)), 不是嗎? 這種行為與貪污者何異? 如果檢調單位不捉,結果因為不捉,而造成國家更多的損失,這些多出來的國家損失,國家就要向檢調單位或人員追討那些損失,不是嗎? 像公務人員隨意展延貸款,讓掏空的漏洞金額更大,即是一例,不是嗎?

(18)(( 憲法第7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連總統發布的命令,也不能牴觸法律,命令牴觸法律,命令無效,不是嗎? 我只有聽說過;位階高的,可以排除位階低的,像憲法可以排除法律,法律牴觸憲法,法律無效~ 我從來就沒聽說過:法律A可以排除法律B的~ 同位階的法律,可以相互排除嗎? 當然不行~ 所以,法律叫"罪刑法定",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就要判一罪,而不用管其他法律有無排除,因為從來沒有聽說過:法律A可以排除法律B,OK?只有憲法可以排除法律,OK?哪怕是獎參"條例",何謂"條例"? 有法依法,無法援例,意思是:如果憲法,或法律有規定的,完全優先依照憲法,及法律來辦理,憲法及法律沒規定到的,才來依照"條例"辦理~ 如果像某些人講的:完全依照"條例"辦理,連牴觸法律了,都不用理? 那"條例"是憲法嗎? 可以排除法律嗎? 當然不是呀! "條例"就跟總統發布的"命令"意思差不多,都是用來彌補"憲法及法律"所沒規定到的不足部份~ OK? 呵呵....

(19)像一般公司管錢的會計人員,如果他經手100萬,結果最後只剩90萬元出來,難道你還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他拿了10萬元嗎?當然不用呀~ 只要他管100萬元,結果只剩90萬元,不見了10萬,當然是"直接認定"會計人員拿了10萬呀,不是嗎? 又不是像沒管錢的一般人民,才要拿出證據呀! 同樣的道理,有權責管錢的公務人員,像民意代表.縣市首長.總統...等公務人員,當然只要錢不見了,就直接認定貪污,就跟管錢的會計人員一樣,不是嗎??

(20)台灣現在問題,不是修法,法律都有,就是有人不執行而已? 假設就像闖紅燈要罰1000多元,結果警察不去捉闖紅燈的人,法條也在呀!一直修法,有什麼用?問題當然是"警察"的問題呀!把"不捉闖紅燈的警察"捉起來就對了,不然,人民付稅錢養警察.養檢調單位,幹嘛? 如果檢調單位.或其他公務人員,不能發生效用,不能保障國家的利益,那乾脆廢掉,統統外包就好了呀,以件計酬呀,還更省,不是嗎?~ 呵呵....

(21)有人說:只要損及國家利益,合約便歸於"無效",而不論手段為何? 不是嗎? 國家租金本來為10元,你公務人員用職權,以3元出租出去,讓租的人,轉租出去可以獲得7元的利益,這不是標準的"損及國家利益"嗎? 電視播了,叫"明知"? 檢調單位為何不捉? 國家10元的東西,剩3元,不見了7元,如果這種大條的都不捉,搶銀行小條的,也不用捉了,不是嗎? 如果都不捉,那搶劫更小條的,應該都放出來了,不是嗎?不然,法律的比例原則,在哪裡? (( 什麼叫"當期市價租金"? 就是同一條附近的街,人家一樣在做生意,別家店,人家一樣的租金,就做得起來? 你標政府生意的,一樣的租金,你就做不起來? 還要靠吃政府的租金才能過活? 才能做得起來? 這種扶不起的企業,不要也罷~不是嗎? 政府收集一流的企業,就變成一流的國家,收集九流的企業,就變成九流的國家,不是嗎?)),如果政府要賺,政府就直接蓋房子當包租公就好了呀!就將一樣的那一塊土地,直接蓋好房子,直接公開分租給不同的企業來承租就好了呀!  何必要給特定的企業?還做不起來?還靠政府給的租金利潤才能過活? 你企業競爭力弱,賺不到錢,難道要怪政府嗎? 不是嗎? 難道房東租房給7—11,難道房東還幫7—11出錢裝潢嗎?

(22)法律是根本不允許圖利給特定企業或財團的~ 如果同樣的土地,分租給10000家以上的小企業或個人?我想:應該不會發生:租金1000億元,結果變成只收300億元,這種莫名其妙虧損了700億元以上的事情發生吧? 政府要賺"一樣"租金的錢,錢都是一律平等的,沒分什麼外國企業,或本國企業的,或大企業,或小企業,或個人的~ 難道錢有寫外國企業的錢比較大?本國企業比較小嗎? 大企業錢比較大? 個人錢比較小嗎?當然沒有呀~ 如果企業一直都在賠錢,難道你政府要一直補他的錢坑洞嗎? 為什麼補的是他? 為什麼補的不是其他全國人民? 為什麼? 請公開告訴全國人民~ 難道又是特權圖利嗎? 合理的利潤是正常的,再超過就是圖利了~ 什麼叫"合理"? 就是買用市價買,賣用市價賣,這就是合理~ 市價10元的東西,你政府公務人員買20元,那就是圖利了~ 你政府的東西--市價10元,你公務人員用3元賣出或出租,那就是圖利了~ 不是嗎? 市價10元,買10元,就是合理,東西市價10元,賣10元,就是合理!! 不是嗎? 呵呵..... 如果低價賤租,或賤賣政府的資產,公務人員沒有圖利的問題? 那哪天公務人員把整個台灣出租給別人,只收1塊錢,你還覺得沒有違法問題嗎? 呵呵....


(23)有人說:以位階高低來看,(( 憲法大於法律,法律大於條例,條例大於合約~ )),那"位階小的"牴觸"位階大的",位階小的,則"自動失效"! 所以,用這個位階來看,上述答案就很明顯了~ 不是嗎? 哪怕是"獎參"條例,也不能牴觸法律或憲法,不是嗎? 給公務人員方便,並不是要公務人員拿雞毛當令箭,不是嗎? 憲法.法律.條例...等,定法的精神全部都是一貫的,所以,哪怕你隨便中間定個"偽法"在裡面圖利特定人,也會被其他相關憲法,或法律條文給排除而自動失效的,不是嗎? 憲法,或法律位階,會這樣定,就是怕:哪天黑心的高階公務人員,把國家都掏空掉了,把國家利益,都隨便低價出賣掉了,而造成亡國,那還得了? 不是嗎? 呵呵....如果在私人公司,你總經理如果把公司資產的大樓,原本市價可以租100萬元的,你總經理如果低價出租30萬元,造成公司每個月損失70萬元,在上市公司,這好像叫"背信罪"?是不是呀? 如果在公務人員,這種行為,好像叫做"圖利或貪污"? 是不是呀? 這種人,在全世界上的任何公司或政府,誰敢用你?不是嗎?

(24)很多國家沒來台灣投資,我想:很大的原因,就是"公務人員不依法行事",不是嗎? 如果像一些落後國家,政府官員做事,都不依法,都胡搞.瞎搞,誰還敢來這種國家投資? 因為都沒有"標準"呀! (( 所謂"標準"就是遵守憲法及法律,而且簡單.清楚明瞭.易於遵守,且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呀~ )),(( 讓全世界每一個人都有"平等賺錢"的機會呀! )),不然,如果老是"特權橫行",老是那幾個特權人得標,那誰還敢來投資呀? 不是嗎?賺錢要正當呀!~有沒有正當? 把發生事情的"政府官員與商人"的角色對調,問問看你家的小孩們,以及其他人的小孩們,就知道答案了~ 心正,看什麼東西都是正的,心不正,看什麼東西,都是不正的~ 呵呵.... 

(25)有人說:政府的公務人員選舉,就像養魚一樣~ 換水要天天換,魚才會活得健康與快樂~ 如果4天,或8天才換一次水,那魚就會被排洩物給臭死掉了~ 呵呵... 選舉如果4年,才選一次,是不是就像魚4天,才換一次水一樣,魚會活不下去,會被臭死呢? 呵呵.... 或許吧? 水要天天換,選舉要年年選,才能常保魚池裡的水,常常清淨與無污染呢? 呵呵...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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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政府有些事情要釐清,不妨可以發文問問看在北部的全部法官或檢察官(頂多300位?),回答可以不用具名,因為政府都是一體的~ 問說:政府的資產,公務人員,如果"低於"市價(出租,或出賣),有沒有違法? 如果有,違什麼法? 如果沒有,那怎麼才算違法? 怎樣才算圖利? 如果50年,租金價值1000億元,可以出租300億元以下,政府莫名其妙少了700億以上,而如果沒有違法的話?那依法律比例原則,那哪天政府銀行被搶了50萬元,也不算違法吧? 因為金額遠低於700億元?不是嗎?

(27)如果政府低於市價出租,或賣出,是屬於"違法"的,是屬於"公務人員圖利"的~ 那代表:如果一塊地的50年租金1000億元,如果現在租金漲到了1500億元,那公務人員出租50年的土地,就必須高於"目前市價"1500億元以上, 才能出租,否則公務人員只要簽1500億元以下的合約,都屬違法.都屬圖利的? 不是嗎?(( 很簡單,一分錢換一分貨呀~ )),不是嗎?法律如果只授權公務人員只能簽土地高於市價的出租,否則就是"圖利",那公務人員,一旦簽低於市價的約,簽完的當下,公務人員當下就違法,而且,因為法律不保障非法的合約,所以,當下簽的合約即屬違法,簽的合約,當下即失效,不是嗎? 就跟賣身契,與買贓物的契約一樣,簽了法律不允許的事(身體不能買賣,贓物不能買賣,低於市價的政府資產,出租或賣出都不能簽),簽了等於沒效!不是嗎? 

(28)如果契約當下失效,建物瞬間變成違建物,所以,要即報即拆? 因為公務人員"圖利"罪的法律,是早就訂在那裡的,誰叫簽的人,沒看清楚,不是嗎? 就像買贓物,我能說:我的紙張合約,簽的完美無瑕,所以,贓物可以照買,錢照付嗎?當然不行~ 你買到贓物,算你倒楣,贓物還是要物歸原主呀!不是嗎? 違法的東西,當下就違法了,明知違法,你還硬要做,硬做了,賠了要怪誰?只能怪自己法律沒看清楚呀,不是嗎? 東西的市價,有高.有低,市價只要賣不掉,市價自動就會調低了~ 不是嗎? 誰說市價沒利潤? 台灣哪一個人,租店面不是照市價去租的?? 如果照某些人講的,照市價來租,就會賠錢,難道,所有台灣的店家,統統都賠錢倒光了嗎? 心中有貪,見眾人皆貪,不是嗎? 如果照某些人講的,台灣要有利潤,別人才會來投資台灣,那為什麼一塊土地,市價50年租金1000億元,打了3折,便宜了700億元,用3折300億元賤租給商人,那為什麼台灣這幾年還是全球投資的倒數? 為什麼?請告訴全台灣人民,為什麼? 而台灣企業,出去國外投資,難道國外企業,都有用1000億元的租金,打3折來租給台灣企業嗎? 如果別國沒有用3折賤租這招,人家別國投資名次,為什麼還是排名在台灣前面呀,為什麼?? 就是因為台灣老是"特權橫行"呀!不是嗎? 1000億元的租金,打3折給財團,為什麼其他人民也都沒有?這就是特權呀,不是嗎? 如果有一個國家,老是"特權橫行",我也不敢去投資呀! 不是嗎? 

(29)如果問了北部所有的法官,或檢察官,用不具名方式,如果過半數得到的答案,低於市價,出租或出賣政府資產,是違法的,那就一定要把當初違法的公務人員移送,如果不移送檢調,自己也算違法? 呵呵... 或許吧? 如果問了北部所有的法官,或檢察官,如果合約一有變更,就要重新招標,那代表合約就是不能變更的,不是嗎? 如果公務人員違法,我想:轉作污點證人,先轉先贏,應該是最佳的解脫方式!! 不是嗎? 呵呵....

(30)商人不是不能奬勵,譬如獎勵這整個綠能行業(不能圖利特定企業),可以另外新增政府一筆專門預算(預算金額可高.可低),專門撥一筆錢,來獎勵這整個綠能行業呀!但金額僅限這樣~ 奬勵不代表每個法令,每個環節都要給奬勵呀! 獎勵錢都已經撥出來,其他法令都依舊不變呀! 奬勵並不是毀掉其他法令的正當性呀!其他法令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呀~ 有人說:公務人員違法有2種,一種叫"共犯",另一種則是"違法而不自知"~ 跟違法的人久了,會不會被傳染呀? 呵呵... 或許吧? 有人說:建材漲了,要政府多貼錢,或多融資? 那哪一天建材跌了,你建商要不要把跌的錢,拿來送給政府,或少融資? 契約內有訂嗎? 不然,對其他人,哪來公平可言? 不是嗎? 呵呵...

(31)不要再講什麼公務人員對價,才有犯罪? 這是誤導.錯誤的訊息~不是嗎? 看看上述14點: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前5小款,也都不用對價,只犯一小款,就判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了,不是嗎? 不要再說什麼,要有對價,才有判罪,沒有對價,只有圖利,也判10年以上呀,不是嗎? 如果圖利700億元,都沒有圖利罪? 那要多少錢才算呀?呵呵.....這個問題不解決,研究巨蛋怎麼擺,就像有人講的:在快沈船的鐵達尼號上,研究桌子怎麼擺? 這是毫無意義的,不是嗎? 如果問過所有的法官及檢察官後,過半數如果都覺得沒有圖利問題(我個人覺得有圖利問題),如果真沒有圖利問題,訂定就要依舊第一次合約簽的來辦? 巨蛋要圓的,不是嗎? 改約,只有重新招標,哪來扁的? 不是嗎? 呵呵....

(32)政府一樣多的錢,如果只花在一家企業上面,那只會讓1個人,多買一隻iphone而已,如果一樣的錢,花在10000家以上的企業,那至少有1萬個人,可以多買一隻iphone,等於可以多賣1萬隻iphone,如果一個國家財富過度集中在少數人上,假設99%的財富,都集中在1%的少數人身上,100個人當中,如果只剩最富有的那一個人買起得iphone時,而其他的99個人,都買不起iphone時,那代表所有企業都要倒光了,因為本來可以賣100隻的,變成只能賣1隻,那營業額只剩1%,企業如何能生存? 所有企業,就會因為東西統統賣不掉而全部倒光了,其他的產業亦覆如是~ 所以,憲法明定,要節制私人資本,要縮短貧富差距,要土地漲價歸公..等,不然,如果財富過度集中到少數人身上時,貧富不均到最後,就會造成共產黨興起的原因,就是有過半數的人民,都贊成那一句話,那一句話就是:(殺地主,拿土地!),這句話會成功的原因,就是因為(( 有過半數的人民,都同意這句話 )),這才是真正的答案!! 這就是民意,民意永遠最大,錢永遠不是最大,商人也永遠不是最大! 最大的,永遠是過半數的民意~~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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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什麼叫"BOT"呀? BOT 的法源依據過去為鼓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政府在民國83年12月五日公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稱「獎參條例」),所以,BOT的法源叫"條例",不是嗎?(BOT條例,網址如下:) 所以,BOT或獎參條例,位階最多只能算"條例",OK? 所以,"條例"不能排除其他的"條例","條例"的位階,比"法律"小,OK? 就像總統"命令"比"法律"小的意思是一樣的,不是嗎? 所以,"條例"牴觸"法律",條例"自動失效",不是嗎? 所以,答案就很明顯了~ BOT條例,絕不能違背任何法律,如果BOT"條例"有違背法律,"BOT條例"自動失效,以法律為依歸,不是嗎? BOT"條例",位階比"政府採購法.刑法圖利罪"小,而且,"BOT條例"與"貪污治罪條例"一樣大,因為一樣大,所以,條例A也不能排除條例B,OK? 所以,誰再敢講依BOT條例,可以不依刑法圖利罪.或不依政府採購法.或不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這就是明顯錯誤的講法,不是嗎? 

(34)如果BOT條例,牴觸法律,"BOT條例"自動失效,不是嗎? 而且,因為"條例"都一樣大呀!,所以"條例"彼此也不能互相排除,所以,也沒有什麼(BOT條例)可以排除(貪污治罪條例)的~ 人家叫你依照"BOT條例來辦理",但人家沒叫你要違背(貪污治罪條例)呀,不是嗎? 也沒人叫你違背(刑法的圖利罪)或違背(政府採購法)呀? 不是嗎?就連憲法比法律大,憲法要排除法律,還要另外訂一條憲法,來排除法律,(就是法律牴觸憲法,法律無效)~ 你BOT條例又沒有"貪污治罪條例"大,而且,位階高的,才能排除位階低的,也從來沒聽說過,相同位階(條例),可以互相排除的,不是嗎? 所以,你(BOT條例)位階比人家(政府採購法.刑法)小,怎麼能排除人家呢? "BOT條例"連位階一樣大的"貪污治罪條例",也無法排除呀!不是嗎?

