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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招募全省發起人及會員
作者: 曾一坤 日期: 2010.10.11  天氣:  心情:
台灣聖奇伏羲學文化推廣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其他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定訂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聖奇伏羲學文化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知能,謀求會員褔利,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總會址設於台中市行政區域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結互助合作。 二、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三、會員子女教育舉辦。 四、會員家庭生計勞工統計之編製。 五、會員康樂、醫藥衛生、互助及其他褔利事業之舉辦,或促進。 六、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七、會員間糾紛事件之協助。 八、勞動條件之促進及改善。 九、協會法規之研究與建議 十、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十一、為了培養會員職業道德及本業技能之進修,本會每年得開辦宗教、道教科儀、符籙、經典、民俗活動、星相、擇日、卜卦、堪輿等科目之講習。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吸食毒物或販賣毒品者。 四、離開本會轉業者。

第○八條 凡在台灣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宗教、道教科儀、符籙、經典、民俗活動、命相、擇日、卜卦、堪與服務之人士、年滿十八歲以上之男女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申請書一份、切結書一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才得為本會會員。 第一○條 會員轉業、離職時,須向本會辦理退會手續,申退會時應經理、監事會核可,但入會時所繳費用不得請求退回、但預收款不在此限。組訓:掌理本會教育訓練、出版登記、組織調查、統計等事項。

第一一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一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一三條 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時,由監事會檢舉,屬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證,有欠費一律繳清,如未繳清依法辦理。

第一四條 會員除名應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執行。

第四章 理監事會

第一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一人、常務監事一人、監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選任之,但入會或復會未滿一年、不得參選。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當選: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宣告破產者。三、年齡末滿十八歲者。

第一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一七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名,由常務理事聘任常務理事指導,會務,任期與常務理事同進退,並得設下列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長推薦兼任之分別掌理各組事務。總務: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組訓:掌理本會教育訓練、出版登記、組織調查、統計等事項。康樂:掌理本會作、儲蓄、衛生、娛樂、就業輔導及會員褔利事項。

第一八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負責處理監察會務。

第一九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專任會務人員有給職,其薪津由理事會議定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每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候補理監事褫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一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推選之。

第五章 職權

第二二條 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會員之除名。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五、審核本會預決算。 六、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理。 七、審議理監事會議之提案。 八、聽取質詢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十、推選簽訂團體協約代表。

第二三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二、擬訂工作計劃、實施進度及編撰報告工作。 三、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 五、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六、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七、監督指揮所屬各組工作。 八、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職。 九、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四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之決議 二、 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督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五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台灣省總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七條 理監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理事、監事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開臨時會,必要時得通知候理事及各小組長列席。

第二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等各項會議除另有規定外,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九條 理監事應按時出席理監事會議,如不能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常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各種規定另訂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持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 一、本會入會費,每一會員於入會時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會經常會費定為每年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

第三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方式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私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三條 本章程末規定事項悉依協會法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四條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經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報請省政府修正之。

第三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台灣省政府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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