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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批判一則新聞稿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1.08.29  天氣:  心情:



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上國道三號,當時他行駛內側車道,雖然時速保持
100公里,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林姓駕駛開太慢,開罰5千元,林姓駕駛氣的到法院聲請異議,法官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應保持在最高線速,林姓駕駛雖然不慢,但還是違規,但罰款降到3千元。

TVBS記者楊致中:「為了讓高速公路更順暢,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3千到6千元。」

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在內側車道,警察發現後,2次測速,分別是100 97公里,加起來平均只有 98公里左右,警察認為,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 110公里,開罰5千元。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明明時速近百公里,卻被警察嫌太慢,駕駛氣的到法院理論,但根據最新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速有規定,以中山高為例,不得低於 80公里

在二高,時速也得保持在 110公里,林姓駕駛開的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3千元。兵界力:「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

另外時速 70公里,只能開外側車道,不同車道,限速不同,走對的車道才能避免荷包失血。 


請參照Jacky的新聞稿改寫

    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


台北市的林先生,去年行駛國道三號內側車道時,雖然時速保持 100公里,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駕駛人開太慢,罰5000元,林姓駕駛十分不滿,乃向法院聲異議

    法官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應保持在最高。受處分人雖然行駛速度不慢,仍屬違規,但罰3000元。


TVBS記者楊致中  

    依據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30006000元,以保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如此改寫才稍可規避出處不明!)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表示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註:不像"話")
  


這件全國首罰案例,是由於駕駛人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 時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警察發現後,2次測速,分別是100 97公里,加起來平均只有 98公里左右,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 110公里,開罰5000元。

   明明時速近百公里,卻被警察嫌太慢, 駕駛人對於時速近百公里的車速,卻以車行過慢的理由遭罰,深感不服。,氣的到法院理論,但根據最新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速有規定以中山高為例,不得低於 80公里國道3,時速也得保持在 110公里


林姓駕駛開的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3千元。


依據兵界力的解釋:「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應該立即變換到外側車道。」至於時速 70公里只能開外側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限速,走對車道才能避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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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16 07:11
他, 49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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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16 03:38
他, 49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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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98歲,台北市,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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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68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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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73歲,高雄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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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68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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