BOT條例網址如下:
http://www.omniservice.com.tw/law/BOTrx_PPC2I_Fc2_umu__Prt2P.pdf

刑法網址如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35){{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 ((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 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所以,刑法131條的(7年以下)的圖利罪(不用對價)呀,你看清楚一點,法條後面寫的"因而獲得利益者",指的是包括前面2者,包括自己,或其他私人,(或)的意思是:只要滿足其中一項,就成立了,只要圖利其中一個,就成立了!!~ 直接或間接的意思,指的是:不論手段為何,只要有圖利行為出現,罪就成立了~ 不是嗎? 所以,不管圖利公務人員自己,罪也成立,或圖利其他私人,罪也成立~ 這就是中間加"或"的原因~中間有加個"或"字,"或"的意思,就是只要滿足其中一個,就成立了,不是嗎? 而且,一改約一圖利一行為一罪一罰?不是嗎?呵呵....

(36)而且,後面還寫:((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利益"指的就是:包括前面這兩者(包括公務人員自己,以及其他私人)"的利益,這兩者的"不法"利益,統統要沒收,寫得清清楚楚厚,不是嗎?"不法"指的就是;廠商有不法得利(像國家資產賤租,或賤賣),因"不法得利",而寫的契約,也屬不法,依毒樹毒果理論,皆屬不法,要統統沒收,不是嗎? "不法"利益,就像一滴毒藥,如果滴到一杯乾淨的水裡,整杯水都不能喝了呀~ !! 不是嗎? 那國家資產低於市價,賤租,或賤賣,金額這麼大,難道還不算圖利嗎? 如果金額這麼大,還不算圖利? 那要多少金額,才算圖利? 呵呵....而且,如果成本低價高報,還有偽造文書,或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或背信問題...等等?? 而且,一行為一罪一罰,不是嗎? 呵呵...

(37)((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上述第4條第3款,寫建築只要有"浮報價額"情況出現,不管是廠商浮報,或公務人員自己浮報,只要出現"浮報",就算浮報呀! 就公務人員要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嗎? 因為公務人員,擁有最後有沒有浮報的市價審查權力呀!不是嗎?有沒有"浮報"現象,你公務人員要去查呀,查看看有沒有超過"當期市價"呀?不然,只要一有"建築浮報"現象出現,相關所有有權責的所有公務人員,全都中標了,不是嗎? 就一行為一罪一罰呀! 浮報一次,就算一次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呀!採累計制,不是嗎? 而且,只要刑期越過最高的可執行刑期範圍,就自動跳到下一崁(無期徒刑)?不是嗎? 畢竟我們國家還是有"無期"徒刑的,不是嗎? 呵呵...  


(38)假設政府現金資產1000億元,要賤賣給我,而我只要付300億元的現金,就可以取得1000億元的現金,那這樣不曉得算不算圖利厚? 跟土地賤租或賤賣,意思不是一樣嗎? 呵呵... 還不用假扣押違法之人嗎? 那如果"貪污治罪條例"的刑期,或加上刑法"圖利罪"的刑期,或加上違背政府採購法的,或其他違法法律刑期..等,依罪刑法定,符合一條算一條,而且一行為一罪一罰,想必刑期應該很可觀厚? 呵呵.....那誰違法,依有權責相關的公務人員,查下去,應該就很清楚了吧? 看看誰有權決定就知道了,不是嗎? 呵呵....檢調單位還在睡嗎? 呵呵....

(39)有人說:bot條例是政府零出資,(資)是指"資產"的意思,那請問巨蛋那一系列的建築,腳下踩的那一大塊土地,是誰的土地?是誰的資產?難不成這一大塊的土地,都是"私人"企業的資產嗎? 當然不是呀! 那塊土地,不就是(( 政府出資的土地資產 ))嗎?還說什麼政府零出資?? 都嘛在把人民當白癡耍,不是嗎?那簽合約建巨蛋,一開始,就破了"政府零出資產"的規範了,不是嗎? 就用了一大堆政府的土地資產,哪來什麼零出資可言?不是嗎? 連一開始都不符合"bot條例"了,不是嗎? 也違背了bot條例? 也違背了政府採購法?也違背了刑法131條?也違背了貪污治罪條例?...等等,不是嗎? 如果上述屬實的話,那檢察單位為何都沒動作?電視播了叫"明知",明知違法,而不去捉? 好像也有犯罪厚? 不是嗎?呵呵.....而且不去捉,也算一件一罪一罰,不是嗎? 明知大違建不拆,放任違建繼續獲利,也算違法? 呵呵....或許吧?

(40)不是有人說:同時期在高雄蓋一個巨蛋,只要43億元? 台灣巨蛋要160億元? 金額怎麼差那麼多? 浮報? 刑法13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不是規定:"浮報價額",屬不法,要統統沒收的? 公務人員要被關起來? 不是嗎? 怎麼不沒收? 怎麼不捉?如果上述皆屬實的話,那我們就複製高雄那一顆巨蛋,只要付43億元就好了呀,不是嗎? 免得建好,因建造成本太貴,巨蛋人家也租不起呀!不是嗎? 另外,把台北巨蛋那一片土地,當初徵收土地名義不符合的,土地統統要還給人家,把要還的土地,統統歸於一區,還給人家同坪數土地也可以呀!不是嗎?把那一大片土地,花了建43億元的巨蛋,剩下土地,名義徵收不符的也還人家後,把剩下的政府土地,再轉租給人家做生意(像租房給7-11,讓7-11自己去裝潢,自己去營業的意思一樣),光收租,那剩下的土地出租,好像有人說:一年就可以創造400億的營業額?光稅收可以每年多收20億元?50年可以多收1000億元的稅收? 如果把這些錢,拿來興建國民住宅,只租不賣,也綽綽有餘?? 如果上述皆屬實的話,何樂而不為? 這些政府資產的錢,為何要送給財團賺?如果把政府的錢,送給財團,是無罪的?那政府送錢給搶銀行的人,也是無罪的,不是嗎? 難道因為送的人不同,就分有罪.無罪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是嗎? 該有罪,就有罪,不是嗎? 呵呵....

(41)有人說:bot條例內有規定:於合約規定的期間內未完工時,政府可以依bot條例,直接有權將它直接拆掉??不曉得是不是屬實? 如果屬實的話,那政府為何不做?呵呵....另外,有人說:如果有給巨蛋的任何工期展延,有可能因為所有相關的公務人員自己給的工期展延,也會卡到違法? 而自己變成難以脫身,而被關?? 呵呵...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有人說:把巨蛋及所有相關設施,統統全部都拆掉,全部巨蛋都要全部重新招標新的廠商,而且,全部一定要全部重蓋,全部要重新招標,才是公務人員能夠"安全脫身"的(唯一)的解決方法? 不然,自己也會因為"圖利",或違背貪污治罪條例,或違背刑法131條,或違背bot條例,或違背國家採購法.或偽造文書.或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或背信罪...等等,而被關? 呵呵...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如果工期展延還沒簽入合約內,都還來得及? 如果簽了,就死定了? 就來不及了?? 呵呵...或許吧?

(42)如果你家房子價值1000萬,附近街道的"當期市價的租金",假設可以租15000元,如果你的朋友幫你1000萬的房子,只出租一個月5000元,請問你有什麼感想?? 有人說:當然很不爽呀! 那就是"答案"了~ 這也是"圖利"或"賤租"的由來~ 這也是台北市一大堆bot案,會被說有圖利? 或有違法問題的最大原因? 呵呵... 或許吧?

(43)標準就是"當期市價的租金",只要租金一低於"當期的市價"就是"圖利? 就是賤租或賤賣? 不是嗎? (( 低於"當期市價"金額的多少,就是"圖利"的多少? )),不是嗎? 各種法律,以及政府採購法的標準,標準不都是"當期的市價"為主嗎? 賤租,或賤賣,如果不算"圖利"? 請問怎樣才算"圖利"? 不要再說什麼"合法"了? "合法"是統統都查過,都沒問題後,才能說"合法"的,不是光靠嘴巴說說的,是要以(事實)為主的!!~~ 光賤租或賤賣這一點,就不合法,不是嗎? 就像一滴毒藥,滴到一杯乾淨的水杯裡!整杯水都不能喝了~ 也跟"毒樹毒果"理論一樣,合約裡面只要有任何一項不合法,整個合約就不合法了,不是嗎? (( 政府土地賤租的"金額",低於"當期市價的租金",請問合法嗎?)),如果不合法,簽約的當下即失效,建物即是違建物,為何不拆? 一改合約,就要重新招標,不是嗎? 為何不依法"重新招標"來做?? 為什麼??

(44)如果你真依照bot條例來做,明白講:政府不出資,既然政府不出資(即資產),哪來什麼賤租?或租賣可言?不是嗎? 如果有賤租或賤賣,代表這根本不是"bot",也根本不符合"bot"條例的規範,也代表政府出資了,所以,一開始從頭到尾,根本不適用"bot"條例,不是嗎? 有"違法的行為",也"不一定"會被判罪呀?不是嗎? "有違法行為"是一回事,會不會"被法官判罪",又是另一回事,不是嗎? 畢竟還是有"違法亂判"的法官,不是嗎? 但事實永遠是事實,不是嗎? 法律追訴期,長達20~30年,不是嗎? 如果有任何違法金額未追回的,那法律追訴期是永遠的,不是嗎?(追訴期,是以犯罪行為結束時,開始起算,不是嗎?贓錢尚未追回,哪來的犯罪行為的結束?所以,追訴期變成永遠~不是嗎?),如果(( 心中有正念,怎麼解釋法律,都是正確的,心中有貪念,怎麼解釋法律,都是在找漏洞巧門 )),不是嗎? 不管名稱叫什麼? 只要不依"事實"來判案的,永遠叫"偽造"或"捏造"的判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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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油:

(45)頂新的黑心油,偵辦的檢調單位,對於原本該賠給全民的損害,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以及檢察單位,就應該把這些錢,統統查扣下來~ 金額如何算?把這個黑心油,去送到先進的美國,問問美國的人,如果這種黑心油,美國人吃到,廠商要賠給每個人多少錢?再按照我們台灣的薪資是美國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照賠償比例,來計算台灣每個人應該得到賠償的金額,再去看看賣出的發票共幾張,去稅捐處查詢,假設美國人吃到黑心油,每個人要得到賠償100萬元,照比例,台灣至少每個人也要得到45萬元,去看看黑心油賣出的發票,共賣出幾瓶?然後,按瓶數,去乘以45萬元,兩者相乘,就是台灣該獲得賠償的金額,這就是檢調單位( 該假扣押頂新的金額 ),不是嗎?如果讓頂新因此而脫產成功,從檢調單位接手的那一瞬間時間算起,之後被頂新脫產的金額,就是這些(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以及所有檢調單位),該賠償給人民的金額,要從這些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及薪水扣回來,不是嗎? (被脫產成功的總金額,去除以所有相關有權責公務人員的總薪水,再乘以你公務人員的個人薪水,就是你公務人員該賠的金額),也就是(被脫產總金額,按有權責公務人員的總薪水,看你佔的薪資比例,去換算你要賠的金額!這就是你今生多欠的債!),扣不夠,因果來償還,不然,你公務人員拿人民的血汗納稅錢,是拿假的嗎?就像晚上看守銀行的守衛,銀行的錢,不見了,當然守衛要賠呀!不論守衛有沒有拿?不是嗎?因果也是一樣,該你還的,就是要還,還不夠的,因果來還,每欠2000元,後世就要當動物,被宰殺3次.被吃來還~ 因果真實不虛~

(46)不然,你以為全民吃的(桌上肉怎麼來的)? 有一大部份的桌上肉,就是像公務人員這樣不盡責,幫助財團欠來的~ 當你欠全民很多債,沒有還時,你一投胎到動物時,你就已經註定了被宰殺的命運~ 而這一部份卻是很少人能夠看到的!難不成你自己可以決定投胎到哪裡嗎? 除非你是脫離六道輪迴的阿羅漢以上,或佛菩薩~ 呵呵...所以,才說(( 因果真實不虛 ))呀! 你以為你幫財團,是你自己及財團賺到,看到100年後的自己,看到200年後的自己,看到1000年後的自己,你會發覺:償債的,被吃的,當牛.羊.昆蟲.螞蟻.蟑螂...等動物,或去到三惡道的,就是你們這批人呀! 所以,佛菩薩才說:可憐憫者~ (就是可憐的人)! 因為愚癡,而來犯錯,也看不到未來世的自己,會在哪裡受苦? 統稱"可憐的人"呀~ 呵呵....如果你說:(沒有因果)~ 而(沒有因果)如果成立的話,那諸佛菩薩就要拜你當老師了,因為你推翻了(( 宇宙所有生物投胎,或投生的定律 -- 腦海頻率,物以類聚的"投胎或投生"定律,以及"欠債還債.欠恩還恩"的定律! )),呵呵... (( 因果影響所及的,只跟你自己一個人有關,跟其他人統統都沒關係,但如果有受苦,一定也是自己!! 呵呵....)),(( 在人道,為了多爽個幾10年,而因此去到三惡道,痛苦好幾萬年,這樣叫"聰明"嗎? 呵呵.... ))

(47)(( 有人說:富貴學道難,有富有貴,本來是種福報,為何變成障礙? 因為有富.有貴的人,容易貪圖享受,咻一下就浪費人道這個壽命時間了,見喜歡的東西,容易生起"貪愛"的心,貪者餓鬼道,貪愛程度更嚴重者,貪全民之財,或掏空全民之財,變成人心不足蛇吞象,果報入三惡道的地獄道,貧窮之人易生"憤恨"之心,嚴重者,果報也是三惡道中的地獄道~ 看看你自己平常念念增長什麼心? 就知道,下一世自己會去哪裡了? 呵呵....(( 常保持清淨心.平等心.無分別心.無執著心.無起心動念心,這至少都是三善道以上,如果念念增長生氣心.傲慢高低心.貪心.愚癡心,那就是入三惡道之心!! )),上述的標準,(不因你投生的物種的不同,而標準有所改變,也不因過了幾億年後的時空,而標準有所改變~!!),如果人會掏空"別人,或政府"的財產,或全民的財產,這種貪心到極致,入三惡道一定跑不掉了! 因為"貪心已經練成功了"~ 呵呵.... 自己都可以判斷呀!~ 叫你自己不貪,如果會很難受的話,那就要注意了~ 呵呵... 人道的壽命,不是讓你來賺錢的,人道的壽命,是讓你花時間,來訓練自己的心,來脫離"六道輪迴這個火宅"的,如果你還在"六道輪迴的人道"裡,代表一件事情,那就是在六道輪迴裡,"每一個人都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呀!!~ 除非你是從果位,倒駕慈航的菩薩~ 呵呵.... 死亡的時候,就是考驗你功夫到不到位的時候了~ "唸阿彌陀佛"去到西方極樂世界,或許是個比較容易做到的事! 不然,我看,做掏空眾人財,或做掏空政府國庫壞事的人,果報只剩下:2種結果,如果你去不了西方極樂世界,我想:只剩下三惡道在等著你~ 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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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上述講的,都是負面的~ 因為有人"做負面"的事,所以,光談到這些事情,不論用詞好.壞,人的感受就是"負面"~ 所以,才有人說:金錢如毒蛇,會將很多人捲到三惡道去~ 而且,還都是自願去的~ 呵呵.... 人的一生,福報都是固定的,貪得來的錢,並不會增加福報,反而會減損福報,而且,有錢賺,沒命花,多少人看不清這一點!! 我們光談論到"有些人掏空政府.或貪錢"的過程,就覺得心上不快樂,心如臨在三惡道之上,更何況身陷其中的人了,這些身陷其中的人,心態如三惡道,對境如三惡道,死後因腦波頻率接近,而投生去三惡道,受好幾萬年的苦!! 我們光談論,就可以感受到緊張.不安.憂慮,可想而知他們以後的處境,都有可能在牢裡渡過,三惡道的環境,比牢裡更慘~~ 何必呢? 何必為了前世早已經固定的福報與壽祿,去做減損福報的事! 這些人心情要快樂,如何能解脫? 或許"轉作污點證人"或"認錯",把該還的還一還,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心境當下就能解脫,死後才有機會去到三善道,或西方極樂世界!這才是重點呀!~ 為了增加短短幾年的人道福報,而且手段錯誤,也享受不到,進而損失了去到好幾億年以上壽命的究極美好清淨的西方極樂世界,真的是"得不償失"呀! 呵呵.... 不是嗎? 人身難得,佛法難聞呀! 有人說:菩薩清淨無心,以眾生心為心?? 呵呵....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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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有人說:社子島也可以開發成像"阿姆斯特丹"的防洪,或漂浮屋? 外加太陽能或綠能建築...等等? 呵呵.... 或許吧? 當然安全是唯一的考量,如果怕淹水,一樓也可以挑高,2樓以上才住人呀! 不是要有只租不賣的房子,來照顧400萬名的貧窮弱勢嗎? 或許政府直接來興建社子島的都市更新,也是一個不錯的示範點!如果怕圖利建商,那也可以查詢國外一般建造房子的一個(平均)利潤百分比%,把這個利潤百分比%訂為上限,一切依照"政府採購法"來辦理就可以了? 如果建商要多賺錢,就變成只能"以量取勝"了?? 呵呵...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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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有人說:如果當初用10分之一的價格,來徵收地主的土地,並且將政府徵收土地的暴利,轉送給財團,而且,徵收名義還不相符,這合法嗎??如果上述屬實的話,(我個人覺得:這種行為,根本是違法的!是圖利的~),就算有人要亂搞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也沒關係~ 呵呵.. (假設)這個行為是合法的! 那解決現在這些財團的問題,那就更簡單了,敗也它,當然成也可以是它,那就是用同樣的徵收模式,將所有這些財團獲得的暴利土地與建物,再如法泡製一下,就是(( 利用10分之一價格的土地徵收,將這些財團所擁有暴利的土地及建物,政府統統用十分之一的價格,統統全部予以徵收.拆掉.重建~ )), 徵收名義就是:因為台北市的土地不足,為了要興建貧窮弱勢人民,只租不賣的國民住宅,特予徵收! 之後由政府統一興建,完全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一切法律來辦理興建"只租不賣的住宅"!!這樣徵收名義也比較相符??  呵呵...這樣的處理方式,不是更簡單多了嗎? 呵呵... 只要一只公文就搞定了? 不是嗎?呵呵....有人說:如果要撥亂反正,會比較麻煩一點,但如果要亂撥,那就簡單多了?不是嗎? 呵呵.... 最近監獄住所,好像也不太夠用厚? 要不要也順便來徵收一下土地?? 呵呵...或許吧?

