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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別當這樣的當事人
作者: 小強強(蒸發關檔中) 日期: 2011.05.30  天氣:  心情:
或許妳也會有遇過這樣類似的問題
明明那傢伙講的都是錯的都是屁話
可還一副自以為是
只會在驢耳朵裡裝屎蛋
裝了屎蛋就算了還在自個驢腦袋裡裝水泥
 
我最近就遇過這樣的事情
這種當事人我最困擾
明明法律就不是他理解的那樣
仍然一昧地跟你「盧」
「盧」就算了還講不聽
講不聽就算了說那話還讓你得不斷克制自己想跳過去扁人的衝動
我在這裡舉個案例
目的就是要告訴大家
雖然所有法律條文都是用國字寫的
但是往往在操作上運用上跟你所單方面認為的結果有很大很大的出入
真的很大很大
 
案例:
小小在一家著名的六星級大飯店擔任客房清潔工作,但是很不幸地交了壞男友,整天都被追著要錢(可能兩個人花錢如流水所以債台高築,也可能染上賭博、毒癮等惡習所以錢不夠用或者乾脆是男生每天都追著她要錢。OS.所以不是帥就是好,啊等等那我說這話會不會打到我自己啊%^*!?)。後來她被逼急了,就決定利用每天進去客房清潔的機會,瞧准時機,對那些看起來有錢到掉渣的房客入內行竊,希望能竊取首飾、高單價電子產品或現金等物品。
主意打定,小小就鎖定一位看起來像是大公司集團的總裁,利用那位總裁都會要求利用他七點半出去用晚飯時間要整理房間的特殊吩咐(總裁日理萬機,即使住房白天搞不好還是需要待在房間內處理公事,或乾脆補個眠……),再以入內打掃做掩護,進入房間內偷取有價值的物品。為了怕那位總裁會把東西鎖在書桌抽屜,她還特意準備了螺絲起子以便撬開鎖頭。
然而卻沒想到當她剛進去房間剛開始翻箱倒櫃找東西時,剛好巡房的襄理經過門口發現異狀,遂連忙制止。這時小小嚇呆了,她連值錢的東西都還沒找到,更別說偷了什麼了。
試問:
一、小小有沒有罪?如果有是犯了什麼罪?
二、又如果小小在房內書桌上發現一個金戒子而塞入自己口袋,但還在翻箱倒櫃找其他值錢的東西前就被發現(費話老娘都來幹這票了,一個小小的金戒子怎麼夠我養那男人啊!),那結果有無不同?如果是在剛走出房門就在房門口被襄理發現,迎面逮個正著,那結果有沒有不同?
 
在回答上面問題前我先提供一些法條給大家參考,大家先自個推斷一下看看自己的思維跟法律人思維是不是一樣。
首先刑法雖然有竊盜罪的規定,但是竊盜罪又可分為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後者是因為行為人的犯行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較大,所以有必要加重處罰的必要,所以除了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外另有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規定。例如我們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有針對結夥三人行竊的情況列為竊盜罪的加重處罰情形之一,理由我不說妳一定也猜得出來,三個人一起行竊不僅行竊成功的機會很可能大的多(按:分工合作團結力量大,除了一個進去偷外,更可以安排人把風,如果翻箱倒櫃太累了還有剩個人可以中途去買保力達蠻牛補充體力,你看偷成功的機會是不是大多了),更很顯然會增加行竊對象的風險,畢竟你們三個人悉悉索索、鬼頭鬼腦,誰知道你們之中會不會有人臨時脫稿演出,搞個搶劫強盜還是順便劫色啥的。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公布答案前請先自己稍為憑著感覺思考一下上面問題的答案
我相信一定有不少人答案是這樣的:
一、沒有罪,因為連偷都還沒偷,她才剛進去房間怎麼會算竊盜。
二、沒有罪,因為她才剛放進口袋,還留在房間裡都還沒走出來。有罪,可能是普通竊盜罪,因為她不是侵入住居,也沒有攜帶兇器也沒結夥三人,也沒……總之就沒有刑法第321條所說的加重竊盜罪的事由,所以是普通竊盜罪。但是因為她已經要走出房間了,情節上顯然比剛剛只是放進口袋還沒走出來嚴重,所以應該是普通竊盜罪既遂。
你的答案也是這樣嗎?試著看著我附的法條跟條文前面那段解釋普通竊盜罪跟加重竊盜罪的差異,先思考一下自己答案後再往下看。
 
