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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小心中醫看診
作者: 2006erick 日期: 2013.02.23  天氣:  心情:
前年我的親人於台南西門路四段新光三越附近的中醫診所看診. 這家中醫診所呢? 的確是有問題的, 前年因為有年輕人塗抹診所該中醫師自製的藥膏, 而導致死亡, 雖該中醫師已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還是可還繼續看診. 之後, 我的親人也用那藥膏, 我相信也受到某些程度的傷害. 經過衛生局主導的醫療糾紛協調會後, 不得已去接受這個和解, 原因就是老人家一直受到身體和心理的創傷, 怕身體負擔不了而去接受這個和解. 而該中醫也強調要有證據來證明他的藥是有這個因果關係的. 此外, 協調委員的看法, 大都傾向醫師有他的專業, 而老人家是因為年老的關係,才在醫療過程產生身體上許多的問題. 但我們小老百姓無法去證明這個傷害, 除非你自己本身也是醫生才有辦法反駁. 

此外, 當你在透過衛生局申請醫療協調時, 衛生局不會特別跟你講哪些事情需注意, 而當你寫出事情經過及質疑的事項, 這些文件透過衛生局發函給診所時, 診所就利用這些質疑去補足他的缺失即所謂的造假, 反而日後要打官司的話, 你已經很難提出證據, 因為所謂的證據都已經不存在了, 這也就是很多人, 為何不透過協調的機制, 而去提刑事訴訟, 反而可以保全證據, 讓證據不被竄改.  另外你所陳請的事項, 有違法醫師髮和醫療法的部分, 衛生局並不會主動去介入查核.  你必須另外跟衛生局提出檢舉.

在這裡, 很多事我向健保局及國稅局求證過, 朋友們,我必須講, 當你們有親人求診於中醫的治療需注意以下的事項:


1. 保險針對中醫給付之規定,係基於醫師在臨床上,依據醫學專業予病患病情之診斷和處置,如經醫師專業判斷後施予針灸治療,該治療應屬本保險給付。

(很多中醫診所是把針灸的針數或長短針又另外算錢的, 請先問清楚收費情況)



2. 有關中醫師囑患者購買自費產品乙節,
  非屬本保險給付品項。另本保險給付中醫為科學中藥,中醫院所自製之藥劑,本保險不予給付。又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是以,倘特約醫療院所違反上開規定,將依法論處;嗣後,建請  台端於向特約醫療院所自費購買產品時,先充分與醫師討論溝通,審慎評估後再行購買為宜。

(很多中醫診所自售藥水 藥膏 是另外算錢的, 但他也不會是先跟你溝通, 我們平常人都是聽醫師的話買了就是了, 所以要問一下) 


3、所提有關特約醫療院所未給憑證、藥品數目和總金額等數字之收據乙節,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醫療費用之收據,應載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點數清單所列項目中,申報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之明細;非屬醫療費用之收費,並應一併載明之。 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條亦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

(一般中醫診所令你購置的額外藥品, 大都不會給明細 收據的, 有這情形, 請暗中紀錄, 去向健保局 和國稅局檢舉)


4、本局除每月對於特約醫療院所申報之費用(含中醫),進行審查之外,亦視需要不定期查察特約醫療院所收費之合理性及瞭解其收據明細是否合於健保相關規定,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爰為能妥處  台端就醫疑義,建請提供本局  台端就醫之院所名稱、收據等相關明細資料,以便瞭解該院所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及不當收費之情事。

(雖然健保局做事, 我覺得比local的衛生單位還積極, 但公務體系大都只是要把Case closed而已, 除非你遇到的是真的有正義感的公務員)

我對健保的憂心沒想到也真的發生在我親愛的家人身上, 單這一點,很多醫療院所真的是盡量開藥報點數 並賣非健保給付的藥品等來牟取更大的利益.  遇到好的醫生值得慶信, 但遇到求財, 各位自求多福吧. 二代健保意義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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