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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珍珍▵∆叛逆2號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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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明金錢借貸.借據還不夠
作者: ✢珍珍▵∆叛逆2號 日期: 2013.09.09  天氣:  心情:
分類:知識成長與學習2007/08/22 20:45
提供者: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問:小美借錢給友人.因口說無憑.所以立下借據.後來要要求友人還款.友人卻辯稱當初雖然有寫證據.但實際上並未拿到款項.所以沒有清償ㄉ義務.還揚言說就算小美告上法庭也不怕.小美很擔心.真是這樣ㄇ?.當初如果較友人簽本票.是不是比較有保障?.

答:通常借據ㄉ內容是[兹向XX人借款00元..].因此當對方事後辯稱並沒有拿到錢.所以不必還錢.確實是有可能被法院接受ㄉ抗辯...為ㄌ保障自己ㄉ債權.在簽立借據ㄉ同時.應該設法取得已交付款項ㄉ證明...例如:在借據上載明[已當面交付金錢]或[已借到00元]等文字.或是取得匯款證明.或是有證人在旁見證交付金錢之事實.借款ㄉ事時才可以被確證無誤..

本票因為可以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方便有效.因此民間也慣見以本票代替借據之功能.但是因為在票據ㄉ直接當事人之間(即發票人與第一手ㄉ執票人之間)並沒有[票據無因性]ㄉ適用.所以當債務人(發票人)辯稱沒有收到相關借款.而訴請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時.債權人還是要提出交付借款ㄉ證明才有可能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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