(51)有人說:如果"沒有建築執照"的房子,就搶先偷賣? 賣的人,算不算是一種詐欺行為呀?一行為一罪一罰?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呵呵...何必為了"錢"? 搞得那麼複雜? 也享受不到? 命裡有時,終須有,命裡無時,莫強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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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

(52)有人說:在台北市可以用市價便宜3折來租到房子,像一個月房租9800元的? 可以便宜3000元,用6800元來租到? 這是屬於國民住宅? 4年達到5萬戶?當然國民住宅可以繼續興建增加呀~ (像我朋友住在靠近北投的其中一個捷運站,走路到捷運站約5分鐘,約30坪,一個月租金約10500元,如果也能便宜3000元,那壓力就會比較小了~ 如果開發關渡平原那一帶的建地(水土保護地當然不能開發),或是延伸到北投附近的一些捷運站,一大堆超舊30年~40年的公寓,租金行情低,也可以政府與人民一起興建,來當"只租不賣"的新國民住宅呀!應該也不錯吧??如果有限高或地質...等問題,先考察.環評,不能蓋的,可優先排除在外~ 剩下的,用政府來蓋(只租不賣的新國民住宅),行情也可以比10500元更低個3000元左右,坪數也可以再少一點,畢竟每多租一坪,是要多花一坪的錢呀! 而且,有些人也是只有一個人,也不用到30坪那麼大呀~不是嗎?~ 用綠能太陽能屋頂.節水設備..等都可以~ 一樣用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來辦理,或另外招考政府專門興建住宅的公務人員呀~ 政府自己公務人員興建也比較省呀!不用給人抽呀~ 而且,有法律規範公務人員(像圖利罪...等等),把一些無效的高薪肥貓公務人員裁掉!來增加政府效率~ 不是嗎? 

(53)如果可以,新招考這批興建(新國民住宅)的公務人員,也可以先做一個示範點,做好房子後,有缺點經人民指點,再改善後,也可以到全國各地去興建呀(像綠能風集體住宅特色區)(xx風集體住宅特色區)...等等,也不錯呀!~~ 順便考驗公務人員們的(興建住宅)能力,用人民的滿意度民調來考試,人民如果不滿意,就再換掉不好的興建方式,或淘汰不適任的公務人員,再進新的一批公務人員,慢慢的去淘汰,去蕪存菁,留下好的公務人員,這樣國家才會進步~ 不是嗎?  呵呵...如果一昧只要薪水高的,這種人不適合當公務人員,因為(貪心)存在,當公務人員是為民服務,就像當老師.當醫生,生意人是不適合的,意思是一樣的~ 專業能力如果有95分的專業,萬一貪心不正,就變成負的95分(-95分),那還得了?? 這種"貪心"的人,不能用,不是嗎? 呵呵...

(54)但也有人說:這個要達到很容易呀!如果目前興建沒有達到5萬戶的,在台北市租屋者,可以暫時用每一個月,補助房租約3000元來替代呀! 愈貧窮的,補助愈多! 算起來,總補助平均結算在3000元也可以呀~ 5萬人每個人一個月補助3000元房租的話,5萬人x3000元x12個月,一年也才18億元,4年也才72億元,不難達到呀~如果有陸續搬到國民住宅的,政府就可以把他的補助費3000元給省下來了~ 等興建租屋愈多,補助租屋者數目就可以降低了呀~ 而且要秉持一個原則,那就是愈貧窮補助愈多,愈富有補助愈少,這個是永遠不變的原則(不能像健保費制度一樣,整年度沒賺到一毛錢的,居然一個月繳約770多元?結果一個月賺快4萬元的,只繳400多元?年薪50幾萬的,跟整年度沒賺到一毛錢,繳一樣多?這亂搞嘛~ 這根本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基本的生存權利呀,整年度沒賺到一毛錢的,怎麼一個月繳700多元? 你政府鼓勵他去搶嗎? 健保制度亂搞.違憲? 違憲的法律叫偽法,依據憲法,牴觸憲法的法律,都是無效的法律,自始自終都不生效,不是嗎?不要像健保制度亂搞就好?!亂搞的制度,註定破產,與無效!就像一滴毒藥,滴到一杯乾淨的水裡,整杯水都不能喝了,不是嗎? 即使叫100年後.1000年後的我們的(所有後代子孫)來看,這種看法依舊不變呀,不是嗎? 呵呵... )租房要呈遞減曲線呀,賺愈多一定要補助愈少! 這條曲線的中心點,可高可低,可以落在3000元平均數這裡呀!這樣平均下來,還是一樣3000元呀~ 那4年5萬戶的租房問題,就解決了,不是嗎? 呵呵...

(55)對於愈貧窮的,補助愈多,這是永遠不變的原則,而且,貧窮者,也不是永遠貧窮呀~ 會上上下下,貧窮者如果有賺到很多錢了,就會昇上去,不用接受補助了,如果有錢人,萬一沒錢了,掉到貧窮線以下,就可以接受補助了,就等於換人補助了,所以,被補助者,不是永遠固定的對象~ 就像三惡道一樣(餓鬼道.地獄道.畜生道),也不是固定的人在待的~ 心存善念,做的好,就昇上去了,離開了三惡道,而人道是屬於三善道,人道做不好,死後就掉下去三惡道受苦了~ 所以,人道,分分秒秒,總有一大堆人,掉下去三惡道受苦,而三惡道的人,也有一大堆的人,歷經幾萬年的受苦,而受刑期滿上昇到人道來享福~一大堆人上來,一大堆人下去,起起伏伏,只是上去與下來的,都不是同樣的一批人而已,就跟被補助的貧窮者一樣,也不是永遠固定的那批人,意思是一樣的~ 被補助的貧窮者,也是有上有下,不是固定的那群人! 但對於最底層400萬名貧窮弱勢者照顧的心,是永遠不變的~ 不是嗎? 呵呵....

(56)有人說:別在說什麼監獄裡的人,是自己付費住的? 土地不用錢嗎? 監獄的興建房子不用錢嗎?政府不用花一大堆錢,養一大堆公務人員去管理嗎? 這些統統都是錢,ok? 呵呵.... 有人說:什麼最花錢? 就是原本應該被判死刑的人,而法官判他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讓全民養他們一輩子? 不是嗎? 如果判死刑,或將他們永遠驅逐出境,人民血汗納稅錢,不就不用花那麼多錢了,不是嗎? 在監獄裡,本來就該一律平等~ 哪來什麼特權可言? 不是有黃任x病死在監獄裡? 有錢被罰幾億元的稅? 怎麼說他沒錢? 為什麼病死在監獄裡? 沒保外就醫?? 真需要的,沒出去? 不需要的,跑出去?? 呵呵....標準何在?? 呵呵...身為法官或檢察官們,你們領全民的血汗納稅錢(領眾人財的),你們有替人民做好,看守(全民資產)的義務嗎? 人民花錢請你們,就是做這檔的事情,不是嗎?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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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如果建商浮報價格,或政府官員低報國家資產,中間價格的落差,就是圖利? 就是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不是嗎? 如果建商是上市公司,還有違背股東交付公司給你管理,誠信原則的背信罪問題? 不是嗎? 一行為一罪一罰? 呵呵... 或許吧? 另外,建商如果違法蓋在"非法"的土地上(像不得蓋房的水土保護地上),如果不能蓋的法條,本來就在的,如果建商自己要蓋的,當然蓋了,就要自己損失認賠呀!不是嗎?非法的東西,哪來任何上億元的國賠可言?莫非法律保護"非法的東西"?? 當然不會呀~ 呵呵.....

(58)同樣的道理,像法律會保護(非法賭博贏來的錢的債權債務關係)嗎? 當然不會保護呀~ 所以,對於(( 任何違法的東西,政府不會因此賠到任何一毛錢的,因為法律不會保障任何"非法"的東西~ ))不是嗎? 假設舉例來說:像憲法或法律如果明定:這塊水土保護地不能蓋房子,如果有任何一位公務人員跟建商說:可以蓋~ 請問你要聽憲法.法律的?還是聽公務人員的?即使總統發布的,也才算"命令"而已,命令尚且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更何況一位小小的公務人員說的話? 當然,也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呀~ 所以,建商如果蓋了房子,因此賠了錢,那就是那位(小小公務人員與建商)的私人口頭承諾行為~ 與國家一點關係也沒有~ 因為小小公務人員,不能承諾他沒有的職權範圍~ 承諾超過的部份,就屬於私人口頭行為,有賠償,就找那個公務人員自己來賠~ 這與"國賠"一點關係都沒有呀~ 不是嗎? 呵呵...

(59)就像假設公務人員,跟建商說:國家要免費送你1億元,如果沒有送,難不成國家還真的要國賠1億元送給建商嗎? 呵呵.... (( 因為法律與憲法的法條,是"本來就在那裡"的,連"建商"也要遵守~ )),所以,如果有法官因此違法判了國賠1億元? 那這1億元,就要法官自己個人來出? 不是嗎? 法條是本來都在的~ 就不能蓋咩~ 莫非法官還可以不用透過立法院修法? 法官說了算? 法官可以比立法院還大? 可以比法律還大嗎?不是嗎? 呵呵....而且,法官也不是固定的這些人在當的,20~30年退休了,又會在輪替~ 你想想看,100多年可以輪替多少位法官? 過半數.多數法官的意見,才是意見,不是嗎? 呵呵....

(60)有人說:好像違章建築,如果人民自己不拆? 好像有一年的有期徒刑厚?如果很多間的,就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 呵呵..... 將這些違章建築的人,統統移送~ 讓人民自己選擇要被關? 或自己拆?不就解決問題了? 連政府也不用幫忙拆了,不是嗎? 房子賣掉可以值幾佰萬? 拆只要幾10萬? 有錢的,怕被關? 再笨的,也知道該怎麼做? 只要一只公文移送就搞定了? 政府何必搞那麼累,幹嘛? 呵呵.... 不然,萬一又發生違建火燒,萬一燒了整棟? 該算誰的? 呵呵....

(61)有人說:佛接受人民的四事供養(衣服、飲食、臥具、醫藥),好像不包含"錢"喔??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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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公務人員加薪??

(62)有人說:因為"稅收"增加?所以,要替公務人員加薪? 稅收有增加嗎? 還是在說謊?如果稅收有增加? 為什麼政府每年還是債台高築?以前蔣經國每年政府約負債600多億元? 你馬政府每年動不動就負債2000億~3000多億元?? 動不動就是蔣經國時代4倍~5倍的負債?人家蔣經國還有10大建設,你馬政府有什麼?? ~ 只剩負債一大堆~ 只會用負債拖累子孫而已? 還會什麼?? 公務人員平均薪水都超過72000元?? 還加?? 人家一個月22000元,連你的三分之一都不到了? 還加? 同一份薪水72000元,我都可以請3個22000元的人了~ 一人抵3人? 績效有3倍嗎? 125萬名的公務人員,佔台灣人口5%多~ 如果連18%。13%都算進去,或公務人員退休金算進去,搞不好吃掉台灣總稅收的約近70%? 不是嗎? 平均每繳100元,養5%的公務人員,要花掉近70元? 這樣對嗎? 剩下95%的人民,不會抗議,不會不爽嗎? 如果我當總統,第1個四年,我就把最低薪資,調到25000元/月,第2個四年,我就把最低薪資,調到30000元/月,如果連這個都不做,公務人員憑什麼調薪資? 不是嗎?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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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觀念的釐清??

(63)有人說:公務人員,因為笨,所以,做出錯誤的決定? 所以,沒有罪? 那如果有人說:我不知道殺人有罪? 所以,我殺人也沒罪? 你覺得:這樣對嗎?當然是錯的呀~ 法律並不會管你知不知道法律,或你是真笨,而不判你罪,所以,結論:不管你知不知道"法律",或是你是真笨也好,假笨也好~ 只要犯罪,統統要被判刑? 不是嗎? 呵呵....

(64)有人說:如果bot時,建商"浮報"價格,或政府官員"低報"國家資產,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出現? 建商可能會面對"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或"背信"...等問題,如果公務人員接受這個"浮報"的價格,或接受"低報"國家資產,則有可能會面對到"圖利(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或"偽造文書"的問題? 哪怕(後任)的市長如果也接受這個"浮報"的價格,或接受"低報"國家資產,同樣的,這個"後任"的市長,也要被判相同的罪? 不是嗎?如果是違章建築不拆,或不移送檢調? 不管主犯或共犯(包括有相關權責的公務人員們..等),也要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而且一件一行為一罪一罰,不是嗎? 如果公務人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5條),也是一行為一罪一罰,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亦覆如此,一樣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4條),而且,bot條例,也沒有說,與這些法律牴觸無效吧? 呵呵....圖利好像也不需要對價,只要(接受"浮報"價額),或接受("低報"國家資產),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成立了? 而且是(( 每接受一次,就一次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 做任何事情都要考慮清楚喔! 法律可不會因為你公務人員不知道法律,而不處罰你的~ 不是嗎?如果每一步,在"重要"抉擇,你只要做錯決定,在未來的日子裡,你公務人員,就要負責? 不是嗎? 有任何的違法,一定要移送檢調單位呀,不是嗎? 呵呵.... 要不要判罪或調查? 那就是法官或檢調單位的事了? 不是嗎?呵呵...而且,如果事後(事實)證明:法官或檢察官..等,有枉法之裁判或仲裁,也有刑法第124條來約束他呀~ 不是嗎? 而且,也是一行為一罪一罰呀? 不是嗎? 呵呵...(( 如果真有不懂的事,別再問內部的人了,直接問問現任的法官們,多問問幾個,相信多數法官的意見,比較不會錯呀!! 畢竟政府是一體的,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

(65)就簡簡單單,正當做生意,不行嗎? 呵呵....何必搞一大堆亂七八糟的? 不覺得很累嗎? 呵呵... "浮報公司價額"的? 低報政府資產的? 土地或建物,實價登錄不實的? 捐地低價高報的? ...等等,光"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這一條,就跑不掉了呀? 中間還有逃漏稅問題? 還一行為一罪一罰? 就算跑掉,也要擔心個20~30年? 最後即使跑掉,因果也閃不掉呀~ 呵呵....何必吶??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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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上述第4條第3款,寫建築只要有"浮報價額"情況出現,不管是廠商浮報,或公務人員自己浮報,只要出現"浮報",就算浮報呀! 就公務人員要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嗎? 低報政府的資產,來讓建商得利? 合約明白載明這一個事實? 這不是標準的"其他舞弊"事項嗎? 呵呵...不然,如果你公務人員,跟我簽合約,把整個全部台灣的資產,只賣給我超低價:1塊錢? 如果這不是"舞弊"?什麼才算"舞弊"? 還要多少金額才算"舞弊"呀? 呵呵....

