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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死刑、監獄、審判
作者: 黑炭虫《9.R》 日期: 2011.03.14  天氣:  心情:
  在不斷的充實自已的過程中,我對台灣目前的法律、審判、死刑存廢、監獄效果,有了以下的見解!

  首先先來談論死刑,在我的看法中,我認為死刑是一項不能廢止的刑罰,其原因在於有些人有犯罪的習慣,盡管
施以教育和自由刑的處罰,仍不足以制止這類人的再犯罪意圖,而長時間的自由刑(如無期徒刑)只是徒然增加國庫
負擔及守法的納稅人的負擔,所以對於這類犯行重大且無悔意,甚至是有犯罪習慣而無法改正的人,應該給予死刑處
置,這樣才不會讓守法的社會大眾產生不安定的心理負擔。

  基於上開之理由,死刑在我國是不應該廢止的,但是以我國目前對於犯罪的搜證、偵證及法醫等等相關搜證人材
有非常嚴重的不足,除了從事該業務的人數偏低之外,專業性也是一大問題,正因為如此,我國人權團體以「極大可
能性誤判」為理由反對死刑的判決,這點在下也是非常同意的,畢竟人死就死,死一個人不算什麼,但是毀去一個人
名譽卻是足以讓其家屬為此感到痛苦,所以在下認為,目前的台灣社會不能廢除死刑,但也不適合宣判死刑,要改變
現況必須增加相關人材的專業,最好是能送至歐美等具有完備搜證系統的國家學習,以減少誤判錯判的事情發生。


  再來談到審判和監獄,這兩項其實關連性相當大,以目前的監獄制度來看,我國現今監獄是以教育為主,希望能
感化犯人,讓犯人出獄後能不再從事犯罪行為,立意良好可惜完全與社會脫節!

  以目前的獄政系統來看,監獄不再是使人畏懼的地方,或許對初次關入監獄的人來說還是有「老電影」式的恐懼
,但對有犯罪習慣的累犯來說,其實現今的監獄幾乎跟一個不能自由出入的學校沒什麼兩樣,而且因為在不自由的空
間中,受到引誘的因素大幅減少,受刑人會表現出正常良好的行為並不稀奇,尤其是累進行刑條例的施實,使犯人明
白只要自已在一段時間內表現良好,是可以很快假釋出獄的,在這種風氣下,入監服刑的犯人會真正改過自行的可能
性自然不高。

  回過頭來看審判,我國目前審判的制度都以較寬容的方式去處理,除非真是嚴重到人神共憤的程度,不然都會從
輕量刑,雖然是以希望犯罪人能改過自新的良善美意為出發,但也漸漸扭曲為「不過如此」的偏差觀念,導至社會上
從事犯罪行為的人,並不再畏懼法律,甚至輕視法律。

  基於上開兩點,個人認為我國法律需引進新加坡的鞭刑來恢復應報刑的制度,當一個人犯罪確定後,在判決上除
了自由刑的教育感化之外,應再加上鞭打的肉體傷害應報刑,並且先以應報刑優先執行,讓犯罪人明白自已的犯罪行
為是需要付出相當程度的肉體及精神上的應報,讓犯罪人恐懼犯法,之後再收監施以教育刑,讓犯罪人可以改過並習
得一技之長,如此恩威並施方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果。

  以上為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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