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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二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
作者: danmo1230 日期: 2004.04.08  天氣:  心情:
> > 二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 都和錢有關
> >
> >
> > 一、錢借給別人,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 >
> >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 > 那要寫什麼...?
> >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 >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若對方不將
> > 錢歸還於你,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因為
> > 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 >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
> > 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 >
> >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 >
> >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
> > 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
> > 賠了四萬元。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
> > 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 >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
> >
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
> >
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
> > 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 >
> >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
> >
賠償。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
> >
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
> >
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 >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
> >
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
> >
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
> >
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
> > 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
> >
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
> > 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 >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
> >
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
> >
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
> > 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 >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
> >
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
> > 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 >
> > ps:請用力的傳,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
> > 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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