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有下列三條件: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之典型異常變化。
3. 心肌﹞妓妤`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經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拴塞、梗塞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者:
1. 植物人狀態。
2.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超過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始發生並經診斷確定為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形下除外:
1.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症。
4.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本契約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本公司指定醫師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如本公司指定醫院與被保險人之醫師診斷有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轉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
裕德理賠諮詢中心 張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