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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駕
作者: 藍天 日期: 2010.08.06  天氣:  心情:
1.刑法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2項 15000-6000 機器腳踏車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15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16500 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19500 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22500
一、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四、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五、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92條第4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小型車 19500 21000 24000 27000
大型車 22500 24000 27000 30000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其於1年內有2次以上本款行為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備 註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O‧二五亳克以上未滿O‧四亳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O‧O五以上未滿O‧O八 第35條第1項第1款



酒後駕車要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 酒精濃度 車輛種類 期限內繳納 逾期30日內繳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 逾期60日以上繳納

每公升0.25亳克以上未滿0.4亳克
機車 15,000 16,500 19,500 22,500
小型車 19,500 21,000 24,000 27,000
大型車 22,500 24,000 27,000 30,000

每公升0.4亳克以上未滿0.55亳克
機車 30,000 31,500 34,500 37,500
小型車 34,500 36,000 39,000 42,000
大型車 37,500 39,000 42,000 45,000
每公升0.55亳克以上

機車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小型車 49,500 51,000 54,000 57,000
大型車 52,500 54,000 57,000 60,000

1年內2次無照酒駕或酒駕吊扣期間第2次酒駕 所有車種 60,000

等判決書下來,假如判決金額超過最高罰款,

根據一罪不二罰原則,持此張紅單連同判決書到監理所站

裁罰課違章窗口裁決!免繳罰款。

→假如裁決金額低於最低罰款,機車45000汽車49500

則最低罰款-裁決金額=補足餘額罰款。

※判決書還沒下來前,可先送繳駕照執行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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