刑法網址如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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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反貪腐.反特權的心,永遠不變?

(66)有人說:"民意如流水"? 但我想說的是:人民反貪腐.反特權的心,永遠不變~ 2008年民進黨會下台? 是不是因為"貪腐.特權"? 現在11/29國民黨選舉會輸? 是不是也是因為"貪腐.特權"?? 所以,不是民意如流水? 還是有些人永遠搞不清楚狀況? (( 會選贏,是人民跟你站在一起? 還是你跟人民站在一起?? )),這個問題,看來有人選錯答案了? 不是嗎? 呵呵.... 全國人民如果2300多萬人,民進黨黨員有沒有2%(46萬人)呀?? 國民黨黨員有沒有2%(46萬人)呀?? 剩下的96%的民意,你把"它(96%民意)"放在哪裡呀?? 有沒有時時刻刻放在心底呀? 呵呵.... 如果為了要2%的選票,犧牲了96%的選票,這樣叫"聰明"嗎? 呵呵.... 有人說:搞不好殺人犯也有10幾%的民意支持度吧? 呵呵...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你在做任何重大的決定時,要記得隨時看看剩下 (96%人民)的反應喔! 如果你只是選好玩的,或根本不想要選上,那就隨便啦? 呵呵.... 或許吧? 800萬名的勞工總數,以及125萬名的公務人員,一人一票,誰多誰少? 這還要比嗎? 125萬名公務人員,是為這800萬名勞工,以及全國人民服務的,不是嗎? 爭利當爭(多數人)之利,以及保障(貧窮弱勢)呀,不是嗎? 呵呵......

(67)所有的公務人員(包括檢調單位及法官...等),是要保護人民捐款的(錢),不要被亂搞掉,不是嗎? 呵呵......

(68)所謂做福德? 是指"實際有做到善事",才能稱為"福德"~ 哪怕你把錢,捐給別人去做,也是一樣的(福德,捐錢者得七分之一,實際去做者,得七分之六)~ 如果捐的錢,做到惡事,那就不能叫"福德"了~ 道場裡真正有"道",捐錢去做,才有意義!! 如果假正義之名,行不正義之事, 這種無異是:拿眾人財,行不正義之事,果報就是眾人債,欠不完了~ 就變成債主滿天下了! 呵呵....

(69)慈善家~ 慈善家~ 慈善家有兩種,一種是"真正的慈善家",另一種則是"慈善起家"~ 果報一種在天堂,另一種則在地獄,你是哪一種?? 呵呵....

(70)非營利機構,不是你申請"非營利機構",你就是"非營利機構",而是要看(實際的作為),如果符合"營利機構的行為",政府就該把"申請非營利機構"撤銷,改為"營利機構"~ 要以(實際行為)作為唯一的裁量標準呀!~ 不是嗎?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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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違建的寺廟,怎麼拆?

(71)有人說:有一大堆的寺廟,建在不能蓋建物的水土保護的山坡地上,萬一山崩了,地震了,因違章建築,而萬一發生了人命? 該算誰的?? 也有人說:(破壞佛像),是屬於(出佛身血)? 果報是(地獄)道? 也有人說:將佛像寺廟,蓋在不能蓋的土地上,是(破壞佛門形象),果報也是(地獄)道? 那該要如何做?? 把佛像亂蓋在不能蓋的地方,容易讓人把"佛像與違法或特權",連結在一起,所以,這是屬於(破壞佛門形象)? 果報在(地獄)道?? 原因是在於讓很多人對於佛門,留有"違法或特權"的壞印象,讓人不想來學佛,而斷了眾人學佛的法身慧命,罪在這裡結的? 我不知道吶! 呵呵... 或許吧? 所以,不能蓋的地方,就是不能蓋~ 另外,佛像也不能拆,因為出佛身血,果報在地獄道? 因為拆了佛像,除了讓眾人看不到佛像,無法來生起善心外, 另外,你的心中也留有破壞佛像的印象,佛像是真.善.美的代表,也是眾善人想法的匯集,你腦波頻率,如果站在"眾善想法"的對立面,你覺得:你死後會投生在哪一面?? 善的對立面,好像是惡厚? 呵呵... 我想,也只剩下三惡道了吧?? 呵呵....或許吧?

(72)所以,變成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 移居~ )), 將違法違建的寺廟及佛像,(( 完完整整的移居到"合法"的平地建地上 )),像日本也可以將超高的大樓大廈,一層一層搬到別的地方了,所以,違建也可以比照辦理? 既不會破壞"佛像"或建物,也不會讓人的想法,把(佛門與違法)作連結,也免除了(破壞佛門形象)的(地獄)果報? 呵呵... 或許吧? 另外,也有人覺得:將寺廟.佛像,移居到平地的建地上,雖然合法,但買建地比較貴呀! 可是,買比較貴,但賣也比較貴呀! 不是嗎? 呵呵... 如果買1000萬,賣也有1000萬,不是嗎? 跟買便宜,賣便宜,意思不是一樣的? 呵呵.... 預算不夠的,也可以很多寺廟,一起分租,或一起移居到同一處呀! 不是嗎? 呵呵....有人說:萬一破壞了佛像? 怎麼辦? 要下地獄? 那很簡單呀~ 趁自己還沒往生之前,多造幾尊更莊嚴,更大尊的佛像,補回來,不就好了呀~ 呵呵......有做錯事的,趁沒往生之前,趕快把過錯補回來呀!過錯有補回來,至少重罪輕報呀~ 如果有做更多善事,當然,那就更"重罪輕報"了呀~ 趁還沒往生之前,都有機會喔!如果還不悔改,那就本來該去哪? 就去哪囉~ 反正,受苦的,也不是我呀~ 呵呵....

(73)有人說:有位佛菩薩的弟子,把人的眼睛(弄瞎)了,果報就是那位佛菩薩弟子的眼睛,在某一世(也瞎)了~ 佛菩薩說:還好那位佛弟子,不是真心想把人給弄瞎的~不然,佛弟子那一世眼睛瞎了之後,死後會由於(真心)的(想害人),而導致他那一世死後會"(直接下地獄)"受苦~ 最後那位佛弟子,眼睛雖然瞎了,但也因為懺悔過錯,而沒有下地獄,也因為生起善念,而努力證得神通(天眼通)及阿羅漢(脫離六道輪迴)~  (( 一念善惡的差別,差別太大了,一個果報是"下地獄",另一個果報則是脫離六道輪迴的阿羅漢~ ))

(74)另外,(瓔珞經曰 不漏國稅 不犯國制!),意思是:佛弟子不能逃漏稅,也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不是嗎? (梵網經曰 不作國賊),意思是佛弟子不能掏空國家資產,不是嗎? 呵呵... 或許吧? {{ 有人說:即使犯大罪,"未死之前,懺悔過錯後不再造,都還有效,還來得及"不用到三惡道喔!! 呵呵.... 或許吧? 前提是:你要真懺悔,才真有效? 因為你每多留一點貪心在自己身上.就是替自己多留一點到三惡道的路? 呵呵...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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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存在的目的??

(75)有人說:像健保法,向一整年都沒有任何收入的人,收取每個月的健保費,高達770~870元,就是違背了(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保障每一個人基本的生存權,連法律都不能違背憲法,人家一整年度,都沒賺到一毛錢,怎麼繳錢呀? 你要人家去搶嗎? 要這些人繳錢,等於違背憲法第15條,而且,如果還向這些人,因為沒錢健保繳不起,而做出任何裁判或懲罰,就等同是"枉法之裁判或仲裁"~ 要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期(刑法第124條)??有蓋章簽字的,都跑不了? 不是嗎? 而且,是一行為一罪一罰? 呵呵...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憲法或法侓,不會因為你公務人員,不知道憲法或法律,而不判你罪~ 但事實永遠只有一個~ 事後(如果30年以內)事實證明:健保法向一整年沒賺到一毛錢的人,收取健保費,是違憲的,那之前的枉法裁判者,就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一罪一罰! 不是嗎? 人家沒錢,你不救濟人家就算了,還強行向人家收取健保費? 收不到,還罰人家? 

(76)假設繳健保費,100個人,每一個人一年繳9000元,總計100個人為90萬,而一個人得癌症,假設要花90萬元~ 照理說:這個得癌症的人,要花光這90萬元,那這筆錢,誰要出? 假設這個得癌症的人,是發生在有錢人身上(月薪約120萬元以上的),有錢人沒差,有繳健保費,跟沒繳都一樣,人家自己財力夠,本身就能負擔,如果癌症者是發生在(月薪3萬元以上的人,到月薪120萬元)的人,這些人,即使不繳健保費,去一般的民間"商業保險"機構,每年繳9000元的保險費,也一樣能夠得到癌症90萬的補助費,而且,這些人也都繳得起,這都沒問題~ 健保的制度,關鍵在於,(剩下月薪不滿3萬元的人),這些人每年能夠有錢繳得起每年9000元嗎? (萬一這一家四口,只有一個人在賺錢,一年就要繳36000元了,如果這家每個月只賺2萬元的,或每個月只賺1萬元的,或一整年度都沒賺到錢的人),這些400萬名的貧窮弱勢人民,重點是每年9000元,他們繳得起嗎? 而且,人家本來就負擔很大了,你政府還強制加重人家的負擔~ 對嗎?

(77)生病的人,如果100個人,只有1人生病,政府本來幫助這1人就好了(幫他繳一年9000元的商業保險就好了),這多簡單,現在你政府要強制100個人一起繳錢,來幫助這1個人,如果這100個人,裡面又有20個人繳不起,而這20個人,只有那1個人是生病的,你政府等於是為了這1個人的生病,要剩下100個人中的19個人,一起陪葬~ 不是嗎? (( 一個問題,就解決一個問題就好了,還把一個問題,搞成19個人的問題,這樣對嗎?)),有人說:弱勢有補助? 是每一個人都有補助到嗎?沒補助到的,叫他去死厚? 還說沒違憲? 不要亂搞,好不好? 如果(健保)可以(強制)每個人都繳錢,那(商業保險)也可以(強制)每個人都繳錢了,意思不是一樣?? 兩者立意不都一樣? 有何不同? (( 月薪近4萬元,繳健保費400多元,一整年都沒賺錢的人,繳770元?跟年薪50多萬元的人,繳770元一樣多??  如果3萬元薪水(以下)的人,都不能照顧了,照顧月薪3萬元(以上)的人,有什麼用? 拿沒錢人的錢,來補助有錢人,對嗎? 更何況100個人,只有1個人生病用到而已~ 剩下19個沒生病,但繳不起健保費的人,叫他們去死嗎? 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符合公平原則嗎?符合正義原則嗎? 如果還向沒錢繳不起健保費的人處罰? 如果這不是(明顯)違背憲法第15條的:保障人民基本的生存權,這根本就是剝奪人民基本的生存權,如果這不是,什麼才是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權?? 人家都沒錢吃飯了,還繳? 如果對於違憲的偽法(健保法),強制執行健保費的繳納,而對於沒錢繳不起的人,如果作出懲罰,如果這不是枉法的裁判或仲裁? 那什麼才是枉法的裁判或仲裁? )),{{ 如果讓沒錢繳不起健保費的人,不讓他們就醫或治療,那(健保就不需要存在)了,也沒存在的必要了,因為健保基本的目的,已經喪失了,不是嗎? }}, 而且,事實永遠會證明一切,而且,事實永遠只有一個~對於任何不符合事實的判決,永遠叫"捏造或偽造"的判決~ 不是嗎? 如果若干年後,證明健保法是違憲的偽法,那當初對於沒錢繳不起健保費的人,有做出的任何懲罰,統統叫(枉法的裁判或仲裁)?而且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 枉法的"法",是指依憲法,有憲法時,依憲法,無憲法規定時,依法律,不是嗎? 呵呵..... 或許吧?連總統發佈的命令,都不能違背憲法了,更何況是一般的公務人員?不是嗎? 呵呵.....

(78)有人說:領眾人財,領人民血汗納稅錢的公務人員們,如果不照顧"貧窮弱勢的底層400萬名勞工",那你們的果報是什麼?? 果報就是:以後你們只要落到三惡道受苦的時候,就是沒人會救你們~ 因為如是因,如是果呀~ 人家落難時,你不救人家,當然你落難時,人家當然也不救你呀~ 作用力等於反作力呀! 人家不救你的原因,就是因為"心不相應"故~ 相反的,如果別人犯罪,你去救,那叫"造惡業",別人的惡業裡,就有你的一分,那如果以後,別人因此而進入三惡道受苦(假設一萬年),你的果報也一樣進入那個三惡道去受苦,但時間只是人家的十分之一(一千年)?? ~ 而且,一行為一罪一罰!! 善業亦覆如此~道理很簡單,(( 多想想自己的念頭,常常停留在哪裡(淨業.善業.惡業)? 念頭停留多久? 就知道自己以後會去哪裡? 會去多久了? )),呵呵... 或許吧? 別進入了三惡道才來抱怨,沒人來救你,那時都已經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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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國庫,或掏空眾人財的果報?

(79)有人說:(( 眾生畏果,菩薩畏因~ )),假設:如果公務人員,幫財團掏空國庫800億元~ 等到掏空完國庫後,一大堆合謀的公務人員,以及那些共同得利的財團的人,他們統統是等到來生當牛.當羊....等,被人宰殺來吃的時候,每欠國庫2000元,就要當牛.當羊..等,被宰殺3次來還債2000元,以此類推,看看掏空800億元要還多久? 就是他們共同要被宰殺多少次?被宰殺多久?來還債?1億2千次? 呵呵...或許吧? (眾生畏果)的意思是:那些人等到自己當牛.當羊..等,被宰的時候,這個要被宰殺1億2千次,這個果報(開始浮現出來)的時候,掏空國庫造惡業的人,此時(才會開始害怕),(此時才叫眾生畏果),但這已經來不及了~ 呵呵....那什麼叫(菩薩畏因)呢? 因為菩薩一開始就知道:掏空國庫800億元,會當牛.當羊..等被宰殺1億2千次以上,所以,菩薩一開始就不敢去做這個掏空國庫800億的惡業,而且,因果一點一滴,都無法逃漏,而且,因果真實不虛,這叫(菩薩畏因),菩薩一開始就不敢去做的原因~ 而且,個人造業,個人擔! 因果的形成,都只跟(自己一個人)有關,而且,與任何其他人,都沒有關係~ 萬一做了,怎麼解決? 該還國庫的,趁沒往生之前,該還的,就全部統統還一還,沒還完的錢,如果你沒脫離六道輪迴,沒還完的錢,就是你有可能會當動物,被宰殺的惡果報~ 除非你真懺悔,過錯後不再造,唸阿彌陀佛,趁往生前,提早去西方極樂世界(脫離六道輪迴),則另當別論,因為西方極樂世界,根本沒有三惡道,連三惡道的名字,都未曾聽過~ 呵呵... 或許吧?

(80)所以,我才不太敢叫人不吃肉的原因,因為(人會投胎動物,會被當肉來吃,這是種"果報"~ 能夠吃到牠的,就是牠的"債主"!!你能夠吃到牠,多少次? 就是看牠欠你多少囉~), 因是造了"掏空國庫,或掏空眾人財..等",所形成的~ 造惡因已成,當然果報被吃,就是必然的~ 呵呵....或許吧? 如果( 有人繼續掏空國庫,那我想,我們就有吃不完的肉了?),而且在世間,是沒什麼事,可以佔到便宜的? 呵呵... 或許吧? 當然吃肉會降低自己的智慧,因為當畜生的,智慧比較低,肉的細胞跟你的細胞結合在一起! 多少會笨的~ 常吃肉,如果你的智慧有95分,可能會降到90分,如果智慧有60分,可能會降到55分,如果你要做重大決策時,還是建議你少吃肉會比較好一點~ 而且,常吃肉,慈悲心也會少一點,也會容易生氣,這是一定的,因為肉是畜生所形成,畜生比較笨,而且,畜生比較容易生氣,當然你吃下去,牠的細胞,與你的細胞相結合,你就容易變笨與生氣囉~ 呵呵...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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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有人說:{{ 因為萬事萬物的投生或投胎,皆是物以類聚,而投生皆是如你所願~ 你喜歡貪心或掏空,那就跟比你更貪心.更會掏空100倍以上的人,去投生,而生活在一起吧~ 而喜歡做善事的人,就跟喜歡做善事的人,一起投生在同一個世界生活呀~呵呵... 你喜歡哪一個? 自己決定~ 呵呵.... }},如果把全宇宙的物種,分為3大類:最高級的淨業(佛及菩薩),次級的善業(阿羅漢.天堂.人道).最低級的惡業(三惡道),看看你自己的心,大部份時間的念頭,都停留在哪一業(淨業.善業.惡業)?? 停留多久? 就知道自己的來生,會去哪裡? 會去多久了? 呵呵....或許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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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國家資產,亂砍森林,違法賺錢??

