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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隨寫38(公平正義!? 2)
作者: 態度 日期: 2011.12.28  天氣:  心情:
父親的車禍發生至今已逾一年了,也因為這段時間的官司長了一些知識,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換言之,以父親的過失致死案件,法官判決徒刑六個月,
要是被告堅持沒錢,可以六小時折算一日的算法,
服勞役1080小時即可不用入監服刑...
我累了,對於這樣的結果我真的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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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3-31 22:43
她, 45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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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3-31 22:26
她, 45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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