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照Jacky的新聞稿改寫 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
台北市的林先生,去年行駛國道三號內側車道時,雖然時速保持 100公里,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駕駛人開太慢,罰鍰5000元,林姓駕駛人氣得 十分不滿,乃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官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應保持在最高限速。受處分人雖然行駛速度不慢,仍屬違規,但罰鍰降為3000元。
TVBS記者楊致中 依據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3000到6000元,以保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 (如此改寫才稍可規避出處不明!)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表示:「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註:不像"話")
這件全國首罰案例,是由於駕駛人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 時持續行駛內側車道,經警察發現後,2次測速,分別是100和 97公里,加起來平均只有 98公里左右,故認定駕駛人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 110公里,開罰5000元。 明明時速近百公里,卻被警察嫌太慢, 駕駛人對於時速近百公里的車速,卻以車行過慢的理由遭罰,深感不服。,氣的到法院理論,但根據最新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速有規定:以中山高為例,不得低於 80公里,在國道3號,時速也得保持在 110公里。
林姓駕駛開的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3千元。
依據兵界力的解釋:「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就應該立即變換到外側車道。」至於時速 70公里時,則只能開外側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限速,走對了車道才能避免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