(82)如果你把賺錢,建立在破壞台灣的環境上,那如果要讓你一個人,賺到足夠的錢,那台灣環境不就全部破壞完了?? 這樣對嗎? 人家電腦做軟體的,賣軟體的,有這樣嗎?人家賺錢多到爆,賺到全世界前幾名了,有破壞到環境嗎?你把賺錢建築在破壞台灣的環境上,錢你拿走了,污染留給台灣人民,這樣對嗎? 回復破壞污染環境的錢,一定要向你追回來,不是嗎?  

(83)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B2%AA%E6%B1%A1%E6%B2%BB%E7%BD%AA%E6%A2%9D%E4%BE%8B.htm

上述為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3條(共犯之適用):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84)從上述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寫(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共犯同罪(第3條),不是嗎? 那請問樹木是不是國家的公有財物及資產??如果樹木價值1000萬元,如果公務人員讓人拿走了,是不是變相等同公務人員協同搶匪,一同搶劫國庫1000萬元的錢?? 不是嗎? 如果是的話,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及第3條,只要(( 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即國家的錢或資產,財:指錢,物:指資產} )),就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期,共犯也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嗎? 而且,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這跟搶劫國庫1000萬元,有何不同? 森林法,不是寫不具"標售價值",才能"撿拾"? 何謂不具"標售價值"? 就是(不值錢的,你才能撿)呀~ 不是嗎? 換句話說:值錢的,你就不能撿呀~不是嗎? 另外,什麼叫"撿拾"? 就是叫你用雙手去撿呀,不是嗎? 用機具去載,用機具去砍? 符合"撿拾"的定義嗎? 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4條)?不是嗎? 貪心的人,怎麼解釋法律,都是在找漏洞,心正的人,怎麼解釋法律,都是對的,不是嗎? 而且,國家的贓物或贓錢,沒被追回,追訴期是永遠的(刑法80條),(刑法80條: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贓物或贓錢沒被追回,代表贓物或贓錢,還在趴趴走,還有贓物罪5年以下的犯罪行為,仍在持續繼續進行中,所以,追訴期是永遠的~),不是嗎? 而且,(收受、搬運、寄藏贓物,是5年以下有期徒期,刑法349條),一行為一罪一罰,不是嗎? 那你怎麼逃得掉?? 因果(每欠2000元,就要當牛.當羊...等,被宰殺3次欠債來還),這你又能閃得掉嗎? 不懂法律或因果的,(搶.奪國家資產或錢),才不知道害怕,懂法律或因果的人,這事怎麼敢做呢? 呵呵..... 如果搶.奪國家資產1000萬元的,你都不追? 那搶銀行50萬元的,又有什麼好追的? 不是嗎? 有符合比例原則嗎?有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嗎? 呵呵....

(85)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共犯"之適用):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第3條法條的"共犯",好像沒有寫"一般人民,或建商,或合約可以除外厚??",換句話說:就是哪怕"共犯"是:一般的人民,或是建商,或是寫的合約,統統都一定要遵守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而沒有任何的例外,不是嗎? 而且,"未遂犯"也要罰? 而且,也是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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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問題,只有3點?

(86)有人說:政府的問題,總結只有3點,第1點就是:政府資產,市價100元的東西賣掉,就是要拿到"100元的錢"回來(1分錢1分貨).第2點就是:政府拿出100元的錢,就是要買到市價100元的東西回來(1分錢1分貨).第3點就是:政府預算的科目,不要亂挪移.亂搞,買醬油的錢,就是買醬油的錢, 政府問題講了那麼多? 總結就是上面那3點的問題而已? 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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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工業有害人體物質,無法可管??

(8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上述為藥事法.

藥事法開宗明義,第1條規定: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 ))者,依(( 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第1條開宗明義,講的很清楚,(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什麼叫做特別法? 什麼叫普通法? 什麼叫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先來講(特別)的定義,就是特別之"人.事.時.地",而且,兩條法律內容規定(( 一模一樣時 ,而且,此2條法律,有重複牴觸時 )),用"特別的人.事.時.地"來區分不同,所以,才有優先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定,像攜帶槍枝本來是不行的,但特別的人:像軍人,為了保家衛國,所以,軍人可以攜帶槍枝,這是特別的身份,所以,同一條的法律,才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樣的規定~ 如果兩條法律規定,內容不同,而且,此2條的法條,文字沒有一模一樣,當然,更沒有牴觸的問題,當然,更沒有什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問題存在呀,不是嗎? 呵呵....

(88)有人說:添加工業有害人體物質,無法可管?? 全台灣是只有一本"藥事法"嗎? 當台灣其他法律都死光了嗎? 那毒蠻牛怎麼被判罪的? 就是添加有害人體物質,不是嗎? 而且,一人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 公務人員怎麼考上的? 不知道法律,有資格當公務人員嗎?

刑法第191條之1: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 飲食 ))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9)刑法第191條之1,是寫假的嗎? 還是有人比立法委員還大? 比總統還大? 比憲法還大? 直接把條文廢掉了?? 還不用三讀?? 呵呵.... 明明刑法第191條之1寫:販賣(飲食)或(其他物品)(飲就是喝的,食就是吃的,意思就是你只要"賣吃的.賣喝的"),只要有(滲入,或添加)(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就要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嗎? 而且,一人一行為一罪一罰? 就是發票每賣一張,就一條罪? 不是嗎?人有吃下,這是事實,不是嗎? 可以調所有的攝影機呀,東西有證明賣出的事實,不是嗎? 難不成東西是賣給鬼嗎? 要依事實來判案,不是嗎?? 假設有人殺了人,把殺人的刀子,拿去焚化爐燒掉,難不成就變成沒殺人了嗎? 當然不是呀~ 只要不依事實來判案的,就叫"偽造"或"捏造"的判決,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累計刑期(超過30年),就要併入(無期徒刑),不是嗎? 畢竟我們法律還是有"無期徒期"的,不是嗎?只要沒有依照"法律(不限定藥事法,刑法不是法嗎?)"來判,就是瀆職?或共犯? 刑法125條: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嗎? 而且,也是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 哪來沒有法可管? 放水? 故意放水叫"共犯"? 不故意放水叫"瀆職"?? 呵呵...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隨便翻就一條了? 不是嗎? 呵呵....

下述為刑法條文: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90)有人說:如果哪天日後,萬一"有正義感的人,或名嘴,或鄭村x...等人",不管誰,有幸當上"法務部長"或其他職位? 那有放水行為的人(包括有放水行為的公務人員或檢調單位),之前有放水的? 能閃得掉嗎? 呵呵....我不知道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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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3562

上述網址為大巨蛋土地價值??

(91)大巨蛋? 有人說:大眾捷運法規定50公尺內限建? 那還有人能蓋巨蛋,距離捷運只剩12.7公尺? 如果這不是違法? 什麼才是違法? 有人說:違法就像未取得醫生資格的密醫一樣,密醫違法替人開刀,開到一半,被人捉包正在開刀~ 然後密醫說:不給我繼續開完刀,病人會死? 旁人聽完大笑說:給你開完刀,病人才會死啦?聰明的你,你覺得呢? 呵呵.... 另外,也有人說:連蓋游泳池都蓋不好了? 還能蓋巨蛋?而且,違法了,都還不知道? 違法的東西,就算蓋好了,變成違建物,最後還是要拆吧? 另外,也有人說:"行動值"就是此地危險,不宜久留,要趕快落跑? 呵呵...或許吧? 如果捷運站有危險,你公務人員還放任人民繼續搭捷運,最後因為放任,而導致有人死亡,這人命要算誰的呀? 呵呵.... (刑法125條: ...公務人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行為一罪一罰? 蓋在50公尺以內,就是違法了,不是嗎?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思是你公務人員放任違法之事,不予處置,像如果危及捷運站了,你還放任人民繼續搭捷運,只要最後有出現死亡,那這些所有相關有職權的公務人員們,就統統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而且,一行為一放任一罪一罰? 不是嗎? 呵呵....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92)有人說:大巨蛋,連同那些商場那些土地,價值1900億元? 如果上述皆屬實的話,保守估計算市值1000億好了~ 如果出租1000億元的土地,以每年5%來計算出租利益的話,每一年可回收50億元,你如果政府送給我這塊地,我光躺著什麼都不做,我一年也可以收50億元的租金收入? 不是嗎? 那蓋巨蛋到現在,超過10年了吧? 還沒蓋好? 以每一年損失50億元來算,10年x50億元,10年下來,等於政府損失了500億元,不是嗎? 500億元可以做什麼事? 以司法單位,隨便判個案子,動不動就要5年以上??還沒判完? 會判的人,不用半年,不會判的人,再給他10年,也判不出來? 不是嗎?而且,還有10%以上的判錯率? 利益特權? 假設法官薪水一個月15萬元來計算,一年要花費180萬元養一位法官? 500億元,都可以連續多養3000位法官或檢察官,可以連續多養9年多了? 這樣,案子還判不出來? 以後要不要用論件計酬的?? 還要拖嗎? 還要拖到民國幾年? 每拖一年,政府就多損失50億元,不是嗎? 政府損失的金錢,都要向這些相關權責的公務人員來求償? 不是嗎? 12.7公尺,都已經公開拖多久了? 如果這是違法(違大眾捷運法)的行為?為何拖這麼久都不辦?如果這不是放水? 請問怎樣才算放水呀?? 知情的放水,叫"共犯"? 不知情的放水,叫"瀆職"? 呵呵.....或許吧? 如果警察眼見闖紅燈的車子過去,而不開罰? 那有問題的,就不是闖紅燈的車子,而是人民付血汗納稅錢,養的公務人員了~ 不是嗎?公務人員的法律追訴期,好像至少有20年以上厚? 有人說:你領人民血汗納稅錢的公務人員,如果你公務人員讓政府每年損失,或浪費50億元,那這些政府損失的錢,按所有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們領薪水的總數當分母,自己領的薪水當分子,按照比例,用"因果"來償還這每一年50億元的損失,今生不夠還的,來生披毛戴角還?? 而且,每欠債2000元,後世就要當動物,被宰殺3次來吃?? 而且,因果真實不虛? 我不知道吶~ 呵呵.... 或許吧? 那是不是代表我們以後,就有吃不完的肉了?? 呵呵...或許吧? 

(93)光每年50億元的租金收入,可以做什麼事? 如果以每坪4萬元的蓋房子成本來計算的話,每年50億元的租金收入,可以每年多蓋12.5萬坪的房子出來,如果以每個人平均分15坪來計算的話,可以每年分給8333人的貧窮弱勢人民,每個人分15坪,來住免錢的? 那4年就可以有3萬3333人的貧窮弱勢人民,每個人15坪,來住免費的? 何樂而不為? 呵呵.....

(94)或許有人覺得:這塊市價1000多億的土地,也可以跟德國或日本一樣,拿來當台北市的地底大柱滯洪儲水池,防止淹水,也不用多挖水庫儲水了呀,也可以引進廢水再利用,節省水源呀!! 上面蓋個綠地公園,供全民休憩,這也是不錯的方法~! 前提是:全民的土地,不能只是被少數財團,或少數特定人士霸佔著分享利益,而不讓全民享用! 這就是錯的~ 呵呵....如果公務人員,不懂得照顧國家利益,那國家要你何用? 養你何用? 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95)有人說:如果台北市市價超過1900億元的土地?? 以保守估計至少1000億元來計算的話(巨蛋土地價值近1900億元?+松菸???+....等等)?? 政府給財團50年出租,只拿回一個巨蛋? 其他的呢? 劉培x不是說:一個巨蛋成本不到90億元? 如果屬實的話, 那1000億元的土地出租,以每年5%的租金收入來計算,那一年至少就有租金收入50億元,50年就有2500億元的租金收入了,不是嗎? 政府拿2500億元的50年的租金收入? 只換到90億元的巨蛋一個?其他的呢?? 有人說:那乾脆政府你將50年的出租使用權(價值2500億元)統統送給我,我直接做10個大巨蛋,免費送給政府(90億元x10個巨蛋,等於900億元,2500億扣掉900億元,還有1600億元,換句話說:我50年躺著,什麼都不用做,外包給劉培x去做10個大巨蛋,耗費900億元,50年內我躺著什麼都不用做,我還可以淨賺1600億元(2500億-900億)?? 不是嗎? 而且,政府也可以得到至少10個大巨蛋,不是嗎? 為什麼政府保守估計價值1000億元的土地,50年的土地使用權(價值2500億元),為什麼只換到一個市價90億元的大巨蛋回來,而且,大巨蛋還建在距離捷運12.7公尺的地方?還違背大眾捷運法(50公尺內限建的法令)? 中間的2410億元,跑哪去了? 2410億元,如果都不算圖利的話? 那還要多少金額,才算圖利?? 而且,發包的東西(連90億元的大巨蛋?)都還做不好? 而且,當時"得標"公告的發包內容及條件,為何跟後來做出來的東西,完全不一樣? 都被改得亂七八糟了?? 設計也跟當初(得標公告設計與條件與規劃),完全都不一樣?變得亂七八糟的? 是誰亂搞的?是誰得標後,還胡亂擅自變更原始公告設計的? 變更重大的設計,不是要重新發包嗎? 政府為何都沒做?也都沒重新發包?這樣的發包,完全不符合"政府採購法"? 也不符合"bot政府零出資的採購精神"呀? 不是嗎? (( 如果這不是特權?什麼才是特權?? 有特權存在,誰還敢來台灣標工程?? )), 檢調單位為何都不動作? 都過幾年了? 還都不捉? 如果這不是瀆職? 什麼才叫"瀆職"??  只因有當事人是總統?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還是可以持續辦案調查呀,只是如果有罪最後要起訴的時候,要緩到總統卸任後呀,不是嗎?還是檢察總長,沒有一個獨立的(( 直接全民民選來當後盾? )),所以,無法做出更獨立自主的判斷?? 是不是呀? 我不知道吶?? 那我們是不是要改5院院長,或改3院的院長,統統改為(( "任期制的全民直選的全民投票呀" ))?? 不然, (( 沒有全民的民意基礎,在背後支持,哪來的獨立自主的正當做事?? )),名正才能言順呀,不是嗎?有人說:沒有全民的民意基礎,一大堆指派的官員,能做什麼事?? 即使亂做事,拍拍屁股走人? 又有誰要負責?能負什麼責?  這樣的國家,如何能進步?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事實真相永遠只有一個,違法的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而且,因果也閃不掉~ 唉!可憐憫者~ 還是現世趁你有錢的時候,有錢趕快還一還,不要等到來世沒錢還的時候,只能靠當動物,被宰殺來還的話,那就麻煩了~ 而且,這都是真實會遇到的! 因為欠債還債,欠恩還恩,因果真實不虛呀! 或許有人覺得:時間還久呀? 但生命都只在(呼吸)之間,長則好幾年,短則沒幾天呀! 捉犯罪之人,其實,不是目標,目標是讓這些犯罪的人,不要來生投生到低階動物,因欠政府債,而被宰殺來吃,被關那都是算小條的,真正痛苦的大條因果,都在後面~ 到了下一輩子,自己真正當動物被宰殺的那一刻起,此時,無量痛苦才真正開始~ 捉犯罪之人,是要幫你避後面來世這一段呀!希望能重罪輕報呀! (( 除非你能趁活著的時候,唸阿彌陀佛,往生到西方極樂世界! 當然西方極樂世界是沒有三惡道的,連三惡道名字都沒有聽過,所以,在西方極樂世界裡,沒有被報仇的問題,只有享受無限的美好與環境,可是,如果你去到了西方極樂世界之後,想回來看看五濁惡世的地球時,地球裡當然你的債主很多呀!萬一在地球遇到你自己的債主來報仇時,此時,就要靠諸佛的清淨加持,減低你受罪報時的心裡痛苦囉! 相有體無? 身體相上有實際受報,但心裡沒有任何一點痛苦? )),呵呵.....或許吧?

