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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車禍和解
作者: 藍天 日期: 2010.07.04  天氣:  心情:
我並不建議現場私下和解,但如果您不得已要採取此種方式,僅僅取得對方口頭承諾、收取一張名片,或僅留下地址與電話,皆不足以保全您的權益,記得一定要寫下「和解書」作為憑據,以下為製作簡易和解書注意事項:
1. 白紙黑字,不拘形式,敘明具體內容,並經雙方簽認即可。
2. 和解對象需年滿20歲,否則和解效力未定,須待該對象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3. 簽名、蓋章、捺手印皆具備法律行為效力。
4. 和解書內容至少要載明「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人(駕駛人姓名)、事( 肇事經過)、時(案發日期、時間)、地(案發地點)、物(車損程度、有無受傷、償付金額等)。
5. 損失金額無法確認者,可以『同意指定○○汽車修護廠修復,並負責因該次事故損壞之修復金額』等陳述概括帶過以維護雙方權益。
6. 無需為是否扣押對方證件而爭論不休,但一定要核對證件(如:行照、駕照、身分證)與和解書上載明之對方資料是否相同。
7. 和解書是諾成契約,不需要證人,只要能證明當事人間有此合意就可以。
8. 若事後有一方反悔,他方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9. 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處理,或至少也要以電話告知請求協助,千萬不要等到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如果這樣,保險公司並不會受到該和解內容的拘束, 會影響到您的理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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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書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緣因○○年○○月○○日○○時○○分,甲方駕駛○○-○○○號○○○車與乙方駕駛○○-○○○號○○○車在○○○與○○○路口發生車禍,雙方同意下列和解事項:
一.○方給付○方新台幣○○○○元,○方放棄民、刑事告訴權,如已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
二.上列和解條件,雙方同意遵守,特立本和解書為憑,上述和解金額○方已於民國○年○月○日以匯款之方式,匯入○方所有之○○銀行○○分行,戶名:○○○,帳號:○○○○○○,並經○方收訖無訛,雙方並同意不另立據。
三.本和解書自訂立之日起生效,壹式參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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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7-06 08:15
他, 51歲,雲林縣,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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