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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櫥窗:『金管會:結構型商品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22  天氣:  心情:
法律櫥窗:『金管會:結構型商品本金非存款』**本文摘錄自聯合新聞網 分類:生活情報2010/10/22 01:59金管會:結構型商品本金非存款
【中央社╱台北21日電】 2010.10.22 12:04 am


行政院金管會修訂相關辦法,明定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屬於存款,明年起,該本金在會計處理上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目之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發布有關「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以釐清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的性質,使業者在法令遵循上有明確依據。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表示,銀行承作100%保本的結構型商品雖與存款性質接近,但是在中途解約情況下,定期存款只會減少部分利息,並不損及本金;而保本式的結構型商品卻可能損失客戶的本金。

因此,金管會明定,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屬存款;並自100年1月1日起,該本金在會計處理上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下,並於該科目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的子科目予以區別。

張國銘指出,目前有不到5家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時,將本金自存款總餘額扣除,造成計算銀行法定比率或限額時,超過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30%上限;金管會將給予這些銀行自發布日起1年的調整期。

根據銀行法第72條之2,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的30%。

金管會提醒,結構型商品是例如公債、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債等固定收益商品,銀行銷售此類商品時,應將交易條件及相關風險充分說明,讓消費者了解購買後所需承擔的風險及損益情形。

【2010/10/21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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