(96)或許有人搞不清楚"人的壽祿"? 與"擁有的現金或財產",有何不同? (假設)一個人在出生之前,就註定了他的人道壽祿是1000萬元,那就是代表他出生後,只要花在自己身上,花超過1000萬元,然後他就會死亡,來離開人道,去到別的世界投生了,跟天神壽命盡了,就一定要離開天堂,道理是一樣的~ 假設這個人在人道,是壽祿1000萬元,這是固定不變的(這壽祿金額每一個人都不一樣,這跟每個人前世造的福份多寡有關), 這個人如果掏空國庫,或a了國庫,或用不正當的手法,取得了1億元~ 一般人會以為這1億元是他的,他一定花光這1億元才會死亡? 這是(( 完全錯誤 ))的~ 他的壽祿還是固定不變,還是1000萬元,影響壽祿的,只有(做好事,與做壞事)! 他做壞事,取得了1億元,但他的壽祿因為他做壞事而折福,把壽祿可能由1000萬元,變成了只有一半500萬元,本來一年花10萬元,1000萬元,可以花100年,活100歲的~ 因做壞事折福,壽祿只剩下了500萬元,用一年平均花10萬在自己身上來算,本來可以活100歲的,變成只能活50年(每年花10萬元x50年,等於500萬元壽祿)了~ 等於他活了50歲,就會自動離開人世間了~ 壽祿盡了,人一定會亡呀!所以,如果花錢花在自己身上,花慢一點,當然也可以活久一點! 另外,福報再造福報(常布施也可以增加壽祿金額),可是,有一點他疏忽了,就是那1億元的惡果報,這來源有問題,如果你是掏空國庫的錢而來,因果就是(( 每掏空2000元,就要當動物,被宰殺3次來吃!能吃到的人,就是你的債主!! )), 所以,因為每多掏空1億元,來世就要多投胎15萬次,要被宰殺15萬次,被吃來還這1億元的債,陪他一起做壞事的,按照做壞事比例,共同多分擔這15萬次的,當動物被宰殺來吃的惡果報,這就是(( 因果真實不虛呀,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欠恩還恩,欠債還債,布施時的心情,就是得到果報時的心情呀!! ~ )),而他這1億元,因壽祿只剩500萬元,花光了這500萬元的壽祿,這個人就要死亡離開人世了,這樣也享受不到這1億元帶來福份~ 但他後世的惡果報,卻要負擔這1億元的惡果報! 划算嗎? 另外,他如果掏空這1億元,他如果又是上市公司,他佔的股份又低的話,搞不好這1億元,他自己還分不到1000萬元,但因為做了壞事,讓自己本來壽祿有1000萬元的,變成降到只剩500萬元(壽祿相當於天神的壽命,壽命盡了,就一定要離開天堂,去到其他道投胎或投生了),算一 算,又少活了50年? 那死後又要背這1億元的惡債? 這樣划算嗎? 這就是因愚癡,看不清楚(( 宇宙的遊戲規則-- 因果真實不虛,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欠恩還恩,欠債還債,布施時的心情,就是得到果報時的心情! 以及腦海裡頻率相同的,永遠會物以類聚的永遠投生在一起! ))的真相,這是造惡業的代表,該搶的,沒搶到,該賠的,卻一個統統逃不了~ 這樣叫"聰明"嗎? 有人說:他是爭到了一大堆的惡業? 呵呵....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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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3562

上述網址為大巨蛋土地價值??

大巨蛋的地基十.二公頃,換算約38000坪,以精華地每坪500萬概估,土地市價高達1900億以上?? 當初市府花了248億取得松菸土地,居然以零權利金供遠雄使用五十年,而租金以公告地價千分之一計算,還不夠支付地價稅??

(97)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3/3-37.html
上述為促參法.

促參法第2條開宗明義講:...本法(( 未規定 ))者,適用(( 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

有人說:另外,促參法第4條:....(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換句話說:(( 政府出資比例要在20%以下,才能適用"促參法",如果政府出資比例在(20%以上)就不能適用"促參法"了,這明文規定的,就要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像政府採購法....等等 )),這是符合促參法的(基本資格),不是嗎? 那遠x興建大巨蛋,政府出資多少? 好像還有100多億元的政府借款來出資厚?政府好像有繳這100多億元的利息厚? 不是嗎? 要記得算進去,包括那整塊土地的市價,統統要算進去,請問政府總共出資多少?? 如果政府出資1900億元的土地價值來做巨蛋? 外加100多億元的抵押? 如果1900億元佔20%以內,難不成遠x出資7600億元以上嗎? 不是嗎?政府出資松x土地價值248億?? 換句話說:富x要出資992億元以上??  如果上述屬實的話。不然,怎麼適用促參法?? 政府出資20%以下的規定?如果不能適用促參法,那就要適用(其他)法律,像(政府採購法.....等等)了吧? 企業你符合促參法的資格嗎? 別再說什麼合法但不合理 ?? 光這一條就不合法了? 哪來的合法? 不是嗎? 合法是要統統徹底查過一遍,統統沒問題,才能叫合法呀? 不是嗎? 如果沒有符合"合法"的資格? 哪來合法的使用建照可言? 毒樹毒果理論呀! 該撤銷建照了吧? 法律不是只有公務人員要遵守的,是全民都要遵守的,包括建商.法官.檢察官.檢調單位....等,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而且,促參法也不符合(特別法)的條件呀,不是嗎? 符合特別法的哪一條? 特別的人(軍人?)? 特別的事(賭博樂透博奕?)? 特別的時(戒嚴戰時?)? 特別的地(離島外地?)? 請問(促參法)符合(特別法)的哪一條?? 請問促參法是(哪一本)法律的特別法? 還是促參法拿雞毛當令箭來使用?把促參法以為自己是憲法?法律可以排除法律嗎?是法律a,排除法律b? 還是法律b,排除法律a? 一本法律,可以排除萬本法律嗎? 你以為你是誰呀? 憲法嗎? 呵呵... 向來只有高位階的(憲法),可以排除低位階的(法律),從沒聽過,同位階的,可以互相排除? 連憲法要排除法律,都還要再訂一條(憲法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你促參法有另訂一條嗎? 促參法的位階,跟人家其他法律(同位階),怎麼排除其他(同位階)的法律呀,怎麼不是其他的法律,來排除"促參法"呀? 為什麼不是呀? 有人說:心不正,訂法也會不正? 不是嗎?(政府採購法)如果有問題,你就直接修(政府採購法)呀,不然,就把"政府採購法直接廢掉"另訂新法呀!~ 哪來(同位階)互相排除? 同位階如何能互相排除? 又不是憲法? 呵呵....或許吧? 而且,依據貪污治罪條第4條第3款:...(浮報價額),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像政府的資產,被高價低估.或政府資產被賤賣,或被賤租.....等),不論公務人員或建商...等,皆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 公務人員,你有保衛到"國家的利益"嗎? 不然,用人民的血汗納稅錢,養你做什麼用? 每一個判決,就是一個因果,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公門好修行,好.壞一念之間,為國家利益,為弱勢人民利益,上天堂快? 為少數私人利益,而損國庫者,下地獄更快?  呵呵....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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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公務人員賤賣國土?起訴12年?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15379

上述網址,為民國92年左右,公務人員賤賣國土? 國產局前任副局長,求刑12年? 檢方指出,被賤賣國有土地面積約二百坪,依(( 市價 ))每坪超過二百萬計算,市值超過(四億)元,但國產局卻以建商在四年內以鯨吞蠶食、化零為整,僅以(一億三千七百餘萬)(( 低價 ))違法讓售,(( 圖利 ))峻和及六德公司(二億六千餘萬元)?? 起訴求刑15人?? 檢方指出,台北市房價居高不下,寸土寸金,尤其是精華地區,屬於明星學校學區之住商用地、高級住宅黃金地段,一般上班族窮畢生積蓄求一屋而不可得,只能「望屋興嘆」;涉案國產局官員竟與建商官商勾結牟取暴利,減損國家對財產控管及監督,造成國庫嚴重損失,因此全部求處重刑。

如果上述案例屬實的話,那公務人員(低價賤賣,或低價賤租),在(圖利)方面,都是一樣的,不是嗎? 難道(圖利罪)上面會寫:賤賣算圖利罪? 而賤租例外,不算圖利罪嗎? 當然不會呀! 同樣都是政府的資產,只要被(( 低於市價 )) (( 賣出或出租 )),就算是圖利罪,低於市價中間的差額,就是"圖利金額的多寡"? 不是嗎? 上述案例的(( 圖利罪 )),就是以(( 市價 ))來當(( 圖利的計算標準 ))的,而被求刑12年?? 而且,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 那(巨蛋)是不是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呵呵....或許吧? 呵呵.....

(99)有人說:如果有一群小學生或你的部屬,寫錯字,或做錯事~ 如果沒人告訴他們(正確的字,或正確的事),那他們以後,還是會再繼續(( 犯相同的錯誤 )),只因為同樣的頭腦,會做出同樣的錯事?? 而不曉得"正確的事"為何? 而能(真正)嫌貨的人,才真正是(買貨)的人?? 呵呵.... 或許吧? 呵呵....

(100)有人說:市價1900億元的土地或房子,給人(( 零權利金 )),代表什麼意思? 代表假設你家的房子或土地,有價值1900萬元,就像你家1900萬元的土地或房子,免費出租給超商,讓超商自己去裝潢.去賺錢,而不向超商(( 收取任何一毛錢的租金 )),而這1900億元的土地價值,代表這種1900萬元的房子或土地出租,你總共有10000間,而且,這10000間,統統都是(((   免費0元出租給超商  ))),讓超商自己去裝潢及賺錢的~ 這樣你能接受嗎? 如果政府這樣做,你能接受嗎? 如果這樣的圖利廠商,如果你政府都不在乎,那哪天國庫銀行被搶劫個100萬元,或1000萬元,圖利個人?? 你政府又有什麼好在乎的? 如果連送市價1900億元的土地(50年土地租金約2500億元?),都不用判罪? 都不用起訴? 那搶劫銀行錢的人,有搶到1900億元嗎? 如果沒有? 你憑什麼給人家判罪? 應該統統給人家放出來才對呀? 不是嗎? 不然,法律(公平.公正的統一)標準何在? 不然,法律的(比例)原則何在? 大條的,你都不捉了? 小條的,你政府憑什麼捉人家? 不是嗎? 一位主管的公務人員,如果造成了1900億元的國家損失? 那如果法律允許這是可以的,那如果有7位這種的公務人員,不就把國家統統都給掏空賣光了? 不是嗎?政府一年也差不多這樣的實際稅收而已呀? 賤租掉台灣全民1年7分之一的全國總稅收的收入?? 不是嗎? 如果連這個都不管,那還能管什麼? 如果一個公司被虧空2500億元? 如果連這個2500億元的虧空弊案不除,你光興利個5億~10億?? 有什麼用?? 呵呵....50年2500億元的租金收入,乘以7倍的話,是1.75兆元(約佔全國一年全民的總稅收收入的7分之一,如果政府不舉債的話,實際總稅收,有1.75兆元這麼多嗎? 好像沒有吧? ),或許吧?

(101)冰島會破產,不就是如此嗎? 冰島的人民,之前是如此的富裕,跟美國人民一樣有錢,後來冰島國庫,被政府官員,勾結銀行家,一起掏空冰島國庫,與這個1900億元的土地或房子,用0元賤租或賤賣出去,不統統都是有異曲同工之妙嗎? 呵呵.....或許吧? 這種掏空國庫的公務人員,如果在民營銀行任職,賤租或賤賣銀行的資產1900億元,或掏空銀行的資產1900億元,那就是"背信罪"起跳,一行為一罪一罰,不是嗎? 如果在一般的企業,這種管理部的管錢會計,如果(賤租或賤賣)公司資產(1900億元)的土地或房子,以(0元賤租或賤賣)給他人,那跟會計人員,掏空公司資產1900億元,有何不同?? 不是嗎? 呵呵.....請問在企業,誰還敢用這種人??? 或許吧? (( 如果賤租或賤賣公司資產是無罪的,如果賤租或賤賣國家資產是無罪的,那就用法律明定之~ 以後大家就一起統統來"賤租或賤賣"公司的所有"資產",來讓公司破產,或一起來"賤租或賤賣"國家的所有"財產",來讓國家破產吧? 犯罪者,頂多再換換國籍,再繼續賤租或賤賣他國國庫的所有財產,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102)有人說:何謂賤租或賤賣? 就是租金定價100元的東西,80元可以租得出去,80元也有人要租,但用1元把它租出去,或賣出去~ 這叫"賤租或租賣"~ 80元就是市價,市價(80元)可高可低,沒人租就變低了,很多人搶租,就變高了,而(低於)市價的部份,就是賤租或賤賣,而低於市價的(多寡)?就是賤租或賤賣(金額的多寡)? 就是損失的部份,80元扣掉1元,等於損失了79元? 等於平白送給人家79元? 呵呵... 或許吧? (( 人家一整年沒工作的人,一整年收入是0元的人,居然1年要繳1萬元的健保費,這種憲法明定:保障人民基本的生存權的東西,你公務人員都不遵守"憲法"了? (你公務人員不知道牴觸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嗎?你怎麼考進來的?),還把國家的資產,用賤租或賤賣來送給有"上佰億"元資產的財團?? (( 一個是一整年賺0元的貧窮人民,你政府要人家繳10000元?? 一個是有100億元資產以上的財團,你政府還送給他市價2500億元的50年房租收入的錢? )),孰輕孰重? 孰是孰非? 答案一目了然,清清楚楚~ 都送給人家市價2500億元的50年租金收入,那小偷.強盜搶銀行區區的100萬元~1000萬元,你跟人家計較什麼?? 呵呵.....或許吧? 法律是要用智慧來判斷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小金額的浮報價額, 公務人員也沒收到任何一毛對價的錢呀,為何公務人員要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浮報價額只不過圖利廠商一點點錢呀,為何公務人員,要被判10年以上? 而且,未遂犯罰之? 如果賤租市價2500億元50年的租金收入,以0元免費出租,來送給廠商2500億元? 都不算圖利? 那浮報價額小金額的,那有什麼好判罪的? 搶銀行100萬元,或1000萬元,也沒有好判罪的呀? 不是嗎? 金額那麼小~ 連2500億元的萬分之一都不到? 罪的判刑,是不是要萬分之一呀? 所以,也沒什麼好判罪的呀? 不是嗎? 那國家這樣發展下去,跟落後國家,有何不同? 貪污大家一起來? 反正死國家,死子孫,死道友,又不是死貧道? 這樣對嗎? 呵呵.... 有人說:如果你無法用(清淨心.平等心),來看待一件事情,等而下之,用(8種以上不同的角度),來看同樣這件事情,也容易看到(真相)? 呵呵....或許吧? 如果國家1500位的法官,或檢察官,都無法照顧到這市價2500億元的國家的利益,那寧願每年多花54億元,10年540億元,來(( 重新招考新的3000位的新法官及新檢察官,專門針對這2500億元,或(賤賣,或賤租)政府國家資產的所有案件,來一起作捍衛國家利益的保護,避免冰島的被掏空國庫的歷史重演?? )),呵呵...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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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總統的條件?

(103) (((( 有人說:能拿回50年約2500億元的土地租金收入(土地市價約1900億元),避免被賤租,這2500億元的50年租金收入,約佔全國人民全部總稅收的7分之一? 就能當中華民國的總統?? 能處理國民黨黨產歸零者,就能當中華民國的總統? 能幫貧窮人民,基本薪資提昇到25000元/月,就能當中華民國的總統? 能把收入繳不起全民健保費,一年健保費1萬元的貧窮弱勢人民(每一個人在月薪2.6萬元以下),每一個人的資產存款,在5萬元以下的,統統免除健保費,根據憲法規定的:保障人民基本的生存權 ,就能當中華民國的總統? 而且,國中(包含)以下的營養午餐,統統由政府來負擔,就能當選中華民國的總統? 呵呵...或許吧? 而且,這5件,要同時都能在4年內的任內兌現,才能算數? 這5件統統全部放在選總統的政見裡面,就一定能當選中華民國的總統? 呵呵....或許吧?? )))

(104)有人說:你如果在世,不救濟貧窮,甚至於"鼓吹別人也不要有救濟貧窮的想法"~ 那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以後,當世只要你落入貧窮,就沒人會救濟你~ 就算別人獲得救濟,還是救濟不到你~ 因為如是因,如是果~ 在這個五濁惡世,一般人投胎,平均每100次,頂多3次在人道以上,換句話說:97次都在三惡道! 那你還不救濟貧窮弱勢的人?? 一般種樹,都有(先開花,後結果),現世報叫"花報",來世投生叫"果報"~ 當世沒人救濟你,這是"花報"~ 花報是屬於小條的, 果報是屬於大條的,果報是什麼呢? 也是沒人救濟你,以後你自己不管落到三惡道中的哪一道(即投生到缺陷多的惡物種身體),(( 果報就是:你自己每次投生到三惡道,受到無量苦,需要別人救濟時,還是沒人救濟你,因為救濟你的人,(( 連遇都遇不到你 )),原因就是你當初腦波頻率,心有傲慢高低心(傲慢高低心是生氣心裡的一環,果報地獄道),認為有錢的人,總是比較尊貴的想法,不知世間一切平等,心不平等故,不肯救濟別人,你以後投生的物種世界,每一個人也都是這種想法,所以,你自己不管投生幾次,永遠無法獲得救濟 )),因在三惡道無法獲得救濟,而受盡無量的苦~ 只因為腦波頻率相同的,永遠會投生在一起!! 如是因,如是果,個人造業,個人擔~ 這沒有什麼對錯,宇宙法則,本來如此~ 而且,恆久不變~ 因果都只跟自己一個人有關,跟任何其他人都沒有關係~ 呵呵....或許吧?