 
 
 
 
這個例子很簡單,雖然經過設計,但是設計的原因無非套入一些很基本的法律觀念,這些法律觀念已經都有使用很多年的最高法院判例來支撐,現在讓我們看看你跟那些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想法一不一樣。
一、有罪,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首先依照最高法院82年第2次刑事庭決議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著手應以行為人入內搜尋財物為始。換句話說,只要你以行竊為目的進去人家家,賊眼珠子開始瞄啊瞄,賊手賊腳開始不安份,東翻翻西找找,管你找到東西沒,都算開始竊盜之著手了,如果真的有給你偷到啥,讓你帶點「辛勞」的所得回去就算既遂了,沒有當然就是未遂。偷到帶回去沒的部分我們後面還會再提到。當然事實上依照法學邏輯來看我們應該是先討論犯什麼罪再討論是不是既遂,但是在這裡為了討論方便,我們先從簡單的既未遂開始。
再者就進入房間的部分,或許有些人會想,啊!(很開心好像發現新大陸一樣大叫)對她偷偷摸摸進來,偷偷摸摸開了房門,會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的事由,但是又沒偷到東西,所以構成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很遺憾完全錯誤!依照63年最高法院台上第50號判例(下面打簡稱就好,因為我太懶……):「被告之使用鑰匙,開啟房門入內行竊,既未毀壞,亦非踰越,顯與毀越安全設備之情形不侔。」換句話說,小小本來就有鑰匙(不然她怎麼進去打掃!),所以即使她是偷偷摸摸溜進去也不算321條第1項第2款。
這個案子會有加重竊盜罪之事由應該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跟第3款,也就是夜間侵入住宅跟攜帶兇器。WHY!?你會覺得很難想像嗎?哪來的住宅?哪來的兇器?
依照69年台上1474:「旅客對於住宿旅館之房間,各有其監督之權,且係供起居之場所,即不失住宅之性質。」換句話說有人住的旅館房間算是第321條第1項第1款的住宅。所以小小當然中招了。
最後,兇器的定義雖然學說尚有不同意見,但是依照79年台上5253:「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不以攜帶時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目前實務與通說均認可螺絲起子構成79年判例所講的兇器要件,所以就算小小帶把小起子去的原因只是為了怕萬一有撬開鎖頭的必要,還是構成第321條第1項第3款!因此這事是在告訴我們馬的千萬別自作聰明,你擔心書桌有鎖就用腳給它踹下去就好,沒事別亂帶些有的沒的,萬一被抓到還真她媽的倒楣。
當然,因為小小的竊盜行為實際上只有一個,所以縱使同時構成第1款、第3款,還是只能論一個加重竊盜未遂罪,沒有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的問題(69年台上3945)。
二、有罪,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WHY?你匡我吧小強強?老大!剛小小啥東西都沒偷你也說是加重竊盜未遂罪,現在她都拿了個金戒子了還是加重竊盜未遂罪?!
是的,依照49年台上939(PS.別怨我怎麼老拿一堆數字出來,老拿判例來壓人,我之所以特別設計這題目就是要告訴大家法律人有法律人的思維,不是只有我,是所有這領域的人都有一套可茲溝通的思維模式,一套跟一般民眾不同的思維)的見解,竊盜罪倘贓物尚未置於自己實力之配之下尚難謂既遂。本案小小只是把戒子放進自己口袋中,人還滯留現場,很明顯的還在危險當中,通說認為小小這樣行為並不算完成破壞贓物原有支配狀態,所以還是未遂。
同理,就算小小已經走到門口要出去了,還是沒成功建立贓物新的支配關係,仍然是加重竊盜罪未遂。
 
結論:
法律是個專業的領域,它的複雜度往往不是你想像中的那樣,遇到問題請有點耐心,跟看醫生一樣要適當遵循醫囑,別自作聰明,別老「灰」些有的沒的,別老「盧」些雜七雜八的,耽誤大家有限的時間,浪費彼此寶貴的精力,很累很煩,很想撞牆!別折磨我幼小的心靈了好ㄇ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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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7-25 23:11
她, 48歲,新竹縣,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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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25 14:21
她, 48歲,新竹縣,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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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6-04 20:46
她, 46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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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6-01 07:55
她, 34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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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6-01 03:00
她, 48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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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31 21:35
她, 34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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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31 08:56
她, 34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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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31 01:33
她, 39歲,高雄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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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30 21:31
她, 34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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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30 21:24
她, 34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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