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16條
(受災產、企業之紓困及營利事業捐贈之稅務規定)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之規定。
第19條
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1年,資本性融資最長3年。
第3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企業因颱風災害,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1年、資本性融資最長3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9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2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1、立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通過。
2、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22031號令。
3、制定公布全文3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3年。 一讀、二讀、三讀,最後議決通過,咨請總統公布,竟然沒有任何人發現(騙我們這群善良又天真的老百姓),全國大官小官都蒙著頭救災,閉著眼睛寫法案,形成集体迷思,在立法技術形式上出現嚴重瑕疵好誇張.. 新聞應該會報出來才對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