(105)有人說:看看一隻螞蟻,投生在"螞蟻的身體",能投生幾次? 能投生多久? 能受多少苦? 看看真實案例就知道了,大概意思是:有一位佛菩薩,看到地上的一隻螞蟻,笑了笑,說了一句話:(( 都已經過了七尊佛的時代了,你還在當螞蟻?? )),這代表什麼意思? 一尊佛時代,用5億年來計算的話~ 7尊佛時代過去了,至少35億年~ 代表這隻螞蟻,已經當了至少35億年的螞蟻身體了?? 還沒脫離螞蟻身體? 呵呵...或許吧? 一隻螞蟻能活多久? 當了35億年的螞蟻身體,能投生幾次? 你算算看~ 當螞蟻身體,日子好過嗎? 每天汲汲營營工作,一直到死,都不能休息~(就像汲汲營營追求賺錢一樣,死後就腦波相同者,永遠物以類聚的投生在一起,就投生到了螞蟻身體上,當了螞蟻!而白受苦35億年的苦~) 如果中間,有人來救濟那隻螞蟻,那螞蟻就能脫離"螞蟻身體"了~ 你有沒有發覺:這35億年來,都沒人來救濟那隻螞蟻,除了35億年後的佛菩薩出現,為什麼? 因為那隻螞蟻,在當人的時候,能做善事救濟貧窮人的時候,他也不救濟貧窮人,也鼓吹別人也不要救濟貧窮人,果報就是自己當了35億年的螞蟻身體,也沒人來救濟他,(( 在35億年間,連遇都遇不到救濟他的人出現)) ,更別說要脫離螞蟻的身體了~ ( 人賺錢你多會膁呀? 賺再多的成果展現在星球上,等到地球滅了,還不是什麼都沒有? 等於沒做一樣? 不知凡所有相,皆是虛幻~ ),看不清這點,統稱叫"愚癡",愚癡者畜生道(螞蟻身即是畜生道其中之一),這就是果報,一切都是如是因,如是果~ 佛是不妄語者,如語者,實語者,意思是:佛都是說實話的,永遠不說謊話,講話都貼近事實~ 白受35億年投生當螞蟻身體的痛苦,這樣叫"聰明"嗎? 呵呵... 這叫"自作自受"~ 自己投生當螞蟻,也都是自己造成的,與任何其他人都沒有關係~ 呵呵....這叫做可憐的人~ 汲汲營營賺錢,因汲汲營營,執著工作的想法,投生到了螞蟻的身體,螞蟻死後,又因腦波頻率汲汲營營工作,永不停止的想法,又投生到了螞蟻的身體,如此循環反覆,永不停止,當了35億年的螞蟻身體,還不知道為什麼? 白白受了35億年以上當螞蟻的痛苦,也不曉得為什麼? 真是可憐的人呀~ 呵呵...... 或許吧? 如果你真的還搞不清楚為什麼? 看看小弟後面日記"何謂智慧?第21點",或許可以知道一些答案~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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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cgtdo.kcg.gov.tw/magazing/list.php?detid=66

上述為詐騙集團用法院的假支付命令??

(105)有人說:如果詐騙集團,用法院的假支付命令來詐騙人民的錢? 該怎麼辦? 這中間有幾個問題? 第一要釐清的就是"真正事實為何??",沒有事實,哪來的判決? 不是嗎? 假支付命令是指錢,錢的來源:有沒有相對等的借貸勞務關係?? 就是你詐騙集團借貸這筆錢,你怎麼來的? 如果是搶銀行的錢?擄人的錢?賣嬰兒的錢?賣黑槍的錢? 這種不法的錢或利益(不合法的錢或利益),難道法院還可以承認嗎?莫非法律可以承認非法? 當然不行~ 只要說不出真正的相對等的雙方借貸金額的勞務來源關係,即說不出這筆錢,實際怎樣的相對等勞務行為借貸來的? 統稱叫"不合法的錢或利益",也稱"不法的錢或不法之利益",不是嗎? 如果詐騙集團(( 偽造事實 )),說出"偽背事實的偽造的相對等勞務關係",即捏造這筆錢是如何借給被害人的? 如果中間相對等的借錢勞務行為關係,是假造的,是捏造的~ 那這中間就有"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或"偽證"...等等的問題,不是嗎?? 這個為何不先辦詐騙集團(所犯之罪)呢? 這就是"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 ((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法利益:指不合法的利益,這就是公務人員的放水,導致人民的損失,(( 沒有的行為,被捏造出來,捏造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捏造得來的利益,叫"不法利益",不合法的利益,不是嗎? 公務人員故意的放水,叫"共犯"? 非故意的放水,叫"瀆職"? 不是嗎? 不然,萬一詐騙集團每次都用這招,來躲贈與稅,來躲遺產稅,來逃漏稅? 這樣政府被逃漏的稅的損失,要算誰的? 不是嗎? 判決的先決條件,就是"先釐清事實,沒有事實,就沒有判決,凡是違背事實的判決,統稱(捏造或偽造)的判決,不是嗎? ",捏造或偽造(與事實不合)的判決,也是有刑法刑責的? 不是嗎? 遇錯,要即知錯,即改判決呀,不然,公務人員自己,就有刑責的問題,不是嗎? 假的永遠都是(假的),假的永遠不可能(為真)~ 呵呵....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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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蛋建商的違法?

(106)有人說:蓋巨蛋蓋到距離捷運剩12.7公尺,違法大眾捷運法50公尺限建的法令,這是明顯的違法,不是嗎? 再把大眾捷運法的警示值,弄到"行動危險值",就是此地危險,不宜久留,要趕快落跑? 不是嗎? 而且,這個危險是不可逆的,無法修復的,不是嗎? 難道還有比"行動危險值"更嚴重的嗎? 如果沒有,那下一步就是(隨時準備倒塌)了,不是嗎? 如果上述皆屬實的話~ 有人說:巨蛋建商的違法,就像殺人犯違法殺人一樣,把人砍到剩不到半條命,丟給醫生來治療,然後,跟醫生講說:人如果醫死了,就是你弄死的,你要負全責~ 有這種事嗎? 人是誰殺的?? 殺人的不用負責? 來處理善後醫死的,反而要負責? 有這種事嗎? 為什麼大眾捷運法要(限建50公尺內),不得建築? 就是怕有人把捷運弄倒了呀? 不是嗎?至於捷運會不會倒掉的標準,就是屬"危險行動值"為(最大倒掉)的標準呀? 不是嗎? 能夠蓋到距離捷運12.7公尺,代表建商(明顯違法在先)? 不是嗎?而且,當初政府同意的人,包括當初政府哪些單位同意建商,可以蓋到12.7公尺的政府單位們,也統統都有問題,也統統都違法呀? 不是嗎? 難不成公務人員講的話(總統最多算行政命令),可以違背法律嗎? 莫非公務人員可以比法律還大嗎? 當然不可能呀~ 那那些有問題政府單位講的話,還能信嗎? 被騙一次叫"笨"? 被騙2次,就是自己愚癡的問題了? 不是嗎? 現在繼續蓋距離捷運12.7公尺,統統都是違法的行為,而且,統統都是(( 違法的現行犯 )),而且,統統都是(( 違法正在進行中 ))?? 不是嗎?檢調單位為何不捉? 如果政府單位幫助違法,幫違法的人講話,等於是幫助違法共犯?? 不是嗎? 如果違法的人,講的話有可信度,那當初他怎麼會違法? 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107)有人說:(假設)如果有建商,違法在距離你家1公尺的隔壁,蓋了一個超高的高樓大廈,造成你家房子裡面,土地嚴重下陷,房子裡面嚴重傾斜,達到"危險行動值(就隨時有崩塌危險,要準備隨時落跑)",此時,造成這個現象的違法建商,如果告訴你,要讓我把高樓大廈建好,你的房子才不會繼續傾斜,你相信建商的話嗎? 如果當初建商(( 技術夠強的話)) ,(( 技術沒問題的話 )),一開始就不會造成房子傾斜了呀~ 就是因為(( "技術不夠","技術有問題" )),才會造成隔壁房子傾斜呀~ 不是嗎? 你相信一個(( "技術不夠"."技術有問題" ))的人,(( 突然會變得技術很強 )),來恢復原狀嗎? 如果有,那真是見鬼了? 也像(假設)一個合格整型醫生,違法用禁藥,把女生的容顏,整型整到壞掉的醫生,醫生如果說:不好意思,我把妳整到壞掉了,讓我再幫妳整一次,保證恢復原來漂亮的臉龐? 妳此時,會相信這位將妳的臉,整到壞掉的醫生,所講的話嗎? 或許大家會想:他做壞掉一次? 會不會再做壞掉2次?? 很多聰明的,就會跑去給別的醫生來整,因為不相信這位整到壞掉醫生的技術了? 不是嗎? 呵呵..... 這就是答案了~ 呵呵...

(108)有人說: (非法就是:不是合法的意思,也稱不法,不:不是的意思,法:合法的意思),非法的,永遠是非法,非法永遠不可能會變成合法~ 而且,合法與非法中間,這兩者中間,完全沒有任何的交集~ 只要非法還能呼吸,合法就一定窒息呀~ 呵呵....有人說:政府沒錢建巨蛋? 巨蛋不是一個才90億元?(劉培x說的?) 政府不是花了248億元取得松菸土地? 還有借了100多億元的錢? 這不都是錢嗎? 怎麼會說政府沒錢蓋巨蛋?? 巨蛋一個不是才90億元?? 248億元,都可蓋2個巨蛋了? 不是嗎?如果建商規規矩矩的賺錢,正正當當的賺錢,怎麼會賺不到錢? 政府用市價來估價,市價本身就有錢賺呀,就有合理的利潤存在呀,就像市價一罐飲料10元,一塊麵包12元,連最末端的零售商,至少也都可以賺30%以上呀? 不是嗎? 多賣就多賺了呀 ~ 怎麼說沒錢賺? 如果你貪心,要一次就富有,那就沒辦法了? (( 20億元蓋不好游泳池? 蓋巨蛋蓋到古蹟傾斜? 蓋巨蛋蓋到違背大眾捷運法(50公尺限建)? 蓋巨蛋蓋到捷運(出現危險行動值)?? 蓋巨蛋的總金額會暴增? 蓋巨蛋會蓋到跟原始招標公告不同? 蓋巨蛋會蓋到一大堆亂七八糟不合法的重大變更?? 蓋巨蛋會蓋到違背"促參法 -- 廠商一定要出資80%以上的規定"? 政府花了市價1900億元的土地(50年2500億元的土地租金送給財團)?還蓋不好一個90億元的巨蛋?? 一個還沒蓋好的巨蛋,就搞到捷運的"危險行動值"浮現出來了,如果多幾個這種工程,捷運不就全部倒光光了?? )), 如果上述都屬實的話,如果這不叫"違法"? 什麼才叫"違法"?? 法律從來只保障合法的,國賠也只保障"合法"的,合法以外的,從來不受法律或憲法所保障? 不是嗎? 從來沒有聽說過,不合法的,能獲得國賠的~ 不是嗎? 合法不是遵守一條法律叫合法,是所有的法律統統都要遵守,才叫合法~! 不是嗎? 難道有黑心商人,跑到落後國家販賣違法嬰兒,走私來台灣賣,跟台灣的人賣嬰兒,契約裡面簽了10條,只有一條寫到賣嬰兒,其他9條是寫要賣多少錢,難不成10條契約,只有一條不生效? 其他9條都生效?法律還保障他賣嬰兒的人,拿到合理的跑龍套利潤嗎?來獲得國賠嗎? 當然統統都不可能呀~ 做不合法事的人,不管自己付出多少? 永遠虧損自己負責,政府永遠不會為了不合法的事,付出任何一毛錢的,不是嗎?如果有,那就是有違法的公務人員? 違法的公務人員,一定要被捉起來? 即使錢被拿出去,不合法的錢,叫贓錢或贓物? 收受、搬運、寄藏贓物或贓錢的人,要被罰5年有期徒刑? 一行為一罪一罰? 不是嗎?政府的錢,最後依舊還是要追回來~ 因為法律永遠不保障(不合法的事)~ 不是嗎? 現世報叫"花報",是小條的,來世報叫"果報",是大條的~ 呵呵.....或許吧?

(109)有人說:有一些人,或公務人員,或建商,都說巨蛋大底打好之後,捷運就不會倒?? 萬一大底打好之後,捷運還是崩塌了,還是倒了,要算誰的? 罪過就是那些講大底打好不會倒的那些人,統統都要負責任,不是嗎? 法律(大眾捷運法)明明白白告訴你的是:不要靠近捷運50公尺內來興建,捷運才不會倒~ 我們來看看,到底是誰講的對? 到底是法律講的對? 還是違法之人講得對?? 未來會證明一切的,不是嗎? 凡是做出錯誤決定的人,都要負責的,不是嗎? 你敢講出違背法令的話,你敢做出違背法令的事,萬一出事,你就要負責,不是嗎? 直接全部回填,直接全部所有建物統統拆除,不是方法嗎? 你如果不選擇這種方法,而選擇了繼續違背法令(繼續違背大眾捷運法50公尺內不能興建的法令),繼續違法在50公尺之內繼續興建.打底,,你們選擇了繼續容忍"非法(把建物留在捷運50公尺內,繼續興建)"的存在,那以後發生事情的後果,就統統你們要負責,不是嗎? 呵呵.....而且,捷運的"行動危險值",也明白的告訴你,你在12.7公尺興建(在靠近捷運50公尺內興建),這是錯誤的,不然,捷運警戒值怎麼會一直一直升高,跑到了"危險行動值"的指標? 這些都再再顯示:你的做法是錯誤的? 法律規定的(50公尺內不得興建),才是正確的,不是嗎? 大家一起等著看好戲吧? 呵呵....或許吧? 呵呵......如果是我來做的話,如果真的需要巨蛋的話,不合法的,統統全部拆掉,全部重新招標,全部重新發包,聽說一個巨蛋不是才90億元? 如果暴增跑到了200~300億元? 誰租得起2-3倍租金的巨蛋呀? 等到全部拆掉後,再重新發包,強制限制工期在3年內一定要完成,政府不是花了248億元買松菸土地,中間撥個90億元重新發包來蓋巨蛋,會很難嗎? 也比較省,不是嗎? 以後巨蛋出租,租金也可以省了至少三分之二? 不是嗎? 而且,也是個合法的巨蛋,不是嗎? 又沒有周邊亂七八糟的東西,安全也較好,不是嗎? 何樂而不為?? 呵呵..... 或許吧? 正正當當來賺錢,規規矩矩來賺錢,很難嗎? 呵呵.....


(110)有人說:其實,勸歸勸,會做壞事的人,還是會做,不會做壞事的,還是不會做~ 但中間有因果,別忘了~ 你公務人員,或法官,或檢察官,或建商,如果因損害國家的利益,送給建商或自己,而賺到不合法的錢,假設多賺到了1億元,不管圖利罪最後有沒有成立? 這個因果在行為做的當下,就已經成立了~ 靠昧著良心,用不法的手段,取得的金錢1億元,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最後累世後世還是要當動物,被宰殺來還這1億元的債,如果有一位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替國家爭回了原本屬於國家的利益1億元,一事一善果,看起來一來一往,假設國家沒有損失,但因果2個人,卻是天壤之別,掏空國庫的人,累世後世要被當動物,被宰殺近萬次,來還這1億元浪費國家錢的債,而另外一位法官或檢察官,因為替國家爭回這1億元原本屬於國家利益的財產,他的後世,則是多了一億元的私人財產福德出來~ 如果他當下的心境,是真心希望國家好的,那死後上天堂以上的機率就很高了~ 因為腦波物以類聚的結果,因為平常生活,念念增長善心故~ 也因為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 像如果黑心油商,原本黑心油商,該賠給全民100億元的,如果法官或檢察官,只讓黑心油商賠1億元,那剩下的99億元,就是這幾位法官或檢察官,在後世累世要來償債的金額~ 所以,會當動物,會被宰殺來還債,也都是有原因的,所以,也都別怨了,因為這是果報~ 如果該關犯人10年的,法官或檢察官放水,只關犯人5年,那剩下的5年,就由當初放水的法官或檢察官累世後世一起來承擔那剩下的5年,一判決一果報,果報有好.有壞,全由自己選擇及決定~ 呵呵....或許吧? 一切都是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呀~ 而且,因果都只跟自己一個人有關,跟任何其他人都沒關係~ 呵呵....在當下面對事情的心境,是一人一世界,死後,每個人因果不同,與每個人死後都物以類聚的投生到各自不同的物種世界裡去生活,也都是一人一世界!! 呵呵....往生到好星球(善念).壞星球(惡念).廣大的宇宙虛空(清淨心的諸佛國度),全都是自作自受~ 當然黑心商人也可以再黑心一點,但沒什麼是賺到的,因為後世累世你就要償債了,不止錢方面要還債,如果你這一世,弄壞了10個人的身體,你自己後世累世,自己就有10世的身體,會在同一個器官地方,會被莫名其妙的被弄壞掉~ 如果你當下是(真心想做壞事),那你身體在被弄壞掉後,死後下一世,會由於自己(真心想做壞事)這個心理上的因,會導致你自己下一世死後直接下地獄,因為心與地獄心相應故,物以類聚投生造成的~ 如果你這世給人家好的,當然自己的後世,好的同樣那一方面,也統統會回饋回來給自己~ 所以,才說:沒什麼是賺到的~ 呵呵.....或許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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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牢獄抵債? 每日最多3000元? 最多一年為限?

