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睡眼惺忪的海帶,
約23:00在我的床上睡覺,
不斷的被我搖起來的樣子!
整個就是一副拜託你讓我睡覺啦!
底下是我最近作的一件案件,
對我而言,就只是工作,
但對當事人而言就是天大地大,
原告→68年5月23日出生,極可能終身癱瘓。
被告→極可能面臨巨額賠償。
結論:二個家庭都完了!
不過,這對我們已是司空見慣,
也不會認為原告這麼年輕就四肢癱瘓,而會要被告賠特別多,一切都依法而為吧!
更不會一面偏袒原告,認為都是被告的錯,
會特地把這篇PO出來,
只是想告訴大家出門在外,請注意自身安全,
也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安全,
更包含了家庭的未來著想吧!
嗯,還有很多機車騎士,
請想一想你們是皮包鐵,
跟開車的人是鐵包皮不同,
請不要太熱血了!
(不過,若從另一個角度想,這世界上人還真是太多了,死了幾隻又何妨,那還是盡量熱血吧,反正多死一個,就少一個人爭食嚕!不相干的人死了,我也不痛不癢的!)
不重要的工作內容,單純看看就好!
兩造爭點
一、被告就本件侵權行為之發生是否有過失?
(一)原告主張:被告行經本件事故路口,理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光線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致被告施義榮所駕駛車輛車頭擦撞於同一時地駛乘重型機車途經該處直行通過之原告,原告當場摔出車外,並受有兩側上肢無力、下肢癱瘓及臀部壓瘡等傷害。
(二)被告主張:被告施義榮行經該路口前已減速,且確認左右無車後始通過,有道路交通現場事故圖之被告貨車煞車痕起點已超過交岔路口中心,且刮地痕起點亦超過交叉路口中心,又原告行經該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係於見到被告施義榮貨車時才想閃避而將機車車頭左偏,故原告機車之右側才會與被告貨車之左側車頭發生碰撞,從而,被告並無過失。
二、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一)醫藥費:
茩鴔i主張: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後,先後至澄清綜合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堂中醫聯合診所治療,業已支出114,285元。
珜Q告主張:爭執原告所提收據影本之真正,且就臺中榮民總醫院之醫療費用證明上之就醫時間係94年1月1日至95年5月15日,係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前,顯非本件之損害。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
茩鴔i主張:原告為復健需搭乘復康巴士,共3,440元。購買醫療用品,共17,184元(此部分依原告所提證四無法計出)。原告因四肢癱瘓,有使用氣墊床、病床、電動床、凝膠墊之必要,共41,200元。再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大小便失禁,須長期使用看護、紙尿布,而原告係68年5月23日出生,依內政部統計之93年台閩地區簡易生命表,尚有46.77年餘命,則所需使用看護墊,每日需用2片、1包2片、每包價格為30元,則共須260,457元【計算式:30×365×(23.5337+0.3278×0.77)=260,457元】;又增加需使用紙尿布,每日需用5片、1包16片、每包價格為179元,則原告每年需使用紙尿布1,825片,折合114包又1片,故此部分所增加生活上需要為485,640元【計算式:〔(179×114)+(179/16)〕×(23.5337+0.3278×0.77)=485,640元】。
珜Q告主張:
爭執原告所提收據影本之真正,且否認上開物品費用為原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三)看護費用:
茩鴔i主張:自94年6月20日起至95年5月23日起,除94年8月24日至26日、94年8月30日至31日、94年9月2日、94年9月5日至9日、94年9月29日至30日係雇用看護照顧花費14,300元,其餘接由家人照顧,以每日看護費2,200元計算,則看護費之損害為715,000元。又原告尚有46.77年餘命,則原告看護費損害為19,100,238元【計算式:2,200×365×(23.5337+0.3278×0.77)=19,100,238元】。
珜Q告主張:爭執原告所提收據影本之真正,且就原告是否須終生整日雇用看護,及看護費用每日2,200元亦爭執之。
(四)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
茩鴔i主張:自94年6月20日起,算至原告退休年齡60歲止,尚有32年,而原告於本件事故發生前每月薪資為24,150元,則原告所受勞動能力之損害合計為5,449,978元(計算式:24,150×12×18.8060=5,449,978元)。
珜Q告主張:爭執原告每月薪資為24,150元,且亦不得以此作為計算勞動能力損害之基礎,復請原告舉證是否已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之程度。
(五)非財產上損害:
茩鴔i主張:請求300萬元慰撫金。
珜Q告主張:本件事故原告為肇事主因,被告僅一業務員,每月薪資於養家活口所剩無幾,請法院審酌定一適當金額。
(六)機車修復費用:
茩鴔i主張:原告所有重型機車,因本次侵權行為事故受損,估計損害額為30,550元。
珜Q告主張:原告僅提出估價單,是否確有此支出、此是否為原告損害之金額及機車應否折舊,被告皆爭執,且認為刑事部分記無毀損之犯罪事實,原告請求機車之損害難認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