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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保護令
作者: 藍天 日期: 2010.08.09  天氣:  心情:
一、聲請保護令
1.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住居 所地或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2.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 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二、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1.通常保護令—一年以內,自核發時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 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2.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 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三、保護令保護您
當您收到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警察機關即依保護令指定之時間、地點,主動派員執行毋須再辦理申請手續。

四、保護令執行範圍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特定距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聲請保護令會保障哪些權益?
保護令內容共有12種情形:
1、限制令:禁止加害人對您或其他家人施暴。
2、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給您或其他騷擾您
的行為。
3、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您或您們的住所。
4、遠離令:命令加害人不可以在您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
或其他您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守候。
5、暫時使用權:命令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他有關您生
活上、工作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
6、暫時監護令: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給您,使您暫時擁有未
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7、暫時探視令:規定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禁止加
害人探視。
8、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租金、扶養費用。
9、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
他財物損害的費用。
10、 防治令: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11、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律師費用。
12、 其他保護令:命令其他可以保護您及您家人的必要措
施。


當家暴事件不斷在媒體上被擴大討論的同時,也不斷重複著這些人的傷痛以及曾經的錯。這個問題應由專家、社會與政府各單位共同來研究怎麼去幫助那些弱勢者,而不是在媒體上被不當放大。隨著人權主義的高漲,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人們必須正視這個社會問題,妥善利用社會資源,並清楚瞭解自己的權益,在遇到家暴事件的同時,要懂得尋求緊急庇護,聲請民事保護令,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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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8-23 10:34
她, 55歲,台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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