(111)有人說:如果上述法律所說,是屬實的話,代表什麼? 代表服牢獄最多能抵多少錢? 答案就是3000元乘以365天,等於服牢獄,最多只能抵109.5萬元~ 不超過110萬元台幣,不是嗎? 每天3000元(為何有些人1000元? 有些人3000元? 難不成人有分階級大小嗎? ,1年365天,一乘就知道了,答案就是不超過110萬元,不是嗎? 哪來的服牢獄,可以抵1000萬元? 抵1億元? 根本是騙人的,不是嗎? 抵不夠的,怎麼辦? 當然還是要還到完呀~ 不是嗎? 法律明文規定:1日最多抵3000元,1年為限,代表就是小額欠債的(110萬元內的),可以服牢獄來還,欠大條的,你就用一輩子的工作所得及財產來還,不是嗎? 法律規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呀~ 難不成法官或總統,可以比法律還大? 可以亂改法律? 當然不可能呀~ 不是嗎? 亂改法律,就是違法亂判? 違法亂判也是有刑責的,不是嗎? 可是,法律不能違背憲法厚? 那為什麼欠債服牢獄,要分(( 有錢階級,與沒錢階級 ))呀? 沒錢階級的人,犯相同的罪,要服牢獄抵債? 最多一年? 最多抵110萬元? 有錢階級就可以因為有錢,而不用服牢獄? 為什麼呀? 這是哪門子的法律? 違背憲法第7條:不分階級,法律一律平等? 哪來的平等? 違憲了吧? 服牢獄最多抵110萬元? 最多關1年? 這法律本身就違憲了吧? 因為這法律分:(( 有錢階級與沒錢階級 )),(( 有錢不用關,沒錢要被關,違背憲法第7條了 )),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除非你個人的銀行存款,或個人的總財產金額,總共低於8萬元以下,列入憲法所(( 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的範圍內 )),才不能亂扣你的薪水,你有這一條嗎? 如果沒有的話,當然有錢,超過8萬元的部份,政府就一定要強制還債呀,不是嗎? 大條的錢不追,光追小條的錢,對國家有什麼幫助?? 呵呵....或許吧?

(112)有人說:你看看國家每年舉債2000~3000億元? 只為了舉債發給公務人員薪水,及退休金,及18%,13%...等 ?? 有家庭一個月賺4萬元,結果一個月花7萬元的嗎? 有這樣子的嗎? 那多花的3萬元/月,是花到誰的錢? 就是預支,花到後代子孫的錢呀,不是嗎? 如果這個國家的全年總稅收(只有16000多億元),只夠支付公務人員,平均一個月4萬元,結果一大堆亂做決策的公務人員,讓公務人員領到平均一個月7萬元,等於是政府舉債來養這些125萬名的公務人員?? 不是嗎? 跟一個家庭,一個月才賺4萬元,花7萬元,有何不同? 債由後代子孫來償還,不是嗎? 就是如此~ 憑什麼政府一年總稅收才16000多億元,可以舉債到19000多億元來花?? 錢都不夠用了? 為何能多舉債2000~3000億元,來養這些效率不好,領高薪的肥貓公務人員? 退休了,還能領更多? 為什麼可以? 為什麼一般企業不能比照辦理? 請告訴我? 很明顯公務人員就是錯的,就是違憲.違法? 不是嗎? ((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哪來的人人平等?? 領退休金還分:公務人員及私人企業的階級不同而不同? 繳稅也分階級不同?? 為何一般私人企業退休金,不能領到死? 而公務人員可以? 就是(( 違背憲法第7條的:不分階級,人人平等 )),不是嗎? 出來混的,該還的,永遠都要還的~ 公務人員多吃人民血汗納稅錢的,多吃的,永遠要吐出來的~ 吐不出來的,因果來還~ 領那麼多錢的公務人員,還不盡責的,還幫忙掏空國家資產的,國家的錢,就不是錢嗎? 國家的資產或錢,如果市價2500億元的資產出去,結果拿不到2500億元相對等的錢或東西回來,中間不見的,就是這些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一起來分攤這些不見的錢的債,今生還不夠的,來世當牛.當馬.當動物來還?? 呵呵...或許吧? (( 這跟法律無關,行為的當下,因果已成~ )),所以,別再怪什麼? 為何我會投胎當牛.當馬.當羊...等低階動物,被宰殺來吃? 這麼苦命? 一切皆是自作自受! 因果與其他任何別人無關~ 如果你不相信125萬名的公務人員的平均薪水,我們國家的能力,只能負擔125萬名的公務人員每個月平均薪水是(4萬元,而不是7萬元,中間差了3萬元),如果你不相信這中間的3萬元,是全民舉債來,那把這些錢扣回去,回到125萬名公務人員,只有平均薪水4萬元,那國家至少就可以每年多出2000億~3000億以上的錢出來了?? 還敢說這些錢不是舉債來的嗎? 呵呵...或許有人說:沒錢請不到好的公務人員? 這是錯誤的~ 因為如果唯利是圖的公務人員,會計較這區區的3萬元,代表他唯利是圖,是個貪財者!! 貪財者,以利為出發點,出賣國家利益也是在所不惜的,因為貪財始,貪財終~ 江山易改,本性難移,這種人,最終也會因為"貪財",而出賣國家利益的,不是嗎? 這種人不適合當公務人員,也沒資格當公務人員!如果這種人當公務人員,無異是"養老鼠,咬布袋",不是嗎? 呵呵....或許吧? 就像貪財的生意人來當醫生,來當老師,適合嗎? 當然不適合,唯利是圖的人,把錢擺在人命之上,這種貪財者,來世是"鬼道"的眾生,來世最終也將回到"鬼道"去~ 貪財輕者餓鬼道,貪財重者地獄道,因為物以類聚投生故~ 呵呵...或許吧?

(113)尤其是做重大決策的有權力的公務人員,以及法官,或檢察官~ 每一次重大的判決或決策,就是一次的大因果~ 替老百姓爭回的,就是以後自己後世財產的增加,替老百姓浪費的,就是自己後世要當牛.當羊.當動物被吃來還~ 因果一點一滴,都逃不掉~ 所以,才說因果(真實不虛)~ 像黑心油,能判決的,只有法官呀~而你如果不替人民爭到應有的賠償,誰還能爭取呀? 爭取不夠的部份,就是由那位相關的法官,或檢察官,或檢調單位,或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後世一起當動物,一起被宰殺來償還這個共同的債(能吃到你的,就是你的債主?),因為只有你法官(或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能替人民要回賠償,而你法官(或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有領這個人民血汗納稅錢的薪水呀,假設10萬人要100億的賠償,而你只要回1億元,那不夠的99億元的人,等於沒獲得賠償,那這99億元的因果,就由當初判案的法官(或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一起來共同償還,一點一滴都逃不掉(法官或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你沒膁到任何一毛錢,卻要一同背99億元的因果,划算嗎? 如果你當初是故意要包庇黑心油廠商而少判的,那死後就先下地獄,因心與地獄心相應故,物以類聚,投生過去,等下地獄受刑期滿後,回到畜生道,再來償99億元的債? 償債99億元完了之後,如果有幸來到人道,也是貧窮人一個~ 因為錢都拿去償債了,這樣一輪又回來人道,搞不好又好幾萬年以上了?? 呵呵...或許吧? 這樣有意義嗎? ) ~ 如果當初這位法官(或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有替人民爭取到(( 足額 ))的賠償,那這一次的善果,就有可能替這位法官(或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爭取到來世上億元以上的財產增加,以及念念擁有善心,也有可能來世當天神的果報(念念增長善念,公正無私,謂之神)~ 因為一切都是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 慈悲永遠是優先給"受害者"的,永遠不是優先給"加害者"的,別搞錯了~ 善.惡總在一念之間,果報的好與壞,也總在一念之間!自己後世要好.要壞,都由自己決定?? 每一道,2000億種以上的物種身體,都可以自由自在的過去,只要將自己腦海智慧的頻率,調整到與那一道相同的頻率,就可以過去那一道的世界去投生,去過那一道世界的生活了?? 呵呵....或許吧? 道理很簡單~ (( 把國家的資產或錢,當"自己家"的資產或錢來"看管",把"受害"人的損失或錢,當成"自己"的損失來看 )),就很容易明瞭因果是怎麼判了? 以及因果該償還多少了? 菩薩畏因,眾生畏果,菩薩是一開始就知道做壞事的利害關係,所以,一開始就不敢做,一般凡夫是不知道死活,隨便亂做,等到果報浮出來,自己要當動物,被宰殺時,還不知道為什麼? 被一開始宰殺來還債時,才開始知道害怕? 此時,已經來不及了? 呵呵....或許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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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欠稅大赦!大戶欠325億不討??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3217&PageGroupID=1

(114)有人說:上述網址是2017欠稅大赦!大戶欠325億不討?? 呵呵....(假設)欠錢.欠稅,欠久了,都可以不用還?? 那我們政府舉債(即政府欠錢,也欠了好幾兆元),政府也舉債,也欠很久了吧? 那是不是也可以不用還了? 那一大堆上市公司,一開始就借錢來開公司,也欠很多很久了吧? 也都沒還清吧? 欠太久,也可以不用還了? 那房屋貸款,有些人貸個30年的,也欠錢欠了30年了? 欠太久了,是不是也可以不用還了? 那像希臘的國債,也欠很久了? 也可以不用還? 公務人員不要亂搞? 好不好?? 法律標準永遠是一套的,如果欠錢.欠稅的人,可以不用還債? 那小弟講的上述那些,也統統可以不用還了? 不是嗎? 全世界哪有這種法律? 有相關權責的公務人員不要亂搞? 好不好?? 如果敢亂搞,那以後債主,統統找那些公務人員要好了~ 不是嗎? ((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怎麼會因時間而改變呢? 不是嗎? )),還不完,就因果來還呀?每欠2000元,後世就要當動物被宰殺.被吃3次來還?? 能吃到的,就是你的債主,不是嗎? 連佛菩薩神通第一的弟子,遇到"因果"時,也是神通頓失,被亂石打死? 不是嗎? 所以,才說:因果一點一滴真實不虛呀! 因為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 有相關權責的公務人員,如果你(真的)叫人不用還? 那代表這些錢(325億?)的因果,(325億元)的因果,就統統要你揹了?? 呵呵....或許吧?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上述為刑法條文

(115)看看刑法條文第80條的規定: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有人說: 關鍵在最後一句話,(( 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什麼叫繼續狀態? 像搶銀行的搶匪,如果沒有搶到錢,假設搶匪要被判9年,那就是20年的追訴期,但如果搶匪搶到贓錢,錢都還沒有還給銀行,代表"犯罪的贓錢",繼續持續流通在外,就叫"犯罪行為在繼續中",因為贓錢還在流通中,不然,為何政府還要捉黑錢? 贓錢或贓物的運送者,還要罰5年的有期徒刑? 不是嗎?代表犯罪行為繼續持續中,不然,怎麼會有人運送贓錢,要被判5年? 還一行為一罪一罰? 那代表追溯期,永遠都還沒開始,因為犯罪的錢,還沒被追回,追溯期就永遠(( 還沒開始計算 )),還沒開始計算,當然也就沒有(過期)的問題~ ~ 同樣的道理,欠稅,或欠錢的人,因為錢還沒還完,代表這個"欠錢.欠稅"的犯罪行為,仍在持續中,不然,怎麼養一大堆公務人員,來一直叫他還錢? 如果人家沒犯罪,你公務人員憑什麼去找人家? 不是嗎? 不然,掏空國家錢的人,去海外躲個30年,難道也不用還錢了嗎? 當然不是~ (( 國家的錢,只要有一塊錢,沒有被追回,追溯期就永遠還沒開始計算,因為欠錢.欠債.欠稅...等,犯罪行為(持續進行中),不然,人家一有錢,你公務人員憑什麼立刻查扣人家的財產? 這個行為明顯表示,你公務人員,尚有"不法的錢"尚未追回,不是嗎? )),還說沒犯罪行為持續中,你公務人員扣人家薪水,扣假的嗎? 呵呵.....

(116)所以,結論就是:只要是掏空國庫的錢,欠政府的錢,包括欠稅..等等,期限就是永久的,欠錢的人,到死都要還錢! 像健保費這是例外,因為人家都沒錢吃飯了,你政府還強迫人家繳健保費? 又不是頭殼壞掉?? 不是嗎? 你都快餓死了,你有錢,是先拿來吃?還是去繳沒有發生生病未來的錢? 當然拿來吃呀! 沒看到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有沒有看到? (( 憲法第15條寫的,生存權應予以保障!)),看到沒有? 訂立法律(健保法)是不用先看一看憲法呀?不要亂搞? 好不好?憲法第171條,法律(健保法)抵觸憲法(第15條),法律(健保法)自始自終都無效,ok?? 有人說:(心正)的人,怎麼解釋法律,都是正確的! (心不正)的人,怎麼解釋法律,都是在找法律(後門漏洞)?? 呵呵....或許吧? 如果你公務人員,讓400萬名貧窮弱勢的人民生活難過,400萬名弱勢的人,現世及後世投胎或投生,就會讓你公務人員難過~ 因為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拿多數人的錢(人民血汗納稅錢),來讓少數人發財(公務人員平均該領4萬元的,你讓他們領到7萬元,每個人每個月平均多領了3萬元,因為這3萬元是每年多舉債2000億元~3000億元來的!)!這筆多吃的3萬元的債,以後還是要吐出來的~ 因為這不是屬於你的! (125萬名公務人員)只佔5%的台灣人口,如果吃垮了2300萬(100%)人每年的繳稅,125萬名公務人員,每個人每個月平均4萬元還吃不夠? 還要吃到每個月7萬元? 爽了還要更爽?? 靠2300萬人,每年多舉債2000億~3000億元,來養這5%更爽的人口,這樣對嗎?? 這每年多舉債的2000億~3000億元,是在吃後代子孫的錢吶~ 不是嗎? 有人一個月賺4萬元,花7萬元的嗎? 你每個月多吃人家3萬元的部份,以後就當動物,一樣被吃來還債? 因為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 能吃到你的,就是你的債主? 除非你拿多餘3萬元的錢去做好事? 呵呵....或許吧? 當動物,被吃,不會是沒有原因的,一飲一啄,莫非前定因果? 呵呵.... 或許吧?

(117)所以,佛菩薩左手接受人家的供養,右手就馬上布施出去了,不敢享受福報! 因為如果錢的來源,如果有問題,都要背因果的~ (像3萬元多吃後代子孫那部份的錢,是有問題的錢)! 還有如果像政府發包的工程,本來只要花90億元市價就可以做好的,你讓政府多花到200~300億才蓋好,你廠商多吃政府(人民血汗納稅錢),如果多吃200億元,那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本來該監工的,也任由發生被吃,那這200億元多吃的錢,以後就要當動物被宰殺來還,還的人,是當初多吃政府錢的廠商,以及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一起來分擔200億元的債!每欠2000元,就要當動物,被宰殺3次來還!? 如果做的工程,以後又讓人民摔斷腿,看看有幾位人民摔斷腿,那這些承包的廠商,以及相關有權責放水的公務人員,就要一起承擔被摔斷腿的果報,如果有10人摔斷腿,那這些公務人員以及廠商,就要承擔10次摔斷腿的果報,因為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 好事.善事,亦覆如此! 做好事.做善事也都會累積的,做好之後,馬上迴向給一切法界,善報也是一定會得到的,公修公得,婆修婆得,不修不得!! 因果一點一滴都真實不虛喔! 你如果花錢建流動廁所,來讓人免費來使用,那你以後吃壞肚子,就不容易拉肚子了,因為一切因果,都是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的?? 呵呵..... 或許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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