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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獎時之節稅方法-太重要了~
作者:
ூrain
日期: 2004.09.15 天氣:
心情:
希望今天你就用的到.~~~~~~~~~~
你知道嗎?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
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
也就是中四個號碼,如果可得4000元,
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
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
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4000-2000=2000...
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
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
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
(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
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
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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