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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批判一則新聞稿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1.08.29 天氣:
心情:
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上國道三號,當時他行駛內側車道,雖然時速保持 100公里,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林姓駕駛開太慢,開罰5千元,林姓駕駛氣的到法院聲請異議,法官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應保持在最高線速,林姓駕駛雖然不慢,但還是違規,但罰款降到3千元。
TVBS記者楊致中:「為了讓高速公路更順暢,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3千到6千元。」
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在內側車道,警察發現後,2次測速,分別是100和 97公里,加起來平均只有 98公里左右,警察認為,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 110公里,開罰5千元。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明明時速近百公里,卻被警察嫌太慢,駕駛氣的到法院理論,但根據最新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速有規定,以中山高為例,不得低於 80公里。
在二高,時速也得保持在 110公里,林姓駕駛開的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3千元。兵界力:「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
另外時速 70公里,只能開外側車道,不同車道,限速不同,走對的車道才能避免荷包失血。
請參照Jacky的新聞稿改寫
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
台北市的林先生,去年行駛國道三號內側車道時,雖然時速保持 100公里,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駕駛人開太慢,罰鍰5000元,林姓駕駛人氣得 十分不滿,乃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官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應保持在最高限速。受處分人雖然行駛速度不慢,仍屬違規,但罰鍰降為3000元。
TVBS記者楊致中
依據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3000到6000元,以保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 (如此改寫才稍可規避出處不明!)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表示:「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註:不像"話")
這件全國首罰案例,是由於駕駛人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 時持續行駛內側車道,經警察發現後,2次測速,分別是100和 97公里,加起來平均只有 98公里左右,故認定駕駛人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 110公里,開罰5000元。
明明時速近百公里,卻被警察嫌太慢, 駕駛人對於時速近百公里的車速,卻以車行過慢的理由遭罰,深感不服。,氣的到法院理論,但根據最新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速有規定:以中山高為例,不得低於 80公里,在國道3號,時速也得保持在 110公里。
林姓駕駛開的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3千元。
依據兵界力的解釋:「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就應該立即變換到外側車道。」至於時速 70公里時,則只能開外側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限速,走對了車道才能避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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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49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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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49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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