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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詐騙(一)
作者: 再別康橋 日期: 2012.11.23  天氣:  心情:
今年年初至上月將近10個月的時間,我一直在忙著處理父親被保險業務員詐騙的案件,甚至一個星期內跑了兩次台北
再加'上父親罹阿茲海默症的病情漸下,所以沒有多餘的心情談自己的感情...
以下我就將這幾個月來的經過跟大家報告,以引為殷鑑!


民國97年我透過當時已高齡82歲的父親介紹許姓女業務員向當時的英商保X人壽(後由X國人壽合併)投保,至民國9811月間共投保14份保單

民國101年初頻繁收到多封X國人壽寄出催繳函,我手中僅有1份保單,於是至父親住所查看有無其餘保單,發現另有28份保單,比對要保書筆跡,發現2份我簽名、一份偽造我的筆跡簽名;餘25份保單為父親筆跡,詢問父親始知業務員私自拿給父親代簽以我為要保人與主要被保險人的要保申請書,在此之前我對父親代簽保單一事均無所悉。


於是我在同年1月份向該公司申請網路帳戶,至2月初取得網路帳戶密碼後上網查閱,至此才發現以我為主要被保險人、要保人的各式保單竟高達72份。於是我跟業務員聯絡,問其他保單下落,她答稱剩下的保單放在她家中保管,並於222日交付我34份保單;至此尚缺9份保單。我問她缺少的9份保單該如何取得?她說可重新申請補發,並拿補發申請書給我及父親分別簽名,於是3月間陸續取得9份保單(但其中有兩張保單重複),最後共取得71份保單,至今尚有一份保單未能取得。


取得這些保單後本人逐一檢視,統計後發現71份保單中僅14份為本人親簽、6份係偽造本人簽名、1份是偽造父親筆跡、餘50份由父親代簽。同時發現要保書中似乎也有事後變造抽換的情形;且這71份保單中高達57份保單通訊住址寫業務員或其子女住所(高雄市三民區義忠街XX),甚至還有一份保單將本人戶籍地址與通訊地址都寫成業務員或其子女住所。也因此大多數保單都寄到業務員家中,本人無法得知保單數目、種類等詳情,也錯過10猶豫期”(審閱期)


5231319分,我打電話至X國人壽客服處,由譚小姐(代號246)接聽,向其敘述保單情況:


1.業務員不當推銷說服我父親以本人名義代簽50份保單,並偽造7份保單;


2.該公司高雄崇X通訊處面對多份不同筆跡保單均予核保,同一客戶對該公司投保72分保單之明顯不合理情況亦未察覺,也未連絡本人確認,顯見該通訊處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未落實。譚小姐稱將作書面報告呈報總公司。


  
525日X國人壽客訴部饒小姐 (該客訴部有兩位饒姓小姐,我要求爾後由這位饒小姐作為單一聯絡窗口)來電,本人再次向其申訴保單狀況。


  
528日,將確認為我親簽的保單號碼傳真至該客訴部,俾利查對。並問饒小姐保單中要保人、被保險人均為本人,依規定業務員不是應該親晤本人,由本人親簽(我親簽的14份保單均由業務員親晤我當面簽名交付)?饒小姐竟回答「實務上可由家人代簽」。



6
8日客訴部饒小姐通知我將於下周把申訴案件通知該公司高雄崇X通訊處。業務員在接獲通知後,於611日至父親住所向家父下跪請求撤回申訴,救救她以免她及兩名女兒遭公司免職等語(其二女均在X國人壽崇X通訊處任職),父親拒絕並請她跟我聯繫。(事後聽父親敘述得知)


6121912分,業務員來電向我求情,說有誠意解決,我告訴她對非我親簽保單將主張自始無效,並退還所繳保費,絕非她個人能力所能解決,因此拒絕她的請求。翌日我去電客訴部饒小姐告知其作為。



6
221150分,X國人壽客訴部饒小姐來電告訴我,指業務員已向公司回覆:全盤否認其不當銷售行為;並指稱是家父要轉移財產,拜託她配合承保。同時饒小姐告訴我公司不會同意自始無效、也不會退還保費;並要我去找公證單位作筆跡鑑定;同時明言除非檢察官來函,否則公司不會提供留存公司的要保書正本作筆跡鑑定;最後更以業務員指稱所有非我親簽保單均為我父親代簽,恐怕我父親有偽造文書罪責來威脅我。對於我再次質疑該公司高雄通訊處對於同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筆跡不同,且投保72份保單的情況,該公司均未察覺並予核保的內控、內稽問題,饒小姐竟答稱該公司無專業人員可以判別筆跡不同為由來搪塞本人。


本人當日隨即以電話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由吳小姐接聽,在聽取本人陳述後,告知本人受理此申訴案件,並於當日通知X國人壽。


7101450分,X國人壽饒小姐來電,稱該公司接獲評議中心通知後,再次通知崇X通訊處詢問業務員應誠實以對,其除堅稱其作為均未違反規定,並改稱所有家父代簽名保單均交由家父代為轉交給我,因而不知由家父代簽(若真如此,這豈不是違反須由保險當事人親晤親簽的規定?) ,而本人也從未自家父處取得任何要保申請書簽名,所有本人親簽的保單均由其當面交給我簽名後取回;同時此說法與實際狀況有所矛盾,例如民國98310日同時有兩張保單,保單號碼72170171是她交由本人當面親簽,保單號碼72170304是她交給我父親代簽,若按其說法託我父親代為轉交,既然可以在當天交給我親簽,為何又大費周章找家父轉交給我另一份要保書?而按照要保日時序亦可發現她一下子找我父親代簽,過幾天又找我親簽,如若她所稱係託我父親轉交,這種作為是否有悖常理?而她收回要保書後不檢查亦未發覺簽名筆跡不同?(事後我詢問父親得知代簽要保書時她不僅在場,還指導家父如何簽)疑業務員受高額傭金所誘,罔顧保險法規與職業操守,以不當手法在短短兩、三年間向一位高齡80多歲老人行銷保險,誘其幫已成年子女代簽50張保單,行詐騙之實在先;復又因該公司為爭取利潤,不行使內控內稽作為在後,均予核保且未向本人確認,致單一保戶投保該公司72張保單之不合理現象,使本人在財務上遭受損失。


饒小姐同時告知我該公司要求我本人與家父跟業務員當面對質。當我回問她除了業務員外,該公司有否決策主事者能列席?饒小姐未置可否。本人考量父親年邁(86)且精神體力日弱,多次外出迷路經員警送返家中,且不時跌倒送醫,並有尿失禁情況,已經高雄長庚醫院診斷患有阿茲海默症,身體狀況不適合外出;同時衡量本人在多次聯繫該公司,其表現缺乏解決誠意、推諉、威脅本人,並明顯偏袒業務員的諸多形跡,因而認為這種對質沒有實質意義而予以婉拒。


71114點我兩度去電評議中心(分別由陳小姐、許小姐接聽),方得知申訴案件已經結案,並建議我不滿意可於60天內提出書面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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